起重機械管理規定

2021-03-04 01:34:28 字數 1201 閱讀 2331

6、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三)操作人員負責作業前檢查。

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公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裝置的安全檢查效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聯絡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十、應用起重機械應作下列監督檢驗。

(一)一般要求;

1、標牌、額定起重量標誌;

2、作業環境;

3、檔案資料。

(二)金屬結構安全技術要求:

1、橋架、臂架、塔架、公升降機導軌架等主要受力構件及其連線;

2、司機室;

3、平台、走臺、梯子、欄杆。

(三)機構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術要求:

1、起重機和電葫蘆的起公升、執行、迴轉、變幅、伸縮等機構的安全效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鉤、鋼絲繩等吊輔具、捲筒、滑輪組、制動器、開式齒輪、聯軸器、車輪及鋼軌等;

2、 電梯和公升降機的機房、井道、轎廂和吊籠、層站、底坑及圍欄、對重、曳引裝置和鋼絲強滑輪組,導向裝置、緩衝裝置、傳動系統。

(四)液壓系統安全技術要求:

1、防止過載和液壓衝擊的安全裝置;

2、平衡閥、洩壓鎖、管路及其連線;

3、操縱及控制裝置。

(五)電氣及控制系統安全技術要求:

1、饋電裝置;

2、保護裝置;

3、控制裝置;

4、導線及其敷設;

5、照明、訊號;

6、接地、絕緣。

(六)安全防護裝置:

1、起重機和電葫蘆安全防護裝置檢驗重點: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載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後傾裝置,緩衝器,夾軌鉗和錨定裝置,防傾翻安全鉤等;

2、 電梯和公升降機安全防護裝置監督檢驗重點:超速保護裝置,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撞底緩衝裝置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對起重機械防止超速或斷繩下落裝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時),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轎廂慢速移動措施或裝置,安全窗(門),停止裝置,緊急報警裝置等。

(七) 執行試驗和載荷試驗

在用起重機械,執行試驗和載荷試驗可只做空載和額定載荷試驗,其中額定載荷試驗可兩個檢驗週期進行一次,安裝和重大修理質量校驗,其執行和載荷試驗必須按有關標準進行。

十一、對不認真執行本規定的人員,按嚴重違章考核,對因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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