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

2022-12-15 18:54:06 字數 4417 閱讀 8823

案例▎現象:

實踐中,依據交警部門的執法程式,辦案交警要兩人以上,實際上大多是一名交警具體承辦,另一名只是走程式上的「兩人」,猶如不少基層法院的合議庭審案,**時僅為一人,即使三人,另兩個大多「幹坐」;並且,個別交通事故本身較為複雜,責任認定難度大、爭議多,人為干擾因素多,想實現程式與實體都公正實在不易;少數辦案交警法律水平、法律意識不高,再加上法律在具體規範上缺乏操縱性。同時,大多當事人不關注事故處理程式程序,更忽視在事故處理中固定關鍵證據,比如:事故現場圖、詢問筆錄、事故**、檢測報告、目擊證人、與交警的每次談話等等。

因此,不少事故的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不服,認為證據有瑕疵或事實有出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就到交警部門大吵大鬧甚至採取極端方式,這不僅於事無補,還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律師提示:

1、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辦複字[2005]1號《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委員會:你委2023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號)來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二○○五年一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2、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四種法律救濟途徑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鑑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如果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不服,是否可以進行救濟?如果可以救濟,則如何進行救濟?

事故認定書是否採信,則須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審查判斷,而不是不加審查一概當然認定採納。如果達成調解發生「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責任書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否採納交通事故認定的意見,需要經過證據審查以後方可以確定。但是,實踐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責任心,否則,交通事故一旦認定,幾乎就只有理論上更改的可能,而這正好是現實!

根據本人多年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實踐經驗,我認為,除當事人有確鑿證據證明事故責任認定確實有錯誤的可以申請事故處理部門及時予以改正外,還有以下三種法律救濟途徑

a、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b、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當然,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不是很多。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並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後決定是否採信這項證據,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c、通過信訪程式。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式進行完畢後,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並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後,予以救濟。

司法實務中,法庭一般不會變更或者撤銷事故認定的,而信訪的成本又高,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非常小、途徑少。

☆律師提醒:

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懷疑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有權利申請複核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對於複核,以一次為限。

如果對複核結果依然不服,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要求不予採納或拒絕採信。

司法實踐中,即使複核了,也很少對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變更或撤銷決定的。法官一般也以事故認定書作為劃分賠償責任的依據,不予採信的情況不是很多。

還需要注意的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否已經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情形適用:

a、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b、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如何認定事故賠償?在道路交通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那麼也可以憑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去推翻交警已經作出的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

但如果雙方都沒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如何分配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c、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對於「車輛」的定義,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交通事故的發生只要滿足道路、車輛、當事人一方存在過錯並造成了損害後果的構成要件,即可以構成交通事故。基於此,其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如果能進一步舉證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

至於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那麼同樣的,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複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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