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2021-10-19 15:20:47 字數 1108 閱讀 2646

申請人:莫大平,男,布依族,2023年6月1日出生,住貴州省都勻市壩固鎮羊列村四組,系受害人莫光友之父。

申請事項:對廣東省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1】a00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複核,撤銷該認定書。認定朱錦文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莫光友沒有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23年9月17日16時許,受害人莫光友駕駛粵j750cr號二輪電單車由開平市水口鎮往鶴山宅方向正常行駛至s273線85km+33m(開平市水井),造成車輛損壞,莫光友受傷後經送往開平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2023年9月22日9時許死亡。廣東省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1】a00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錦文負主要責任,莫光友負次要責任,該認定不客觀,認定事實錯誤,結論不正確,申請人不服該認定書,在此,特申請重新公平認定。

一、莫光友無證駕駛證的行為屬於行政處罰行為,且並無違章行車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完全是朱錦文的違法行為造成,因此朱錦文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莫光友沒有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莫光友駕駛的粵j750cr號二輪電單車是因朱錦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駕駛其粵jq2833號大型客車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而莫光友駕駛的粵j750cr號二輪電單車在事故發生的當時繫在行車道上正常行駛。

三、、操作不當違法行駛,遠遠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導致悲劇發生,而不是受害人莫光友在事故中因沒有按照規定取得駕駛證的所致,該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莫光友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違法行為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的前述規定,申請人依法不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

三、在本案中,朱錦文存有重大過錯,受害人即使存有過錯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責任,而且申請人認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應當充分考慮到「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下被撞致如此悲慘,讓其家人感到萬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門應該全面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不能因為受害人微末的過錯,就片面的認定受害人承擔部分責任,這是不利於規範行車秩序和穩定社會的。

此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2023年10月14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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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申請書律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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