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過錯行為的責任認定

2022-09-18 14:09:02 字數 1113 閱讀 3552

一、主動型

典型案例:行人甲在路口等待綠燈準備步行過街時,一輛轎車也正準備正常通過路口。此時,甲突然發現熟人乙在馬路對面,來不及多想,甲徑直闖紅燈穿越路口,正常行駛轎車趕緊剎車,但已經來不及,甲被撞倒在地。

分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試行)》(下稱規則)之規定,行人擅闖紅燈的行為屬於主動型,因此,要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轎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型別延伸:不按規定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超車、會車、讓車、跟車、轉彎、掉頭、變更車道等。

二、被動型

典型案例:(1)拋錨車輛a夜間停在路中間,且沒有任何警示標誌,電單車b行駛到此處撞上a。(2)拋錨車輛a夜間停在路中間,設立了警示標誌,電單車b行駛到此處撞上a。

分析:按照《規則》之規定,在(1)中,a屬於靜止狀態,應屬於被動型行為,但是,因為其未設立警示標誌,致使電單車b難以發現,因此,a仍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在(2)中,a屬於靜止狀態,且設立了警示標誌,事故是因為b觀察不力造成,b承擔主要責任,a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型別延伸:車輛、行人不按通行規定正常行駛和行走,貨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輕便電單車、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駕乘二輪電單車不戴安全頭盔等。

三、缺失型

典型案例:甲酒後駕車正常穿越路口,行人乙違規闖紅燈步行過街,雙方因此發生事故。

分析:行人闖紅燈屬於主動型行為,按照《規則》規定應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酒後駕駛屬於缺失型行為,其承擔責任要根據現場情況劃分。

如果當時甲發現後,採取了一切可能的制動及避讓措施,那麼,甲承擔次要責任;但如果甲因為酒精作用,根本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也因為反應遲鈍沒有來得及採取避讓制動措施,那麼,甲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事故型別延伸: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不集中精力駕駛,超速、超載行駛等。

特別規定:《規則》第五條明確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為的,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動型過錯行為的,負次要責任。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負主要責任。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為,該行為對於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兩方當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過錯行為的,各負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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