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2022-12-15 10:00:04 字數 4006 閱讀 2335

為加強城市照明的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環境,由市**法制辦組織,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起草了《自貢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更好的修改完善《辦法》,現將《辦法》文字全文公布,歡迎大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本《辦法》的徵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3年6月17日。

自貢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照明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安全執行,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的決定》(建設部令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照明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包括建(構)築物照明、道路照明(含橋涵、隧道照明)、營造景觀照明(綠地、水體和廣場等)、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照明,以及裝飾性等景觀照明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監控裝置、燈具、光源、地上地下杆管線以及其他附屬裝置。

第四條自貢市規劃和建設局主管城市照明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單位根據市規劃和建設局的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區人民**在市規劃和建設局的指導下,負責本區域內城市照明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燈貿、經委、財政、公安、交通、城管執法、電力、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

好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社群應教育並動員居民協助市規劃和建設局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五條城市照明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設計、節約能源、綠色環保的原則。第六條城市照明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行業制定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從事城市照明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鼓勵和支援推廣及採用新光源、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實現城市照明的智慧型化監控和管理,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城市公共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盜竊和非法收購城市照明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投資的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大修經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

鼓勵社會資金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建設。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照明專業規劃和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批准後由城市照明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打造「南國燈城」旅遊目的地,在以下我市規劃區範圍內應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繁華商業區和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的主要建(構)築物;

(二)體育場(館)、劇院、博物館、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文體設施;(三)車站、廣場、公園、市區內河堤及沿岸景觀綠化地帶等公共場所;(四)立交橋、隧道、人行天橋、大型城市雕塑等市政設施;

(五)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場所。

城市繁華商業區、主幹道兩側的主要建(構)築物、城市景觀地帶等的具體景觀照明方案,由市規劃和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批准後,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必須按照城市照明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配套城市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專案投資概算。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線應當按規定入地,並採取埋設地埋標識等保護措施。現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線,應當按規劃逐步進行入地改造。

第十三條安裝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規範的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健康;(二)不得妨礙交通訊號燈和重要標示牌的正常使用;(三)不得妨礙車輛的正常行駛;(四)不得影響建(構)築物、城市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五)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四條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並通知市規劃和建設局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移交管理手續。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保證城市照明設施完好。城市照明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承擔城市照明設施管護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標準,對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設施的完好和安全執行。

第十七條**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按有關規定移交給城市照明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在廣場、公園,遊園公共綠地範圍內的照明設施,由其各產權或產權管轄單位負責日常的管理和維護。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者委託給其他具有

相應資質的單位維護、管理,並接受城市照明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十八條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須移交管理的,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經提出申請報市規劃和建設局批准後,再移交給城市照明管理單位進行維護和管理:(一)符合併入城市照明網路技術、質量及安全標準的;(二)具備有規範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檔案的;(三)照明設施能執行正常,功能良好的;(四)能提供必要的維修、執行條件的;(五)符合質量保修規定的;

第十九條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經費,由市規劃和建設局按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數量及養護、維修的定額逐年進行編制,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城市照明設施的執行應採用集中控制、分割槽控制和單位控制相結合的方式,實行聯網監控、管理,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設定相應的聯網監控、管理裝置。第二十一條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單位,應當執行維護技術規範,按照規定時間啟閉照明設施,保證照明設施執行正常,整潔美觀,圖案文字清晰、完整。

第二十二條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並達到以下要求:(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亮燈率主幹道98%以上,次幹道95%以上;

(二)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保持完好、執行正常,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在90%以上;(三)城市照明設施的一般故障應當於48小時內修復排除,恢復正常功能,嚴重故障除不可抗逆原因外,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修復排除,恢復正常功能。(四)及時清理或者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屬於城市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執行的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物質;(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挖坑取土;

(三)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堆放渣土、垃圾或者設定建(構)築物,堵塞、覆蓋維修通道或者設施裝置;

(四)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五)擅自接用城市照明電源;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張貼、塗寫、懸掛物品;(七)盜竊、故意損毀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八)其他危害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執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公共照明設施上設定宣傳品、廣告等物體的,以及確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城市照明電源的,應徵得市規劃和建設局審批同意。

第二十五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市規劃和建設局同意,並由城市照明管理單位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六條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公尺,樹木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或者影響照明效果的,城市照明設施日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協商處理。因不可抗逆致使城市綠地或者樹木嚴重危及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安全執行的,城市照明設施日常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緊急措施先行處理,並在24小時內告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損壞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後,責任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通知市城市照明管理單位;交通事故中同時損壞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城市照明管理單位就損壞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進行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不具備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攬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的,由市規劃和建設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予以查處:

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攬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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