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2022-12-17 10:12:02 字數 1163 閱讀 6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5號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1月28日經建設部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3月1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澇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提公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城市藍線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城市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藍線管理、對違反城市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第五條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由直轄市、市、縣人民**在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時劃定。城市藍線應當與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第六條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考慮城市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範圍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七條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當確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需要保護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體,劃定城市藍線,並明確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條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規定城市藍線範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並附有明確的城市藍線座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第九條城市藍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布局結構變化等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相應調整城市藍線。調整後的城市藍線,應當隨調整後的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調整後的城市藍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十條在城市藍線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域;(三)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汙設施;

(五)其它對城市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一條在城市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准的城市規劃。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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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類別 法律法規規章類資訊專案 部門規章 檔案標題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索引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4號 發布機關 建設部主管部門政策法規司發布日期 2005 12 20 實施日期 2006 03 01 內容概述 正文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已於2005年11月8日經建設部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