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2022-11-25 21:54:03 字數 2057 閱讀 3162

(建設部令第144號)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1月8日經建設部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保證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域性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運輸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幫浦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汙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訊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城市通訊設施。

(八)消防指揮排程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域性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黃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城市黃線應當在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劃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規劃階段的規劃深度要求,負責組織劃定城市黃線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城市黃線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範圍界定清晰;

(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七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礎設施,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劃定其用地控制界線。

第八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並明確城市黃線的地理座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不同專案具體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提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並標明城市黃線的地理座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九條城市黃線應當作為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併報批。城市黃線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城市黃線經批准後,應當與城市規劃一併由直轄市、市、縣人民**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城市黃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功能、布局變化等,需要調整城市黃線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相應調整城市黃線。調整後的城市黃線,應當隨調整後的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調整後的城市黃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貫徹安全、高效、經濟的方針,處理好近遠期關係,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分期有序實施。

第十三條在城市黃線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

(二)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

(三)未經批准,改裝、遷移或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四)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經批准的城市規劃。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資訊類別 法律法規規章類資訊專案 部門規章 檔案標題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索引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4號 發布機關 建設部主管部門政策法規司發布日期 2005 12 20 實施日期 2006 03 01 內容概述 正文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已於2005年11月8日經建設部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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