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2022-11-13 12:33:05 字數 4564 閱讀 92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產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供水遵循合理開發水源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條城市供水部門的職責是:滿足城市規劃區內的居民生活、生產用水需要,加強對城區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確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經營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開發、保護水源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統一規劃、加強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優化資源配置,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區人民**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證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適應城市發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條地下水資源屬國家所有。城市水源保護區為:東到東外環外1公里和**鎮、西到西外環外1公里和**鎮、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第九條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範圍以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能達到出水量及飲用水水質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門統一管理,對達不到供水標準要求的一律關閉。

第十條關閉後的自備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門採取技術措施予以封閉,對符合飲用水質量標準的自備水源井作為城市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第十一條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取水申請,應當徵求城市供水部門意見後,用水單位或個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由水行政部門備案後,用水單位或個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術規範設計施工。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在建小區和今後開發小區以及機關團體招商引資企業等均不得自行開採地下水資源,由城市供水部門負責供水管網的設計、鋪設與覆蓋,統一進行供水與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建設專案工程許可證手續前,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門交納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收費標準依據《定政辦發〔2015〕17號》檔案。

第十四條城區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專案需要增加用水的,建設單位應將其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建設委託城市供水部門,由城市供水部門組織統一施工安裝。

因施工等需增加臨時用水的,應提前向城市供水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用水手續,並按基建用水**繳納水費。如需超期用水,應提前提出延期用水計畫。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小區規劃建設供水設施,滿足小區用水需求,因未按照規劃建設造成用水量不足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供水設施的續建或擴建。

第十六條使用者需求的供水壓力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具體建設標準,由城市供水部門統籌指導。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及其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經城市供水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對設施定期檢測、維護,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搶修。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執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水質安全的,城市供水部門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線,須經城市供水部門同意和驗收,並符合國家衛生和其它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線。

第二十一條安裝供水管道時,沿線單位應為施工者提供方便。為便於檢修、查詢,城市供水部門應繪製供水管道路線圖。

第二十二條供水設施的產權以使用者總表為界。總水表以下的設施,由使用者管理,安裝及維修等一切費用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擔。使用者要保持表坑衛生,井蓋完好,不得在表坑中堆放物品。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切斷供水管道,不得私自開、關主管道閥門,不准私自在管道上開口接水或安裝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移動供水設施的,須經城市供水部門同意,落實補救措施後方可施工,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在規定的城區公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五涉及城區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應與城市供水部門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章水質安全

第二十六條區人民**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應急管理協調機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落實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人民**應當組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城市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汙口等一切汙染水質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城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督管理,防止水質汙染。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城市衛生主管部門在城市飲用水水源發生突發性汙染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並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通報資料。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供水部門、二次供水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城市供水出廠水、管網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部門、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對其**水的水質負責,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檢測制度,並將檢測結果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城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部門、二次供水單位執行國家城市供水水質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測,並定期向社會發布水質公告。

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管道和裝置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新安裝或者維修的供水管道、裝置,應當清洗消毒,經檢驗水質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生產、使用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實行間接取水方式,禁止將內部用水管道與公共供水管道相連線。

第三十四條直接從事城市供水作業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並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城市供水部門、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應當為其建立健康檔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健康檢查。

第三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

城市供水部門、二次供水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立即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水質檢測結果應當向使用者公布,並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通報。

第五章城區供水經營

第三十六條城市供水部門應依法登記並取得供水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除城市供水部門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城市供水部門要保證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和其它建設用水。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部門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用水辦理程式、服務規範、收費專案和標準,並提供用水量、水價、水費以及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使用者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供水企業應當自提出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答覆。

第三十八條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主管部門核准的水價和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產的用水計量裝置的記錄,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使用者收取水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水價、加價收取水費。

第三十九條城市供水部門應與用水單位或用水戶簽訂供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使用者過戶、停止用水、恢復用水、變更用水性質等,應向城市供水部門提出申請,並結清原用水水費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用水戶安裝水表時,須到法定水表技術檢測機構或城市供水部門的水表檢測站進行校驗,加鉛封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使用者在收到城市供水部門發出的催繳水費通知後,對水費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水費催繳通知之日起七日期內向城市供水部門提出,城市供水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答覆使用者;使用者對供水企業不答覆或者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投訴。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得以使用者欠交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對使用者的供水。

第四十四條城市供水部門應當保持連續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至少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緊急搶修的除外。供水設施發生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報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盡快恢復供水。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阻撓干擾搶修的進行。

第四十五條禁止下列妨礙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植樹、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

(二)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損毀公共供水設施;

(三)擅自將自備水源、供暖等其它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

(四)其它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四十七條城市供水部門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八城市供水部門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檢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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