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2022-09-26 17:06:02 字數 2746 閱讀 6070

合政〔2007〕31號

各縣、區人民**,市**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區域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管理維護、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對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後,另行通過貯存、加壓等設施為使用者提供生活、生產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水箱、儲水池、水幫浦、供水幫浦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裝置、消毒裝置、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四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房地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二次供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專案,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時,應當設定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專案總概算中。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設計方案中必須包括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設計內容。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中應當包括防止汙染的具體措施,確保供水安全。

建設單位應當徵求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裝置。

第九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與驗收。

驗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沖洗、試壓、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託的管理維護單位管理維護。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後,應當交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

第十一條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更新改造的,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超過保修期的,由產權人負責。

實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設施和小區庭院管網經檢測合格,並按規定完成水表出戶改造的,按照自願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維護,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其樓面層高16公尺以上的部分,水價實行全市統一定價,由市**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的相關規定確定,水價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執行費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等。

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已建住宅,物業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公示水費計收的相關成本和費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產權人要求移交的,物業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1次。

管理維護單位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五條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根據水質情況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具備清洗消毒的相應條件,其從事清洗消毒工作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經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相關使用者公布。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汙染時,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清洗消毒。

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抽檢每年不少於1次。

第十七條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裝置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使用者做好儲水準備;因裝置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使用者。

因水質汙染或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向建設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12小時內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條管理維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檢修二次供水設施或在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不及時採取修復措施的;

(三)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未按規定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第十九條管理維護單位安排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設計、監理單位未按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二次供水工程設計、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在二次供水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置、管材、配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自建設施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1 0目的 為加強供水管理 保證飲水安全 預防疫病及保障用水衛生。2 0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轄物業的二次供水管理。3 0內容 3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3 1 1維修人員定期檢查轄區內每個水池 箱 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 水幫浦房巡查記錄 內。3 1 2二次供水管理由工程部專人負責。3 1 3每個水池 ...

二次供水管理規程

1.0 目的 規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轄區內水池 箱 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4.0 規程要點 4.1 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4.1.1 工程部主管每月5號之前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 箱 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 裝置設施巡查記錄表 上。4.1.2 二次供水管理...

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 生產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和 城市供水條例 等法律 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城市供水遵循合理開發水源和計畫用水 節約用水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