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規定」的補充

2022-12-14 13:24:05 字數 1081 閱讀 8334

昆明鋼鐵控股****出差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試行)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06〕313號文)的規定,控股公司下發了關於《昆明鋼鐵控****出差管理規定(試行)》(昆鋼控財〔2007〕143號文)的通知,規範了公司差旅費報銷標準,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同時根據企業發展變化的要求,有些內容也需要補充和完善。經研究,公司決定對出差管理規定作相應補充,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昆明鋼鐵控股****出差管理規定(試行)》中第八條第(一)款「控股公司領導和各單位廠處領導出差(含隨行人員)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其他人員,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出差地為省外城市的,每天伙食補助費30元;出差地為省內城市的,每天伙食補助費20元。」修改為「出差人員,不分途中或住勤,不分出差地為省內或省外,每人每天伙食補助費標準為:

公司(含股份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人員每天伙食補助費80元;其他人員每天伙食補助費50元。到昆明出差,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發伙食補助費;工作地在昆明四城區及呈貢縣境內的人員也不發伙食補助;其餘人員按每人每天25元核發伙食補助費。」

二、將《昆明鋼鐵控股****出差管理規定(試行)》中第八條第(三)款「在外地工作、學習、培訓、催貨和參加會議的人員,沒有統一安排伙食的,10天以內(含10天)按上述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超過10天及以上的天數減半發給伙食補助費。」修改為「在外地工作、學習、培訓、催貨和參加會議的人員,沒有統一安排伙食的,每次出差在20天以內(含20天)按上述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超過20天及以上的天數減半發給伙食補助費。已享受邊遠上浮工資的個人,未離開工作所在地時,不視為出差,不享受伙食補助費。

」三、到控股公司本部和所屬各子公司以及駐外辦事機構出差的人員,由接待單位或自行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標準在30元/人以內據實報銷,不得再報銷伙食補助費。

四、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公司關於出差管理的規定,建立嚴格的出差審批程式,明確單位內部不同層級的出差審批許可權。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應出具填寫完整的證明檔案及原始單據,出差內容必須實事求是,不允許弄虛作假,虛報或擴大報銷範圍及標準。財務人員應嚴格審核各類報銷憑證,有疑問時應進行核證。

公司審計、財務部門將不定期地進行審計和檢查,對查出的違規單位和個人將嚴肅處理。

五、本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事項仍執行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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