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的邊界與特徵芻議

2022-12-13 04:39:05 字數 4171 閱讀 1607

ppp這個名詞從冷到熱,再到火遍神州,也不過是兩年左右的時間。和2023年相比,與此事相關或被相關的人們,對ppp的認識普遍要成熟很多。不過真要細究起來,又有幾人能夠真正說清ppp的邊界與特徵?

ppp和國內已有二十餘年實踐的特許經營之間,究竟有何異同?這些問題不搞清楚,無論是繼續高歌猛進,還是重啟頂層設計,恐怕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困擾,甚至於陷入窘境。

前幾日受邀參加亞行組織的特許經營立法研究報告評議會,並就「特許經營和ppp的專案識別」發表專題陳述。其中有部分觀點已基本涵蓋於《真偽ppp之再思考》一文,另外一部分就是有關ppp專案邊界與特徵的,現小結成文,算是拋磚引玉。

一專案性質

區別於一般專案,ppp專案應僅限於提供公共或準公共產品或服務,包括業內比較熟悉的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領域內的單體專案(如地鐵、供水、燃氣、汙水處理、垃圾焚燒發電等),也有近年出現的一些跨界、綜合類專案,比如片區開發、流域治理、智慧型城市、海綿城市、醫療衛生、養老服務、教育培訓等。而那些純商業的,完全可由市場自行解決和規範的專案,則不宜套用ppp模式。

前建設部的126號令1、財政部的113號文2、國家***的2724號文3及六部委的25號令4曾就特許經營專案、ppp專案的範圍做過表述,但與目前國內ppp模式的適用範圍存在較大差距。下一步如就特許經營或ppp立法,相關專案的性質和範圍必然是乙個不容迴避的問題。根據現在能夠看到的有關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國家***牽頭制定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暫行條例》與財政部牽頭制定的《**和社會資本合作法》仍然就此採取正面表述的方式,即明確專案性質(公共產品和服務),列舉行業範圍(後者相對較廣)。

基於近年來的市場及專案實踐情況,建議考慮將ppp專案性質從公共產品和服務擴充套件至準公共產品和服務(如養老、旅遊、文體、教育、培訓等),並採取負面清單的方式,有條件地排除一些不適宜ppp模式的公共及準公共專案(如國防、國安、涉密工程和專案),以及前文述及的純商業專案。當然,正面清單的處理方式也不是不能考慮,但個人認為存在增加後續立法工作量的可能,或者因為邊界太過模糊而失去實際意義。

二市場准入

在市場准入方面,ppp專案也有以下幾個比較獨特的問題需要考慮。

第一,是不是所有的ppp專案都需要設定特許權或特許經營權?個人認為答案是否定的。至於什麼專案需要特許,什麼專案不需要,則可以根據具體行業及專案的公共性,並結合若干年以來的特許經營專案實踐加以確定。

第二,是不是所有的ppp專案都需要通過**採購的方式選擇投資人?個人認為答案也應該是否定的,但是目前的政策和市場在這方面有合規難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並籍此機會對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等主要遴選方式予以完善。

第三,**承受能力論證和物有所值論證(可視為「ppp專案可研」),與工程可行性研究(下稱「工可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具體如何處理?

最後這個問題比較重要,而且業內多有歧見,這裡就多羅嗦幾句。個人認為大致可從五個角度予以考慮:

其一、按現行的專案審批體系,ppp專案可研走財政,工可研走發改部門,歸口是不一樣的。

其二、按照財政部的話語體系,ppp專案可研更多考慮專案資金和實施主體**不同的情況下的比較分析,以及地方財政對單個及整體ppp專案的承受能力,而工可研則更偏重專案本身的可行性,偏重工程。

其三、從某種程度上,ppp專案可研是假定專案本身可行,但要看是否優於**投資,以及財政是否可以負擔。而工可研則需要證明專案本身可行。換言之,如果工可研通不過,ppp專案可研就無從談起。

其四、存量專案不涉及工可研。

其五、ppp專案可研與工可研均可進一步完善和優化,並從法律和審批層面予以統合(可以稱為「ppp整體可研」)。那種為了省事,先做ppp專案可研,通過之後再由ppp專案公司去做工可研的安排,邏輯上存在問題,合規層面也是有瑕疵的。

總之,ppp專案的可行性研究體系,無需違反現有的可研審批制度,但也應結合「兩個論證」的實踐情況,大膽創新,跳脫舊有思維和既得利益的束縛,真正走出「可批性研究」和「論證流於形式」的怪圈,扎扎實實地為公共利益看好門、把好關。

三操作模式

在ppp專案的操作模式方面,個人認為關注的焦點不在運營或經營環節,也不在於所謂的全生命週期,而在於相關模式是否能夠具備ppp的基本內涵,並且能夠在滿足ppp整體可研要求的前提下,實現社會資本有效供給公共或準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目的。如是,那麼這種模式即可歸於ppp範疇以內,而不宜固步自封、畫地為牢。

在具體模式劃分上,個人比較推崇國家***2724號文的分法:「經營性、準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但是這種分法也有缺憾,一是沒有和專案的具體付費模式(**付費、使用者付費或二者兼有)掛鉤考慮,二是仍然執著於「經營」的概念,而將bt等不含經營環節的政企合作模式排除在外。

當然,一直有人認為bt就是工程,是融資加epc,頂多算**採購建造服務,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政企合作。此處不就此展開討論。

另外,對於不同的ppp專案操作模式,特別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如bot、tot、boot),也應考慮逐步制定相關標準及實施準則,這對於各類ppp專案模式後續的規範與發展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技術上應該也是可行的。

四交易架構與協議內容

在交易架構與協議內容方面,國內現有的ppp專案與特許經營專案並無太大區別,過去二十多年的特許經營專案實踐在這方面打下的基礎還是比較紮實的,也是可用的。從國家***與財政部各自制定的相關合同指南來看,基本也是如此。

在後續立法方面,個人認為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目前對於ppp已經達成的共識或準共識,是否需要調整?如何調整?這些共識,個人理解包括「夥伴關係、風險分擔、收益共享、公共利益優先、**兜底、回報合理」等等。

如果某些共識確有調整必要,則相關交易架構及協議內容都會受到影響。

第二,專案交易主體如何甄別?具體而言,ppp專案的實施機構可否是當地國企?當地國企又可否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地ppp專案投資?

在這個問題上,不僅是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之間存在意見分歧,地方**、地方國企和投資人也有各自的邏輯和盤算。

第三,專案主協議的整體框架及核心內容。建議在現有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合同指南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把市場上已經廣泛接受的ppp專案合同基本要素(如提前終止補償原則)予以更加精準的提煉,並上公升到法律層面,以便更好地消除這種不必要的不確定性,降低相關交易成本,促使地方**以更加平和的姿勢和心態參與ppp專案。

五權力平衡與利益協調

區別於單一行業或領域內的普通專案,ppp專案在綜合協調方面遇到的問題通常會比較多,而且其中頗有一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風險被迫處於敞口狀態。主要表現如下:

第一,如前文所述,ppp專案(增量類)在立項審批環節至少需要通過工可研和ppp專案可研兩道關卡。而且,在ppp專案的發起、準備、審批和實施方面,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兩個系統還分別制定了完全並行的兩套工作機制。簡言之,國家***提出了ppp專案儲備和遴選兩個環節,並要求各省區市***建立ppp專案庫。

財政部則提出ppp專案識別、準備、採購、執行和移交等五個階段,並據此制定了一整套工作機制與流程。地方**就這樣被搞糊塗了,在2023年底、2023年初那段時間裡大多處於茫然狀態,只有少數地市(如南昌)主動統一規則,協調解決「發財併聯」問題。絕大部分省市,還都是等到財政部後續推出若干ppp專案相關實施細則之後,才陸陸續續跟進。

大多由當地財政部門牽頭實施,財政部在這個領域裡的話語體系也隨之逐步確立,並延續至今。

第二,ppp專案的實施主體,一般是社會資本自行或與**出資方合資設立的專案公司。而受限於傳統的專案審批流程,ppp專案在專案公司設立之前即需由**方或其下屬機構(作為擬定專案實施主體)完成一系列專案審批手續,否則該專案就無法開展社會資本遴選程式。等到專案公司設立之後,因為專案實施主體發生變更,重複審批的問題就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來。

對於此類風險,由於涉及ppp專案特點與現有法規框架之間的衝突,地方**(具體到ppp專案實施機構)通常採取迴避狀態,最多同意積極協調解決。專案公司的股東再有實力(央企國企),也可能受困於特定公章之可望而不可及,無奈何之。

第三,ppp專案的後續監管,實踐當中常常處於兩個極端。要麼是多頭管理,一錯數罰(行政處罰與合同違約處罰同時適用),甚至是無錯也罰(例如汙水處理專案中的進水水質超標導致的出水水質不達標),專案公司躺槍。要麼是考核責任和標準不到位,監管長期缺席,專案受眾躺槍。

第四,在很大程度上,ppp專案的可持續性取決於**一方的履約能力和意願。如何使得**方的履約成本下降,而違約成本上公升,無疑是ppp立法及制度建設層面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之一。這基本上也屬於乙個權力平衡與利益協調的問題。

綜上,在權力平衡與利益協調方面,ppp專案明顯比一般專案更具挑戰。而其根本原因,就在於現有的法律框架,以及該等框架之下的專案審批、執行、監管和回報制度,或多或少都與ppp專案的自身特質存在氣場不合的問題。而要想比較徹底地化解這個老大難,修修補補式的部門或地方性規定已不堪重任,國發檔案式的政策引導也鞭長莫及,真正的頂層設計、高位階的立法才是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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