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資產經營公司議事規則制度

2022-12-07 05:48:02 字數 4896 閱讀 4068

1.董事會議事規則

2.監事會議事規則

1、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規範xx大學資產經營****(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議和決策程式,保證公司經營、管理與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負責公司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

第三條制定本議事規則的目的是規範公司董事會議事程式,提高董事會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水平。

第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定於

一、七月份第二週的週三下午2:30召開,如有必要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公司《章程》和本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章會議的召集及通知程式

第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5日前書面通知各位董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召開應於會議召開2日前書面通知各位董事。

第六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及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會議通知由公司綜合部根據會議議題擬定,並報經董事長批准後送各位董事和監事。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監事會提議時;

4.總經理提議時。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如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代為履行職責。

第九條如有本章第七條第2、3、4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和**人共同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一條董事會檔案由公司綜合部秘書負責製作。董事會檔案應於會議召開前送達各位董事。董事應認真閱讀董事會送達的會議檔案,對各項議案充分思考、準備意見。

第十二條出席會議的董事和監事應妥善保管會議檔案,在會議有關決議內容對外正式披露前,董事及會議列席人員對會議檔案和會議審議的全部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章議事和表決程式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做出決議,一般事項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重大事項的表決,依公司《章程》規定需2/3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董事會召開會議時,首先由董事長或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議題,並根據會議議題主持議事。董事長或會議主持人應當認真主持會議,充分聽取到會董事的意見,控制會議程序、節省時間,提高議事的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性。

第十五條召集人根據會議內容,可以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其他人員到會介紹有關情況或徵詢有關意見。列席會議的非董事會成員不得介入董事議事,不得影響會議程序、會議表決和決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不審議在會議通知上未列明的議題或事項。特殊情況下需增加新的議題或事項時,應當由到會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對臨時增加的會議議題或事項進行審議和做出決議。必要時,董事長或會議主持人可啟用表決程式對是否增加新的議題或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在審議和表決有關事項或議案時,應本著對公司認真負責的態度,對所議事項充分表達個人的建議和意見,並對其本人的投票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臨時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由召集人選擇適用。

第四章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形成有關決議,應當以書面方式予以記載,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決議的書面檔案上簽字。決議的書面檔案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綜合部儲存,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不少於10年。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決議包括如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會議應到董事人數、實到人數、授權委託人數;

3.說明會議的有關程式及會議決議的合法有效性;

4.說明經會議審議並經投票表決的議案的內容(或標題),並分別說明第一項經表決議案或事項的表決結果(如會議審議的每項議案或事項的表決結果均為全票通過,可合併說明);

5.如有應提交學校審議的預案應單項說明;

6.其他應當在決議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董事會決議應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6.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依據實際情況變化需要重新修訂時,由公司綜合部提出修改意見稿,提交董事會審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全體董事簽字後即生效,並送公司監事會乙份備案。

對本規則的修改需1/2以上董事提議,2/3以上董事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2、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監事會的組織和運作,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確保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以及《xx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監事會依法行使公司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事會和監事的職責。

第四條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監事履行職責時,公司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推諉或阻撓。

第二章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

第五條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對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三章監事會的產生和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七條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包括股東代表和不低於監事會成員總數三分之一的員工代表。

第八條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更換時亦同。

監事會中的員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更換時亦同。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更換時亦同。

第十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屆期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能夠維護股東權益和公司利益;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二條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監事。

第十三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四章監事和監事會召集人的職權

第十四條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1、經監事會委託,核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閱簿冊和檔案,有權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2、對董事會於每個會計年度所出具的各種會議表冊進行檢查審核,將其意見製成報告書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後向股東會報告;

3、出席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4、在有正當理由和目的情況下,建議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

5、出席公司股東會會議,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6、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託,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十五條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股東、員工權益和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3、保守公司機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第十六條監事不履行監督義務,致使公司利益和股東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視其過錯程度,分別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監事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召集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況;

3、代表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當董事或總經理與公司發生訴訟時,由監事會召集人代表公司與董事或總經理進行訴訟。

第五章監事會監督方法和程式

第二十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

監事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監事會召集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是否召開由監事會召集人確定。但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附議贊同的,監事會臨時會議必須召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於召集前,應當將會議日期、地點、內容及表決事項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

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同意監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才可舉行。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可採用舉手、投票或通訊方式,監事必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中選一項投票。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應對會議決議事項做好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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