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管理制度彙編

2022-11-17 11:36:02 字數 3448 閱讀 407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國有獨資公司,公司營業執照號為4201001203580。

第三條公司註冊名稱:武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英文全稱:wuhan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〇

第四條公司住所:江漢區發展大道271號,郵政編碼430015。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壹拾貳億參仟捌佰叄拾肆萬元整。

第六條公司經營期限:永久存續的****。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武漢市人民**授權武漢市人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公司出資人的職責。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市國資委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市國資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本章程對公司、市國資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稱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四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圍繞武漢市經濟發展戰略和國有資本發展規劃,以市場為主導,以資本運作為主要手段,不斷優化國有資產結構,發揮國有資本的導向作用和放大功能,提高國有資產收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増值, 服務於地方國有經濟的發展繁榮。

第十五條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範圍是: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產(股)權交易、**交易與經紀服務,融資與投資,資產租賃、 企業(資產)併購與重組、資訊、諮詢、**等中介服務。

第十六條市國資委享有下列出資人權利:

(一) 獲得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獲得公司剩餘財產;

(三)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轉讓、劃轉或質押所持有的

股權;(四) 依法定程式查閱、複製公司的賬簿和其它資料。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市國資委依法行使股東會的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 根據規定的程式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向董事會提出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免建議;

(四)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國有資本預決算、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依法定程式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投資、擔保及內部審計等重要事項管理的基本原則;

(十三)制定公司工資收入分配管理基本原則,決定公司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十四)通過統計、審核等方式對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五)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年度及市國資委專項審計業務、績效評價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按國家的相關規定,批准資產損失的核銷,

(十七)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市國資委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二) 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三) 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四) 不得濫用公司出資人的權利損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五) 指導和促進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六) 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七) 尊重、維護公司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依法經營管理,增強公司的競爭力,

(八)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和協調公司改革和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九) 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市國資委可以書面要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市國資委可以書面要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要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書面要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市國資委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市國資委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損害市國資委利益的,市國資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

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略、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

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式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分為外部董事、內部董事、職工代表董事。

外部董事、內部董事由市國資委委派和更換,職工代表董事,經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後,報市國資委備案。

董事長由市國資委依照規定的程式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三條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職務,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內部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可連續任職職工代表董事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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