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堡初中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022-12-03 19:33:05 字數 3113 閱讀 7466

為了確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防止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範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徐家堡初中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教師: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3、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4、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5、責任區:屬地管理,全面負責。

二、各部門職責

1、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於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2、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任課教師和班主任為具體負責人。對未按照《徐家堡初中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員**的有關責任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班主任和班級任課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於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並記錄在案。

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資訊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訪工作。班主任對於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

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3、學校保衛科監管全校安全工作,各處室根據教育局、安全處要求制定安全制度並在在學年初上交保衛科,保衛科根據教育局檔案精神要經常對老師、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安全處定期組織安全演練、安全檢查,各處室要積極配合,對於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學校門衛要忠於職守,嚴格入門登記制度,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來訪人員一律到門口迎接,在會客室會客。

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德育組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於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4、教導處要監管好教師上課安全,並出台教師上課常規,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置於顯著位置。電教室管理員及實驗室管理員要建立電教設施使用制度,建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登出制度。

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化學品,雙人雙鎖保管,建立使用登記簽字制度。建立特種裝置、場地、器械等設施管理使用制度。嚴格體衛藝教學常規,落實到位。

5、學校總務處要配合班主任定期檢查全校的門窗、校舍、用電裝置,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範工作,儘量減少損失,對於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損失,要追究其賠付責任。對於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6、營養餐辦要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監督檢查食堂衛生和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食堂的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乙個環節的檢查,從食品的採購、運輸、儲存、留驗,到食堂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對於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 《***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保衛科和宿管員加強學生宿舍管理,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和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熄燈查寢和不定時查鋪制度。建立嚴格的住宿生夜間離校請假登記制度。定期消毒、通風、晾曬被褥,做到物品整齊、無異味。

有宿舍管理人員培訓計畫、培訓記錄。

7、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

在事故中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時,還要由其個人負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最主要的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三、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長、安全處、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黨支部,工會、團委負責人、安全巡查員等或其他活動組織者。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協助校長具體落實學校的安全措施,發生安全事故後所應負責僅次於校長;若校長不在場,則具體責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責任人。

四、個人安全責任及追究制度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的。

(2)崗位責任人(班主任、上課教師、值班教師等)擅離崗位、私自調課、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後放學等或由於管理不善,導致學生發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晚自習輔導教師不僅負責晚自習課的管理,還要負責課間樓道的安全管理,上下樓梯管理教師為上下課教師(上課教師提前5分鐘到班侯課,下課後推遲5分鐘離開)。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傷害的。

(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課教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或教導處,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教導處沒有採取及時有效措施,導致學生發生安全事故的。

(5)後勤應及時檢查電路、水電設施、房屋建築等安全,對有安全隱患的裝置、線路、電器沒有及時維修或沒被檢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實驗室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或被盜而造成傷害事故的。

(7)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隨時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症,沒有及時按程式報告和採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較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沒有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的。

(9)教職工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裝置(如圖書、音像裝置、教學用具等)時均應確保財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財產裝置的遺失、損壞的。領導責任,而具體責任人則要負主要責任。

五、責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一票否決」制,凡違反上述規定而由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經行政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按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相應比例的經濟責任、年內不評優選模、實行工作崗位調整;情節嚴重的年內不予考核,並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徐家堡初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初中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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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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