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拓展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和行政判決方式的思考

2022-12-03 03:33:07 字數 4341 閱讀 8773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使法院行政審判職能具有了法治的權威和專業的屬性,也為監督、制約行政權力不被濫用提供了法律程式保障,但由於該法對審判依據規定的侷限性和司法裁判的形式性,導致「維權與監督」的立法宗旨不能完全落實,「公正與效率」的司法目標難以全面實現。為此,應拓展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和行政判決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與行政審判相融互洽,並落實於行政訴訟的具體實踐中,以期達到「法治」和「效益」的雙重目標,即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節約訴訟資源、實現司法公正的效益目標。  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現狀及其侷限性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包括兩方面的法律規範,即廣義的行政訴訟法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式法。

適用行政法規範,在於為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包括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提供判斷標準,並對其依法作出裁判。  1.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現狀。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審判法律適用分為兩個層級,分屬於「依據」和「參照」兩個不同的效力體系:一是行政審判的依據——法律、法規。法院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裁判中,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必須遵從,無條件適用;二是行政審判的參照——規章。

法院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裁判中,對部門規章、地方規章進行參照,酌定是否適用。  2.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侷限性。

我國行政法規範與行政訴訟法規範相比,具有創制主體多元化、等級與效力層次性、內容與數量廣大性等特徵,除以上納入行政審判的「依據」和「參照」的行政法規範外,在行政管理中,還存在大量的一般規範性檔案,即規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等。雖從法理學的角度和立法法的規定來看,一般規範性檔案不屬於法的範疇,但行政訴訟法不應一概否定一般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依據分析,一般規範性檔案具有存在的法律基礎和權力基礎。

法律、法規賦予了國家行政機關制定一般規範性檔案的權力,如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可根據黨的方針、政策,依法制定行政管理的具體辦法、措施。因此,排斥一般規範性檔案意味著壓制和駁奪行政權。  ——從立法角度分析,一般規範性檔案應視為法律規範對社會關係進行調整、維護的合理、必要的補充。

法律規範不可能做到包羅永珍、完美無瑕,事實是很多法律規範均是原則性、規則性有餘而操作性、可行性不足,在豐富多樣的社會生活面前常顯得無所適從,甚至蒼白無力。因此,一般規範性檔案具有法律「補丁」的功能。  ——從行政管理分析,一般規範性檔案符合客觀存在和實際需求。

一般規範性檔案對落實行政法律制度,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推動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和現實基礎。  3.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侷限性帶來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設定的受案範圍表明,所有具體行政行為均有進入訴訟程式,接受司法審查的可能性。由於我國行政管理體制與行政審判機制的差異,以及對法律適用的不同標準,勢必影響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司法評價。[!

  其一,審判機關具有獨立性、行政機關具有隸屬性。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上下級審判機關間是法律監督和工作指導關係。而行政機關具有層次性、承接性,依法行使職能同時按上級行政機關授意運作,上下級行政機關間是領導與被領導、指示與服從的關係,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一般規範性檔案也是行政管理規範的淵源和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二,行政行為具有複合性、行政審判具有單一性。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緊密相聯,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源於抽象行政行為的指使和引導。而司法審查具有單一性,審查內容僅只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審查指導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抽象行政行為。

若該抽象行政行為不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機關仍將以之為據繼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其三,所適用依據效力相逆。行政機關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隨制定機關管理層級的接近其制約規範效果明顯增強。

如在很多情況下,對縣級行政機關約束效力最強、必須遵行的是縣人民**和其直接上級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並非再上一級行政機關、甚至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範。而司法審查視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隨制定機關權力級別層降而遞減。根據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衝突規範,不同層級法律規範發生衝突,按照法律優先原則,高層級法律規範優於低層級法律規範,而被行政機關普遍適用的一般規範性檔案則被拒之門外。

但不可辯駁的事實是,法律、法規、規章及一般規範性檔案不可能完全一致,若原樣「轉殖」則顯然無重複制定的必要。由於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受限,根據低層級行政法規範和一般規範性檔案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訴諸法院,將因法律規範不一致或一般規範性檔案不具備法律效力等得出於行政機關不利的司法評價,即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判決的現狀及其形式性行政訴訟判決,是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依法對行政案件做出的結論性司法裁決,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集中體現和基本手段,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包括行政處罰合理性)做出判定。

  1.行政訴訟判決的現狀。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共有6種。

除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4種方式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又增加了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判決2種方式。  2.行政訴訟判決的形式性。

行政判決有明顯的形式的特徵,除變更判決外,主要是通過訴訟的程式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對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並沒有作出裁斷。如維持判決,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肯定和認可,支援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並未判決行政相對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履行何種義務。又如撤銷判決,通過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或部分違法,依法對其全部或部分否定,並未判決爭議的具體問題應如何解決,以及權利和義務的歸屬。

  3.行政訴訟判決形式性帶來的問題。由於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性質不同,行政判決主要是程式性的判決,未對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認定,很多情況下,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益並未得到切實保護,行政爭議的解決也僅只是一種「表象」。

從各級法院的工作報告中均可看到受理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多,並因此而肯定行政審判的實際成果,很多法院還以行政相對人勝訴率的攀公升為據對行政審判作出積極評價。量的遞增故然從乙個層面上反映出國家法治程序的加快及社會法治意識的增強,但僅以量的多少作為評判工作成效的標準,而缺少對效益的追求,這一價值觀念不客觀、不全面、不可取,且容易由於片面強調司法的「形式正義」而致「實質正義」成為理想。[!

  以撤銷判決為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全部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

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

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由於受我國行政程式法立法滯後,行政法制和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法律、法規、規章不吻合且存在大量的一般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執法隊伍法治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增大了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很多具體行政行為均存在瑕疵,並不能圓滿達到與法相符的狀態。

若嚴格依照行政訴訟法可單獨構成撤銷的5項理由作出撤銷判決,合法權益並未及時、公正得到保護,紛爭並未正確、有效實現化解,還將造成增大行政成本、迴圈累訴、浪費訴訟資源、降低審判效率、影響社會穩定的結果。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之間的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雖經行政審判程式被依法撤銷,但糾紛並未隨之消滅,相反將久拖不決。

若行政機關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可能產生又一次行政訴訟,若行政機關不作為,糾紛則可能轉化為民事訴訟,甚至引發刑事案件。  三、拓展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和行政判決方式的建議由於我國現行的行政審判制度與行政管理存在上述矛盾,若司法與行政各行其是,不能互促共進,勢必因司法支裂行政整體性,抑制**行政權的行使和職能的發揮;或因行政影響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在加快推進以依法行政為核心的**法治化程序的同時,行政審判應正視現實,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正確處理司法審查權與行政權的關係,既要強化監督職能,也要將服務、推進經濟建設中心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為共同的目標。

  1.拓展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在行政訴訟法現有的「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之後,增加「察考」一般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給予其應有的法律地位。

在當前行政法制並不健全的背景條件下,對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衝突規範作完善,,適用於行政審判合法性審查。行政案件審理中,只要具體行政行為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應認定其具有合法性或特定效力,予以支援。  2.

拓展行政判決方式。司法審判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保障,不應因訴訟程式而給平爭息訴和正確、及時、有效維權設定障礙。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在於保護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加之行政訴訟本身就具有對行政法規範第二次適用的特性,行政判決理應注重功效,推進程式審查與實體裁斷的緊密結合。

為體現司法審判「公正與效率」的主題,避免因行政判決形式性帶來的各種問題,應對行政訴訟法現有判決方式作修正和完善。一是增加實體確權判決方式,在查明事實、核准證據之後,直接適用行政法確認法律關係;二是將撤銷判決的並列強制「理由」修改為單項待定「原因」,側重於對結果的考察,即「因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職權造成事實認定不清,導致不能依法公正裁決的,濫用職權的,判決撤銷」。若法院在訴訟中能查明事實,應適用確權判決方式。

若校正應適用的行政法律、法規,應依該法作出判決。雖違反法定程式或超越職權但結果仍然公正的,應作出效力確認判決。對於在訴訟中發現的問題,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行政判決若有錯誤,仍可通過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尋求司法救濟,對公共權力的監督與制衡機制並未滅失。

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 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公民 法人...

行政訴訟法複習參考

題型 名詞解釋 簡答 陳述 論述 案例 一 名詞解釋 1 抽象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發布的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2 共同訴訟 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為兩個以上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的訴訟。3 專家輔助人 是指在科學 技術以及其他專業領域具有專門的 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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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擬大修 拒不執行判決或被拘 2013年12月23日 23 23 新華網 10372人參與 520評論 原標題 為破解 民告官 難題開藥方關注行政訴訟法修改四大焦點 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 記者霍小光 陳菲 楊維漢 史競男 作為一部被稱為 民告官 的法律,行政訴訟法在頒布實施20多年之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