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行政法的概念
一、關於行政的各種定義
(一)資產階級學者的觀點
1、德國行政法學家馬葉爾: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據法律而進行的為實現國家政治目的的活動。它牽涉到兩種關係:行政與國家的關係;行政與法律的關係。
2、美國的古德諾: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
3、日本的美濃郎達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國家活動。
4、台灣:行政是國家統治權所發生作用的一種,除法定不屬行政外,凡依法規定的以完成國家目的行為皆屬行政。
(二)我國學者關於行政的定義
1、應松年教授:行政是國家的基本職能之一,是對國家事務的一種有組織的管理活動,目的是實現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社會主義國家的行政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由國家行政機關通過組織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來執行,並實現人民的意志。
2、姜明安在《行政法學》一書中:所謂行政,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現國家的目的和任務而行使的執行、指揮、組織、監督諸國家職能。
3、引用馬克思在《評普魯士人和普魯士國王各社會改革》一文中的一句話:「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從而指出:它最直接體現著國家職能的行使,不同於其它國家機關的活動。
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保證其全部正確地實施,必須進行廣泛地組織管理,即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法律對其範圍加以限制的國家管理活動,是立法活動的邏輯發展,它以統治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主體,具有強烈的組織效能。
該定義須從下列兩方面掌握:
1、行政是人的勞作。
2、行政具有質的規定性,其含義有三:
(1)行政是統治權的最主要的體現;
(2)行政與立法有一種內在聯絡;
(3)行政具有強烈的組織效能。
二、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
(一)行政權力
行政權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範、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權不完全等同於行政職權。
行政權亦不同於行政許可權。
行政權的內容大致有: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裁判權等。
行政權具有雙重作用,即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
(二)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確認公民實現某種願望或獲得某種權益。公民權利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家庭生活方面的權利等。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基本的、主要的權利和自由。
(三)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係
一切國家權力都直接或間接地**於公民權利,權力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式;行政權一旦形成,便與公民權利結成了一種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係。
三、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屬國內公法性質,以國家行政權(亦即行政機關)為物件,規範行政組織、職權、作用、業務、爭訟等法制及人民在行政權下之權利義務的各種有關法規之總稱。
(一)行政法為國內法:法律有國際法與國內法之分,國際法為國際社會中處理國際關係事務的規範。
(二)行政法為公法:前已言之,在國內法的範圍內,有公法與私法兩大系統。
(三)行政法乃是以國家行政權為規範物件的法規 。
(四)行政法乃是規範行政組織、職權、作用、業務、及爭訟事項的法規 。
(五)行政法為規範人民在行政權下權利義務的法規 。
(六)行政法乃是有關行政權事項法規的總稱。
四、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淵源即行政法規範的表現形式。
1、憲法。
2、行政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行政規章
6、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五、我國行政法的特點
(一)行政法的形式特點
1、行政法沒有完整、統一的法典。
2、行政法規範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檔案的數量特別多,屬各部門法之首。
(二)行政法的內容特點
1、行政法的內容廣泛。
2、以行政法規、規章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範易於變動。
3、行政法的實體規範和程式規範往往交織在一起,並往往共存於乙個法律檔案之中。
第二節行政法律關係
一、行政法關係的一般概念
行政法律關係,或稱行政法關係,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它包含以下涵義:
1、受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係主要是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
2、行政法關係是由行政法調整而形成的。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可能形成行政法關係。
3、行政法關係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
二、老師關於行政法律關係定義的質疑
我們認為,調整物件≠行政法關係
社會關係≠法律關係
而國內行政法關係的概念有兩個錯誤導向:
1、將行政法律的調整物件與行政法關係等同
2、把行政法律關係與社會關係相等同
三、行政法律關係的特點
1、一方必須是行政機關。
2、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機關處於主導地位。
3、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可由行政機關單方意志決定不需徵得對方同意。
4、發生糾紛通常可由行政機關按照行政程式予以解決。
四、行政法關係的內容
理論界一般認為法律關係包括內容(權利義務)、主體、客體三者。
(一)行政法關係的主體
所謂行政法關係的主體就是行政法關係的參加者,即在行政法關係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和組織。主體的基本特徵就是即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1、國家機關,既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同時也包括其它國家機關 。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是經常性地參加國家行政管理,所有行政法關係中都涉及到公職人員,特別是行政組織法有的專門規定公職人員的活動及其許可權,是主體之一。
3、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在國家行政管理中同樣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也是行政法的當然主體。社會組織由於其型別不同參加行政法關係的機、次數的多寡就不大一樣。
4、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在參加國家管理活動方面占有很大的比率,工業生產的經營和管理有企業進行,事業單位則負責其它方面的活動。
5、公民,國家行政管理要涉及到與公民有關的事務,公民很自然必須承擔行政法律中的義務,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
以上列舉的幾個方面都是行政法關係的主體。
(二)客體
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行政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可概括為以下三種:
a、物。指一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b、智力成果。如著作、專利、發明等。
c、行為。指法律關係主體為一定目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徵地等。
(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利實際上也是一種權力,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機關,權力很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所承擔的職能眾多,我們這裡講的權利,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它的權力。可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行政立法權。
(2)對行政機關的絕對命令權、監督權。
(3)對其它主體違反行政法有監督權。
2、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
a、立法權 。
b、制裁權 。
c、形成權 。
d、財產權 。
e、經營權 。
3、公民與社會組織的權利
(1)平等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所岐視,為此憲法專有規定。
(2)自由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護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法律亦有規定。
(3)生存權:要求國家保障其生存;現代最重要的權利。
(4)受益權:獲得自己應該獲得的利益。
(5)參與管理權
(6)財產權:生存權的一種,人民有權處理自己產品之權,這是社會主義的一大特徵。
(7)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 這個權力的實現有兩條途徑一是直接控制即通過管理限制行政機關,二是間接控制即通過權力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的義務:應注意兩點:(1)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2)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但為了明確各種主體應盡的職責,把義務分而論之。
國家機關的義務分為以下幾類:
(1)基本義務:
a、為人民、為社會主義服務的義務,b、執行的義務,c、改善經濟、改治社會環境的義務。
(2)相對義務:a、接待的義務,b、解釋的義務c管理的義務。
(3)特定義務:a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義務,b承擔侵權賠償的義務,c參與行政訴訟的義務。d、對特定人,特定事件所負之義務。 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義務:
(1)基本義務:a遵守各種行政管理法規的義務,b根據憲法規定,有納稅、服兵役、愛國等義務。
(2)相對義務:接受委託、**執行的義務,享有某種權力相應地就應負某種責任。
(3)特定義務:承擔處罰後果,強制後果的義務。對特定事件所負的義務 。此外,上述對應主體的權力就是另一對應主體的義務。
四、行政法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1、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這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依法實際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行政法律規範中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變為現實的由行政法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這是指特定的行政法律關係在存續期間權利義務所發生的變化。
3、行政法律關係的消滅,這是指行政法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完全消失,引起行政法律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三類:
第一,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死亡或資格的喪失。
第二,設定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的消滅。
第三,客體的消滅。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行政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涵義、特徵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行政法中指導和統帥行政法具體規範的最穩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法基本原則產生於行政權各管理活動,它不是抽象的,不是人想出來的,是從客觀實踐中推導出來。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行政法的內在特徵。
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自然準則,就是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客觀存在的具有客觀性,是不以個的意志為轉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必須強制執行的含義。
行政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幾方面的特徵: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論性的統一。
第二節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的涵義
合法性原則是指任何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都必須嚴格遵守行政法律規範,特別是行政權的**、存在和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合法性原則包括符合實體法和符合程式法規定兩個方面,違反實體法與違反程式法均構成對合法性原則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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