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施工規範講解

2022-11-29 14:48:05 字數 4920 閱讀 9912

1總則1.1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總結近年來我省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積累的實踐經驗,克服質量通病,規範路基施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在現行標準規範和省高指標準化施工指南的基礎上編寫本指南。本指南適用於我省高速公路專案路基工程施工。

1.2編制依據:

1.2.1交通運輸部公路路基設計規範、公路施工規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公路工程施工工藝標準及驗收等相關標準。

1.2.2省高指提出的

「一流的材料,一流的裝置,一流的工藝,一流的管理」四個一流和創國內一流水平。工程實體內實外美,質量安全可靠,功能上以人為本,方便使用,外觀做到表面平整、線條直順、稜角分明、色澤一致,與生態景觀協調的要求。

1.2.3近年來頒布施行的有關施工管理、技術檔案規定。

1.2.4本行業國內通行的先進施工工藝和管理辦法。

1.3章節劃分本要點共分12章,分為總則、施工準備、一般路基施工、路基排水、特殊路基施工、路基防護、擋土牆、預應力錨索(杆)工程、涵洞通道、路基整修與路槽交接、監測工程、取棄土場的整治。

2施工準備

2.1一般規定

2.1.1路基開工前

,應在全面理解設計要求和設計交底的基礎上進行現場調查和核對。

2.1.2在做好現場調查後應根據設計要求、合同和現場的實際情況,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按規定進行報批。

2.1.3在開工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環保、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檢測體系,並對各類施工班組、施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技術、安全交底。

2.1.4場地規劃、三通一平、駐地建設等臨時工程,應滿足正常施工需要。具體要求見福建省高速公路《規範化建設指南》現場標準化篇

2.1.5做好現場取、棄土場的位置選擇。

2.2測量放線

2.2.1基本要求

(1)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應全面理解設計要求和設計交底的基礎上,進行現場調查和核對,並將調查情況遺失的標誌樁在接管工地

14天之內通知監理工程師,然後根據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測設資料和測量標誌,在28天內將複測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

(2)經過複核,對異議的導線控制點,承包人應及時提交書面報告給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工程師確認最終解決辦法;對異議的基準點,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乙份列有勘誤高程修正表,由監理工程師核定正確高程。

(3)承包人應將施工中所有控制樁以及監理工程師認為對放樣和檢驗用的標樁,進行加固保護,並對水準點、三角網點等處樹立易於識別的標誌。

(4)所有導線、中線、水準點的複測和增設的水準點、橫斷面複測和補測等工作,測量精度、技術要求等應符合《公路勘測規範》(jtg c10-2007)和《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範》(jtgf10-2006)的要求。

(5)施工過程中,應保護好所有控制樁點,並及時恢復被破壞的樁點。

(6)每項測量成果必須進行複核,原始記錄應存檔。

2.2.2導線複測

(1)當原測中線主要控制樁由導線控制時,承包人應根據設計提供資料計算複核導線控制點,做好檢查複測工作。

(2)導線複測儀器使用前應進行標定、檢驗校正,儀器標定、校正報告影印件報監理工程師備案。

(3)原有導線點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可增設滿足相應精度要求的附合導線點。

(4)同一專案內相鄰施工段的導線應閉合,並滿足同等級精度要求。

(5)對可能受施工影響的導線點,施工前應加以固定或改移,從開工至竣工驗收的時間段內應保證其精度。

2.2.3水準點複測

(1)使用監理工程師所交付的水準點,應首先進行相互之間查對複核,並盡可能地與國家水準點閉合,超出容許誤差範圍應查明原因,並及時報有關部門。

(2)沿路線每500m宜有乙個水準點。在結構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複雜地段,宜增設臨時水準點。臨時水準點應符合相應等級和精度要求,並與相鄰水準點閉合。

測設距離應以測高不加轉點為原則,一般平原區不大於200m,山嶺區或丘陵區為100m。

(3)當水準點有可能受到施工影響時,應進行處理。

2.2.4中線放樣

(1)路基開工前,應採用座標法進行全段中線放樣,並固定路線主要控制樁。

(2)中線放樣時,應注意路線中線與結構物中心、相鄰施工段的中線閉合,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監理工程師協調處理。

(3)如發現設計中線長度丈量錯誤或需區域性改線時,應做斷鏈處理,並在設計圖表的相應部位註明斷鏈距離和樁號。

2.2.5路基放樣

(1)路基施工前,應對原地面進行複測,核對或補充橫斷面,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路基施工前,應設定標識樁,對路基用地界、路堤坡腳、路塹坡頂、取土坑、護坡道、棄土堆等的具體位置標識清楚。在橫斷面施測中還應反映地形、地物、地質的變化,標出相關水位、土石分界等。

(3)橫斷面測量應逐樁施測,斷面布置數量及橫向測點應與設計對應,施測寬度應滿足路基及排水設施的需要。

(4)對深挖高填路段,每挖填3~5m或者乙個邊坡平台(碎落臺)應複測中線和橫斷面。

(5)施工過程中,應保護好所有的的控制樁點,並及時恢復被破壞的樁點。

2.3場地清理

2.3.1一般要求

(1)承包人應按設計圖紙進行用地放樣,確定路基施工界線,保護所有監理工程師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構造物。

(2)場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壓實後,承包人應重測地面標高及橫斷面,並將填挖方斷面及土石方調配方案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核,做為路基施工計量基礎。

(3)承包人應按工作量大小,適當劃分段落組織實施,清理和拆除工作完成後,應由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承包人在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3.2清理場地

(1)路基用地範圍內的樹木、灌木叢等應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樹木應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並妥善處理。對於路塹路段的邊坡開挖線至截水溝範圍的原生植被應予以保留。

(2)路基用地範圍內的垃圾、有機物殘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內的草皮、農作物的根系和表土應予以清除,並且有序集中地堆放在棄土場內,供土地復耕和綠化使用。場地清理完成後,應全面進行填前碾壓,使其壓實度達到規定要求。

(3)路基用地範圍及取土場範圍內的樹根應全部挖除

如圖2.2示

並將路基範圍內的坑穴

填平夯實。

(4)路基跨越河、塘、湖、海地段,承包人應採取措施修築圍堰,排除積水,清除不適宜材料,並按設計圖紙要求工藝進行填前處理。

2.3.3拆除與挖掘

(1)路基用地範圍內的舊橋梁、舊涵洞、舊路面和其他障礙物等予以拆除,對正在使用的道路設施及構造物,應在對其正常使用做出妥善安排之後,才能拆除。

(2)原有結構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範圍應符合設計圖紙或監理工程師要求。拆除原有結構物或障礙物需要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有可能損傷新結構物時,必須在新工程動工之前完成。

(3)所有指定為可利用的材料,都應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有序堆置於指定區域。對於廢棄材料,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示妥善處理。對於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必須回填並夯實。

3一般路基施工

3.1挖方路基

3.1.1土質路塹開挖

1、施工前提條件

1)按章規定完成有關準備工作。

2)施工期臨時排水總體規劃和建設,臨時排水設施應與永久性排水設施,自然排水系統相協調,排水系統應確保路基不受水的侵害。

3)分項工程開工報告已得到批覆,施工現場的人員、施工機械滿足施工進度及質量的要求。

2、操作工藝

工藝流程圖

土質路塹開挖一般施工流程

3、開挖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先完成臨時排水設施,確保施工面不積水,截水溝應與排水系統接順,水流通暢。

2)試驗確定能用於路基填料的土質應分類開挖,分類使用。不適用材料應按相關的規定處理。

3)土方開挖均應自上而下進行,不得亂挖、超挖,嚴禁掏底開挖。嚴格按設計圖紙進行,開挖坡面一次性成形,且應開挖一級防護一級。

4)開挖過程中應採取技術措施保證邊坡穩定。在開挖至邊坡線時,應留一定厚度度以便刷坡,預留的厚度應保證設計邊坡線外的土層不受到擾動。同時應採用測量儀器對已開挖坡面進行複核,以確保開挖坡面不欠挖、不超挖。

5)路塹開挖,基於實際情況如需修改設計及邊坡坡度時,應及時按規定報批。

6)開挖至零填及路塹路床部分時,應盡快進行路床施工,如不能隨後進行,應在路床底面以上預留至少30cm厚的保護層,待路床基底壓實前迅速挖除。

7)挖方路基開挖至基底高程應預留路床基底壓實引起的下沉量,其值由試驗確定。

8)路床施工前應先開挖排水邊溝,防止邊坡雨水危害路床部分;路床需要換填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並按jtg f10-2006《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範》的壓實度標準執行。

9)當路床頂部以下為含水層時,先按設計要求施工排水滲溝將地下水引出路基外,填料應先用水穩性的透水填料施工路床。

10)路床的表層以下為非適用土、含水層時,不能滿足cbr值時,應換填符合路基強度的土,換填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一般為80cm~100cm,並必須分層回填壓實。

111111填挖結合部應在路塹端挖台階與填方路堤相銜接,台階寬度不宜小於壓路機碾壓寬度,

路床頂面銜接長度不宜小於5m。

12)棄方,運至棄土場應按規定處理。

13)冬季、雨季施工應有防範措方施。

14)土方路塹開挖應根據地面坡度、開挖斷面、縱向長度及出土方向,結合土方調配距離,

選用安全、經濟的開挖方案。

4施工控制

1)邊溝及其截、排水設施,應按設計圖放樣施工。排水溝、渠的排洩不得對路基產生危害。

2)路塹開挖應按設計斷面測量放樣,邊開挖,邊整形,坡面應平順、穩定,不得虧坡,曲線圓滑;路基表面應平整,邊線至順,曲線圓滑。

3)護坡道、碎落臺按設計要求設定,外形整齊、美觀,防止水土流失。

4)實測專案質量要求參見《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80/-2004)。

3.1.2石質路塹開挖

1、施工前提條件

1)按2章規定完成有關準備工作。

2)施工期臨時排水總體規劃和建設,臨時排水設施應與永久性排水設施,自然排水系統相協調,排水系統應確保路基不受水的侵害。

3)使用爆破法開挖的路段,應先查明空中纜線的平面位置和高度以及地下管線的平面位置和埋設深度,

同時應調查開挖邊界線外的建築物結構型別、居民等情況,然後制訂詳細的爆破技術安全方案,確保不受爆破影響。

4)分項工程開工報告已得到批覆,施工現場的人員、施工機械、爆破器材滿足施工進度及質量的要求。

土質路基施工規範

4.2.2 土質路堤 1 地基表層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路堤基底的壓實度應不小於90 三 四級公路應不小於85 路基填土高度小於路面和路床總厚度時,基底應按設計要求處理。2 原地面坑 洞 穴等,應在清除沉積物後,用合格填料分層回填分層壓實,壓實度符合4.2.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

路基施工方案編制案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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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講路基施工方案編制案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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