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
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鑑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過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論《侵權責任法》中連帶責任的限制適用
摘要 連帶責任在適用方面需要乙個比較嚴格的限制性控制,新訂的侵權法原則中對該方面的規定也進行了調整。而從我們目前新頒布的 侵權責任法 中可以看出,對連帶責任在相關規定上也開始出現了限制適用的趨勢,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這對於該法規實現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關鍵詞 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限制適用 ...
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侵權法中的基礎及其適用
作者 郭劍偉 法制與社會 2017年第30期 摘要在當今社會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有獨有的深厚理論和時代背景,在侵權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各種基本功能相互不斷的矛盾互動和協調之下的必然產物。通過侵權法基本功能的發展為切入點,列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關鍵性,本文建議提議立法建議以國內外的立法經驗對...
侵權法中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
一 過錯推定的適用範圍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 第38條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 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