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獎懲條例

2022-11-24 06:36:03 字數 3491 閱讀 3579

排程生產系統電網標準

第1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明員工紀律,加強全體員工在工作中的責任意識,激勵先進員工,保障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執行,促進企業穩步發展,結合集團公司和我礦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合煤業生產系統各隊組及職工。

第三條本條例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章生產系統獎勵物件

第四條鼓勵職工積極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職工合理化建議被礦採納,為企業創造經濟價值達5000—10000元的,獎勵合理化建議者500元;創造經濟價值達10000—20000元的,獎勵合理化建議者1000元,創造經濟價值達20000—40000元的,獎勵合理化建議者2000元,創造經濟價值達50000元以上的,獎勵合理化建議者5000元。

第五條井下作業現場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危及人身安全險情時,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如冒頂事故,重大瓦斯、火災事故,重大機械裝置事故等)的,獎勵1000—10000元。

第三章處罰物件

第六條發生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者。

第七條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第八條對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偽造事實,阻礙、干擾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對事故隱患開展調查的責任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違反礦制度、規定的個人。

第四章生產系統管理條例

第一節安全管理

第十條處分主要形式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檢視,接除勞動合同七種。

第十一條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10000,為情節較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十二條造成經濟損失在30000—50000元以下,情節嚴重,給予降級、撤職、留用檢視處分。

第十三條造成經濟損失在50000以上,情節嚴重,給予留用檢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處理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工作過失、失誤情節輕微的;對過錯行為能自行糾正並採取補救措施,主動挽回損失或影響的,有效阻止危害程度發生的;因不可抗拒或無法預見的;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況。

第十五條作業現場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工作,盲目指揮人員冒險作業的,處罰違章指揮者3000元。

第十六條採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不停產,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處罰違章指揮者3000元。

第十七條入井後,跟班隊長或帶班長、安全員未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和隱患處置,致使作業人員在危險區域工作的,罰款500元。

第十八條放假前的最後一班,開工時的第一班,隊長未在現場檢查安全致使隱患排除不及時,工人進入作業的,罰款300元。

第十九條違章乘坐皮帶和煤溜,扒乘礦車的,處罰1000元。

第二十條皮帶、煤溜機頭、機尾20m內浮煤未清理乾淨,溜頭不打壓柱,處罰責任人200元,造成機頭、機尾嚴重堆煤、機尾翹起的,處罰責任者、跟班隊幹500元。

第二十一條工作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各處罰1000元,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作崗位出現睡覺,處罰責任者500元;出現脫崗,處罰200元,因脫崗造成事故者處罰1000—3000元。寫出書面檢查,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為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入機房、硐室等要害部位的,處罰100元。

第二十四條工作崗位不執行交**制度者,處罰200元。

第二十五條私自拆除井下密閉區或拆卸掛有「禁止標誌」牌的巷道,處罰500元。

第二十六條井下隨意拆開礦燈和自救器者,處罰200元。

第二十七條工作時間幹私活者,處罰300元。

第二十八條井上下絞車、煤溜、皮帶無往返訊號或訊號不通、行人過橋等處未裝設語音系統的,處罰隊長300元。

第二十九條皮帶、煤溜、絞車、掘進機、採煤機司機因操作不當,造成裝置損壞和其他事故的,處罰1000元。

第二節井口檢身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井口檢身工未按規定清點人數檢身,罰款100元。入井人員不服從檢身制度、不進行入井登記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三十一條作業人員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的,處罰1000元,嚴重者除名,同時處罰檢身工200元。

第三十二條作業人員酒**井的,處罰1000元,處罰檢身工200元。

第三十三條外來檢查或參加學習人員入井前,未經礦領導同意或無專人陪同入井的,處罰井口檢身工300元。

第三十四條跟班隊長、帶班長入井後私自提前公升井的,每次處罰500元。

第三十五條井口20m範圍內出現抽菸或使用火源、違章進行電氣焊作業的,處罰責任者200元,指揮者500元。

第三十六條故意破壞井上、下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及偷竊機械、電氣裝置配件者,罰款5000—10000元,除名或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節井下作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工作面行走刮板輸送機道者,處罰200元。

第三十八條電纜懸掛不整齊,淹在泥水中或埋壓在煤矸中的,處罰責任者300元。

第三十九條皮帶、刮板輸送機等特殊情況下運輸其他物料時,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處罰跟班隊幹500元。

第四十條吊包地段未及時處理留下不安全隱患的,處罰責任者50元。

第四十一條起底使用的刮板輸送機、運輸皮帶等裝置損壞不及時修理的,處罰責任者100元。

第四十二條工作面現場消防工具配備不齊全的,處罰跟班隊幹100元。

第四十三條各種材料和裝置、配件未碼放整齊,無標誌牌和責任牌的,處罰管理者100元。

第四十四條採用錨桿、錨索支護時,其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臨時支護形式,錨桿的質量、規格,安裝角度等不符合作業規程或施工設計要求的,處罰跟班隊幹200元,隊長500元。

第四十五條錨桿未按規定進行拉力測試,錨桿錨固力、扭力矩不達規程規定要求;煤巷未安裝頂板離層儀進行頂板監測,牌闆內容填寫不真實,每項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四十六條錨桿不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錨桿未上托板的,處罰隊長300元,托板鬆動的,處罰責任者200元。

第四十七條架棚巷道支護使用的材料部符合規程規定,支架出現前傾、後仰,迎山角、拉桿、墊板、背板安設等不符合作業規程或施工設計要求的,處罰帶班長或跟班隊幹500元。

第四十八條放炮崩倒的支架要及時修復,不及時修復仍然進行施工作業的,處罰帶班長1000元。

第四十九條支護質量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處罰責任者1000元。

第四節文明生產管理

第五十條巷道內積水超過規定、有淤泥、雜物、浮煤或矸石堆積的,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條井下各種管理牌闆、路標、警標、標誌牌、避災線路牌吊掛不整齊、內容部完善或不齊全的,處罰管理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二條各類材料未按規定分類堆放,碼放不整齊或無材料標識牌的,處罰負責人100元,責任隊管理責任人200元。

第五十三條生產作業場所不定期清理衛生,場地不整潔或有雜物堆積的,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十四條井上、井下各種牌闆、巷道牆壁、標語牌板出現亂寫亂畫或塗改、修改標語內容的,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五十五條高空作業不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的,處罰500元。發生事故的,處罰1000元。

第五十六條防雷、防電、防火、防水、防凍、防寒,工作不到位,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罰責任人200—500元。

第五十七條隨意亂丟棄垃圾雜物、損壞辦公場所公共設施的,處罰100—300元。

第五十八條上崗期間擅自脫離崗位或幹私活的,處罰款200—500元。

第五十九條在礦車、巷道、牆壁、密閉、風筒、瓦斯牌闆上亂寫亂畫塗抹改變設施原有面貌的,處罰300元。

員工獎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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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記小過 2.2.1對公司裝置 財產造成損壞,除記小過外,損失部分如數賠償 2.2.2 上班期間在商場內吸菸者 2.2.3上班期間在賣場內喧嘩 嬉戲 打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2.2.4 隱情不報導致商品流失者 2.2.5 工作責任區域內,商品造成商品變質 過期者 2.2.6上班期間私藏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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