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不同法律效果 西安惠律師

2022-11-23 17:51:06 字數 1499 閱讀 3985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不同法律效果

內容摘要: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區別的重要標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在擔保債務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不再適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

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區別如下: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3、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需由當事人約定。

5、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

二、合同保證責任期限有多久?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後才提出該要求,則保證人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期限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時間。《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對於一般保證而言,保證期間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時限要求,則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後,債權人仍得就未實現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此限,債務人雖不得因此拒絕債權人請求,但債權人無法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惠律師溫馨提示:

簡單來說,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要輕,就是在法院沒有對被擔保的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而連帶擔保的擔保責任要大,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承擔責任。假如你的一筆投資資金遭遇逾期,首先應該追討或是上訴應該是借款方,其次才是擔保人,如果是一般擔保,則只能在證明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擔保,那就可以直接要求擔保方來承擔責任。因此,相比而言,連帶責任擔保要比一般責任擔保更靠譜,投資者在投資前一定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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