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連帶保證

2021-03-04 06:55:07 字數 4280 閱讀 2827

摘要:按照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性質,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種了。保證方式的不同直接影響保證責任的承擔。

因此,確定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的有關內容是審理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問題之一。

一、如何確定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基於保證擔保方式的從屬性和補充性引伸而來的。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是連帶保證。

基於此,對一般保證,當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應首先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請求,只有在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債權人才能向保證人為請求。一般保證人是第二順序的債務人。在審判實務中如果債權人以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的,法官不能允許一般保證人以順序利益為由退出訴訟,但在判決書中應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順序利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單獨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時,法官不能以保證人與債務人有內部約定而不支援債權人的請求。此外,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保證人享有追償權。

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是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擔保方式。在審判實務中,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往往並不明顯地表述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而以其他方式加以表述,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比如甲公司簽定保證合同與債權人約定「如乙公司不能按期還款,我公司願負全部責任」。

對甲公司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有過不同意見。筆者同意將該句話理解為甲公司是一般保證人。因為約定中「如乙公司不能按期還款」包含了債權人已執行了乙公司的財產其仍不能還款時才由保證熱負責的含義。

如果乙公司還有財產不是完全不能還款,則保證人可先不負擔為清償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間沒有約定或者根據保證合同無法判明約定是什麼的,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應按連帶保證對待。

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保證期間一旦經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注意此處是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不是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也不是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應向保證人提出請求,否則,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注意此處是向保證人提出請求,這種請求的方式包括向保證人自主行使權利,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不是向債務人提出請求。

為什麼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是向債務人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而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其依據在於先訴抗辯權。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同,但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8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辨析

【案例一】

1999年6月,甲公司向a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期限一年,由乙公司擔保。a銀行與乙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由乙公司承擔償還責任。」還款期限屆滿,甲公司藉故不還。

a銀行遂起訴乙公司,請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二】

1999年10月,丙企業向a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期限一年,由丁企業擔保。a銀行與丁企業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丙企業到期不償還貸款,由丁企業承擔償還責任。」還款期限屆滿,丙企業藉故不還。

a銀行遂起訴丁企業,請求丁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

案例一、案例二a銀行的訴求是否成立呢?由於a銀行分別請求乙公司、丁企業承擔的均是連帶責任,因此,認定a銀行的訴求是否成立,首先應當明確兩份保證合同保證責任的方式。如果保證責任方式為一般保證,則a銀行的訴求不能成立;保證責任方式為連帶保證,則a銀行的訴求成立。

由於案例

一、案例二兩份保證合同均未以「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字樣對保證責任方式進行直接明確的表述,下面在對案例

一、案例二兩份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方式進行認定的基礎上,分析a銀行的訴求成立與否。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案例一保證合同約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由乙公司承擔償還責任。」顯然,案例一保證合同的約定與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完全一致,因此,案例一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方式為一般保證能夠明確。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是在債務人客觀上不能履行債務,或者說客觀上履行不能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其享有先訴抗辯權,承擔的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因此,a銀行起訴乙公司,請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成立,乙公司可依據擔保法第十七條提出抗辯。

案例二保證合同約定,「丙企業到期不償還貸款,由丁企業承擔償還責任。」案例二保證合同與案例一保證合同相比較,僅一字之差,案例一為「不能償還貸款」,案例二為「不償還貸款」。「不」與「不能」一字之差,保證責任方式是否相同呢?

依據案例一的分析和對「不能」字義的通常理解,「不能」指債務人客觀上不具備履行能力,其評價標準是客觀的;而「不」的字義從通常意義理解,指債務人客觀上有履行能力而主觀上不願履行,則是乙個主觀的評價標準。僅從字義上分析,案例二保證合同的約定就不符合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因此,案例二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方式顯然不屬一般保證。也就是說,案例二保證合同關於保證責任方式的約定是不明確的。

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之規定,案例二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方式應推定為連帶保證。所以,a銀行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丁企業,請求丁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依法成立。

從案例一、案例二a銀行的訴求可以看出,a銀行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追求的保證責任方式為連帶保證,但a銀行在簽訂的兩份保證合同中,由於「不能」與「不」一字之差,導致其初衷發生了偏離,訴求出現了兩種相反的結果。筆者認為,上述案例雖然並不複雜,但是在實踐中我們應當引起充分的注意和足夠的重視。筆者建議,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當根據債權人和保證人的合意,直接明確以「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字樣來進行表述,從而避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四、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同

按照我國關於保證的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這兩種保證責任方式有很大的區別。

關於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並且在強制執行其財產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方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關於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一順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債務。

一般保證是指只有主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應該在保證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是在主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先訴抗辯權。

從兩種責任方式的比較可以明顯看出,在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法律要求債權人先申請法院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務人的財產滿足了債權人的債權,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會相應免除。而在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法律則賦予債權人選擇權,債權人可以不先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直接申請法院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因此對保證人而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風險遠遠小於連帶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責任與連帶保證責任之別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

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

3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關於本案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之規定,本案所涉及的保證系連帶...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不同法律效果 西安惠律師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不同法律效果 內容摘要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區別的重要標誌在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在擔保債務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