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合同

2021-05-14 21:24:33 字數 1533 閱讀 3159

抵押人:

抵押權人:

為確保債務人與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下同)簽訂的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房地產抵押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屋進行了充分了解,同意抵押人用下述房屋為債務設定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抵押當事人各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條款:

一、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幣種及金額)為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即從起至止。

三、抵押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房屋抵押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一處房屋設定抵押的,房屋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座落

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所有權證號/預售合同號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抵押面積

其他情況

以多處房屋設定抵押的,房屋基本情況見附件一《抵押房屋清單》;以在建建築物設定抵押的,建築物基本情況見附件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清單》。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1、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五、抵押權登記的約定:

本抵押合同簽訂後日內,抵押雙方應向長沙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抵押權滅失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抵押情況發生變化的其他情形,抵押雙方應在事實發生後日內向長沙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或其他相應的登記。

房屋抵押時,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房屋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預告登記證明由保管,他項權證/抵押預告登記證明由抵押權人保管。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1、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應妥善使用和管理,並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權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地產進行監管和檢查。

2、抵押期間,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將抵押房地產進行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被拆遷、被徵收徵用等情況,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優先受償,或由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

3、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權人應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七、違約責任:

違反本合同義務,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抵押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選擇方式解決:

1、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提交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九、其他補充約定:

本合同一式份,抵押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抵押人執份,抵押權人執份,債務人執份,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雙方向長沙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交乙份。

抵押人(簽章抵押權人(簽章)

身份證明號身份證明號: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人(簽字**人(簽字):

年月日在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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