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2022-11-23 12:54:04 字數 4359 閱讀 6156

上海出台《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滬勞保就發(2005)8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用工登記和綜合保險登記

(一)用人單位使用外來

從業人員的,應當到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機構外來從業人員就業服務視窗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同時攜帶下列材料一併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1、外來從業人員的名單;

2、外來從業人員的個人證件照2張以及身份證影印件等。

3、對沒有辦理過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的單位,還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證(或組織機構**證)等材料。

(二)在滬施工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到建委所屬的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個人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二、綜合保險繳費卡的領取

用人單位綜合保險繳費卡按照以下程式領取:

1、用人單位在辦理單位綜合保險登記手續時,提交綜合保險繳費卡申請書;

2、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審核綜合保險繳費卡申請書,發放領取綜合保險繳費卡的通知單;

3、用人單位在領取綜合保險繳費**知單規定的時間內到原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機構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領取綜合保險繳費卡。

三、綜合保險登記的變更和登出

(一)用人單位名稱、位址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並攜帶下列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2、企業法人**證或者組織機構**證;

3、綜合保險繳費卡等。

(二)外來從業人員離開單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25日前攜帶退工名單辦理個人綜合保險登出手續。

四、綜合保險費的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每月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人數繳納綜合保險費,並在規定劃款日期前將應當繳納的綜合保險費存入綜合保險繳費卡。市社會保險事業**結算管理中心於次月劃轉綜合保險費。

(二)綜合保險繳費實行足額劃轉。繳費卡中費用不足的不予劃轉。市社會保險事業**結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節假日順延)從綜合保險繳費卡中劃轉綜合保險費;8日劃轉未成功的,於當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再次劃轉。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綜合保險費的,應及時補繳。市社會保險事業**結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節假日順延)從綜合保險繳費卡中劃轉用人單位補繳的綜合保險費。

(四)各區縣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未按時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進行催繳。單位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可移交勞動監察部門查處。

(五)外來從業人員可通過上海市勞動保障服務網(勞動保障諮詢**12333查詢單位為其繳納綜合保險的資訊。

五、工傷保險的規定

(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執行。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對經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工傷的醫療費用。

(2)按照工傷人員的致殘等級和年齡確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傷**醫療費等各類費用。具體標準見附表。

(3)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確認符合配置輔助器具條件、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照《實施辦法》和《通知》規定的輔助器具專案和費用標準。

2、對經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工傷的醫療費用。

(2)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等三項合計標準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外來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實施辦法》和《通知》執行。

六、住院醫療保險的規定

(一)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相關保險公司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其中,繳費滿乙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連續繳費滿兩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二。外來從業人員每一年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外來從業人員住院醫療待遇的享受以繳納綜合保險費為條件,中斷繳費者在繳費中斷期間發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醫療待遇。中斷繳費者恢復繳費後,應重新支付起付標準以下的自負部分。

(三)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原則上不屬於綜合保險住院醫療待遇範圍。因工作需要臨時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期間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要列入綜合保險住院醫療待遇範圍的,由區縣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定。

(四)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下列情況不得享受住院醫療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

2、因自殺、自殘、鬥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醫療的;

3、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住院醫療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醫療的。

七、日常醫藥費補貼的規定

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享受日常醫藥費補貼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老年補貼的規定

用人單位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十二個月的,或者自本實施細則生效後,用人單位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在三年內累計繳費滿十二個月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乙份老年補貼憑證。

《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老年補貼保險憑證的額度,為每一繳費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7%之和。

九、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

(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託保險公司支付的,應當與保險公司簽定綜合保險協議。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支付綜合保險金。

(二)市外地勞動力就業管理中心應當向相關保險公司提供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的基本情況。

(三)相關保險公司應當向用人單位寄發保險憑證。其中工傷保險憑證、住院醫療保險憑證由用人單位持有,用人單位應當將參保情況告知外來從業人員。老年補貼憑證、日常醫藥費補貼卡由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持有。

(四)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或者住院醫療的,可以按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向相關保險公司領取工傷或住院醫療保險金。其中發生的搶救**工傷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

外來從業人員在用人單位未按月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費期間,因工傷、住院醫療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承擔。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補繳綜合保險費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享受老年補貼和日常醫藥費補貼。

十、綜合保險待遇的領取

(一)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因工**的,由工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到相關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工傷保險金,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保險憑證;

2、外來從業人員就業憑證、身份證明;

3、《工傷認定書》,有致殘等級的,還應提供《鑑定結論書》;

4、搶救**工傷醫療費用的支付憑證和相關證明;

5、因工死亡的,應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供養關係證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7、其他相關材料。

相關保險公司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金。其中由用人單位墊付的費用支付給用人單位。

(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外來從業人員憑住院醫療保險憑證影印件、就業憑證、身份證明、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憑證和相關證明等申請領取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老年補貼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憑身份證明、保險憑證等材料到相關保險公司或約定的機構兌現老年補貼。

十一、其他

(一)非正規勞動組織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以及外來從業人員享受綜合保險待遇的有關事項,參照《暫行辦法》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本市社群內有合法居住場所、合法務工經營場所,無單位的外來自僱人員參加綜合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滬勞保就發(2002)38號)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期間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補充意見》(滬勞保就發(2002)4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表: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表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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