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銀保理財經理管理辦法 試行版

2021-09-30 13:41:48 字數 5260 閱讀 3606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上海市分公司銀行保險理財經理管理辦法

(試行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踐行中國人壽特色壽險發展道路,促進中國人壽保險股份****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健全銀行保險銷售組織,全面提公升銀行保險服務品質,打造一支高素質、高績效的銀行保險理財經理隊伍,明確其合同義務、委託報酬及考核辦法,建立有效的激勵考核機制和管理體系,特制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上海市分公司銀行保險理財經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理財經理」是指符合本公司銀行保險理財經理從業資格條件,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為銀行保險客戶提供延伸服務,並進行市場培育、維護與新業務開拓的銷售和銷售管理人員。銀行保險理財經理包含銷售系列的理財經理(以下簡稱「理財經理」)和管理系列的理財經理(以下簡稱「理財經理主管」)。

理財經理是指專門從事銀行保險客戶資源關係維護與服務、客戶資源再開發的銷售人員。

理財經理主管是指主要負責所轄銀行保險理財經理團隊(以下簡稱「團隊」)的銷售指標達成、隊伍建設、成員日常培訓與管理、銀行保險客戶關係維護與服務等工作的團隊負責人。其中理財經理團隊是指從事銀行保險相關銷售工作,擁有2個及以上有效人力的理財經理(含主管),並承擔一定業務指標的基本銷售單位。

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客戶資源」屬於公司資源,歸公司統一管理,由經營單位銀行保險部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進行統一分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級」是指理財經理和理財經理主管達到公司規定的委託**標準時所對應的級別。所稱「合同義務」是指銀行保險理財經理或理財經理主管達到一定級別所應履行的義務。本辦法中相關用語簡稱如下:

「合同義務」簡稱為「義務」,「職級評估和認定」簡稱為「考核」,「職級提公升」簡稱為「晉公升」,「職級下降」簡稱為「降級」。

第四條各支公司應從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分析當地的經濟、市場狀況,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和銀行保險客戶資源合理確定理財經理隊伍數量,在確保隊伍品質和成本可控的前提下,穩步擴大隊伍。

第二章管理架構

第五條本架構為純業務管理架構,各支公司設立負責銀行保險業務管理工作的銀行保險部,負責銀行保險業務推動、渠道建設、人員管理和輔導訓練等工作,並接受分公司銀行保險部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六條招募

(一) 理財經理和理財經理主管的招募工作由各專營單位實施,報分公司銀行保險部備案。各專營單位應根據當地業務發展需求制定招募計畫,隊伍規模應與當地市場狀況、管理水平相適應。

(二) 理財經理可從現有銀保渠道客戶經理隊伍、人才市場等渠道中選拔具有一定壽險營銷和管理經驗的人員,也可通過其他渠道招募人員,通過面試、筆試後擇優錄用。理財經理簽訂**制合同,遵照**制合同相關政策、流程要求執行。

(三) 理財經理主管原則上應從高階及以上職級的優秀理財經理中產生,也可以按規定直接任命或通過競聘的方式產生。理財經理主管簽訂勞務派遣合同,遵照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相關政策、流程要求執行。

(四) 親屬迴避要求

擬簽約人員所在的本級公司範圍內的在職人員不存在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撫養關係(包括養父母、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及近姻親關係(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們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條招募流程

(一) 被招募人員填寫《求職人員登記表》(附件1),並提供本人最高學歷證明和身份證原件,以及公司認為必需的其他資料;

(二) 經營單位對招募人員的身份、學歷等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擬簽約人員名單。其中,理財經理主管由經營單位確定初審通過名單後,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銀行保險部再審,再審通過後確定擬簽約人員名單。初審、再審過程中可安排面試、筆試等環節。

(三) 通過再審的擬簽約人員參加體檢;

(四) 組織通過體檢的擬簽約人員參加《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考試。

第八條簽約、解約

理財經理、理財經理主管的簽約、解約工作由經營單位單位實施,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銀行保險部審批。

第九條理財經理、理財經理主管簽約的基本條件

(一) 年齡在20周歲(含)-45周歲(含);

(二) 原則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

(三) 持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 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具有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六) 有從業經驗的特別優秀者可適當放寬條件。有銷售經驗的優先錄取。

第一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簽約:

(一) 有不良嗜好或犯罪記錄;

(二) 從業期間有不良記錄、不道德從業行為或因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被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關係;

(三) 監管部門、行業協會規定不得從事保險銷售工作的情形;

(四) 曾被吊銷《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一十一條理財經理簽約程式

(一)擬簽約理財經理填寫《銀行保險銷售人員申請表》(附件2),待分公司銀保部審核通過後,經營單位與理財經理簽訂《保險營銷員保險**合同》。

(二)分公司銀保部審核簽約材料後蓋章、辦理銷售人員展業證、開通銷售許可權。

第一十二條理財經理主管簽約程式

(一)擬簽約理財經理主管在體檢合格並持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與相關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營單位向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相關材料,並填寫《銀行保險銷售人員申請表》(附件2)。

1.《求職人員登記表》

2.身份證影印件(正反面)乙份

3.學歷學位證書影印件乙份

4.體檢報告

5.一寸彩色**一張(貼在登記表正面)

(三)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後向勞務派遣公司發員工上崗通知單。

(四)中智公司通知員工簽約。

(五)員工簽約後到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簽訂《聘用約定》。

(六)員工攜帶《員工流動迴圈表》在分公司相關部門做入司迴圈。

(七)迴圈結束,人力資源部開具《人員調配介紹信》。

(八)員工攜《人員調配介紹信》至經營單位人事幹部處報到。

第一十三條理財經理離職程式

(一)如理財經理主動提出解約申請,應填寫《銀行保險銷售人員解約審批表》(附件3)。

(二)如公司提出解約,應向理財經理出具《銀行保險銷售人員解約通知書》(附件4),理財經理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辦理解約手續。

第一十四條財經理主管離職程式

(一) 理財經理主管離職條件

1.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3.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 理財經理主管離職流程

遵照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相關流程要求執行。

第一十五條擬解約的理財經理、理財經理主管在正式解約前,必須與所在公司完成以下交接:

(一) 結清業務單據;

(二) 確認已將所有保單送達客戶;

(三) 交還理財經理展業證;

(四) 歸還已領用物品;

(五) 結清各項借款;

(六) 交回客戶資料;

(七) 公司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一十六條被解除合同人員在辦理完解約手續後不得再以本公司銀行保險理財經理、理財經理主管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不再享受公司任何勞動報酬與獎勵。

如被解約人員未及時辦理解約手續,仍以本公司銀行保險理財經理、理財經理主管身份拓展業務,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其本人負責。如給公司造成聲譽或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十七條因違反公司業務品質管理規定而被解約的人員一律不得重新簽約。

第一十八條銀行保險客戶經理在解約後重新簽約,其一切權益自新簽訂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章職級與義務

第一十九條理財經理分為銷售系列與管理系列。銷售系列分為六個職級:助理理財經理、初級理財經理、中級理財經理、高階理財經理、特級理財經理和資深理財經理;管理系列為三個職級:

理財經理初級主管、理財經理中級主管、理財經理高階主管。

助理理財經理指已經獲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與公司簽約但尚未通過首次考核的理財經理。

第二十條銷售系列和管理系列之間的相互轉換:

(一) 高階理財經理以上(含高階理財經理)可申請轉為理財經理初級主管。系列轉換之後,若其在首個考核期內未達到考核標準,則退回原職級理財經理;

(二) 銷售系列轉管理系列條件

1. 任職理財經理滿1年;

2. 晉公升前4個考核期達到維持考核條件

3. 晉公升前成功增員4名(含)以上理財經理

(三) 各職級理財經理主管可申請轉為理財經理。如該理財經理主管從理財經理中產生,則轉為原職級理財經理。其他方式產生的理財經理主管最高轉為高階理財經理;

(四) 銷售系列和管理系列之間的轉換需向支公司申請,上報分公司銀行保險部審批。

(五) 異動處理

因管理系列人員降級、轉系列或離司時,本人和直轄人員回歸其原主管,否則由經營單位統一對團隊人員進行歸屬安排。

第二十一條銷售系列人員和管理系列人員轉系列的程式:

(一)由本人填寫《銷售與管理人員系列人員轉換申請表》(見附件5),向經營單位書面提出轉換系列申請。

(二)理財經理轉換系列需徵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經營單位銀行保險部負責人審核同意。

第二十二條理財經理的義務主要有:

(一) 接受公司分配的銀行保險客戶資源,並對客戶資料進行整理、更新和完善;

(二) 做好銀保業務續期保費到期通知、分紅通知書送達、滿期給付通知及轉保等公司或客戶委託代辦的各項客戶服務工作;

(三) 新市場的培育與開拓,完成考核指標,並向公司推薦人才;

(四) 爭取銀保客戶的轉介紹,積累準客戶;

(五) 接受客戶諮詢,徵求客戶對公司、對產品的意見和建議;

(六) 積極參與活動量管理並填寫活動量工具,認真使用銷售工具;

(七) 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相關會議和培訓活動;

(八) 保守客戶資訊,嚴守公司商業秘密;

(九) 遵守公司銀行保險理財經理行為規範、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及內部控制執行手冊;

(一十) 執行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財經理主管的義務主要有:

(一) 履行理財經理的義務;

(二) 負責所轄銷售團隊的日常管理和團隊建設,營造團隊良好的氛圍;

(三) 組織所轄團隊的銷售活動,完成團隊各項考核指標;

(四) 負責團隊成員的日常管理、輔導、培訓與督導工作,協助維護客戶關係;

(五) 實施組織擴張,有效育成新人。

(六) 新市場的培育與開拓,完成個人新單考核指標;

(七) 安排團隊成員客戶回訪、保全,進行續收保單的分配、整理、抽查、反饋、上交工作;

(八) 負責銷售團隊成員的活動量管理、日常激勵和會議管理;

(九) 負責所轄銷售團隊的依法合規經營教育與宣導

(一十) 保守客戶資訊,嚴守公司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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