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發展與協調

2022-11-23 08:00:04 字數 1520 閱讀 4113

申請人應向擬設立家庭勞務介紹機構所在地街道勞動部門(街道勞動服務所)提出申請,街道勞動部門應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交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上海市職業介紹許可證(家庭勞務介紹)》。

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開辦營利性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的,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七、申請設立家庭勞務介紹分支機構的,應按第六條規定申請開辦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程式辦理申請手續。

八、家庭勞務介紹機構需變更的,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應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跨行政區域的,憑原審批部門同意的憑證,按第六條申請開辦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家庭勞務介紹機構如需終止的,應到原審批部門辦理終止手續。

九、家庭勞務介紹機構應當根據居民住戶進行合理布局,一般每一萬戶家庭成立乙個家庭勞務介紹機構。

十、家庭勞務介紹機構必須將上海市職業介紹許可證書、收費專案標準、內部管理制度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開告示。

家庭勞務介紹機構應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使用由勞動保障部門制訂的統一的業務**;定期向勞動保障部門報送家庭勞務供求資訊及有關報表。

十一、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的服務內容:

(一)接受使用者的需求登記和家庭勞務人員的求職登記並為雙方提供中介服務;

(二)指導使用者與家庭勞務人員簽訂家庭勞務合同;

(三)為外省市戶籍家庭勞務人員申領《就業證》;

(四)組織家庭勞務人員到規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五)按照使用者要求為家庭勞務人員提供擔保;

(六)對使用者與家庭勞務人員因履行家庭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進行調解。

十二、家庭勞務介紹機構不得為用人單位(含個體經濟組織)介紹用工或提供勞務。

十三、申請從事家庭勞務工作的本市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勞動手冊》、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當年健康狀況證明等材料到家庭勞務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

十四、申請從事家庭勞務工作的外省市戶籍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明等材料到家庭勞務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

十五、申請使用家庭勞務人員的使用者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本市戶口證明或由公安部門核發的居留證明、居住地證明到家庭勞務介紹機構進行登記。

十六、家庭勞務介紹機構應督促使用者與家庭勞務人員簽訂家庭勞務合同,並做好備案手續。

十七、家庭勞務介紹機構應按使用者要求,為家庭勞務人員提供擔保;本市戶籍家庭勞務人員也可由其親屬提供擔保。擔保內容和形式由家庭勞務雙方協商確定。

十八、家庭勞務介紹機構實行年檢制度。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的年檢工作按審批許可權由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實施。年檢情況應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年檢工作採取家庭勞務介紹機構自我申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現場檢查,市勞動保障部門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營利性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的年檢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共同進行。

十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滬勞就發(1998)26號)、《上海市家庭勞務介紹機構審批及管理辦法》(滬勞保就(1998)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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