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監理專案部應急救援預案課件

2022-11-21 08:54:07 字數 4792 閱讀 6497

江蘇省軌道交通綜合試驗基地工程

監理應急救援預案

編寫審批

廣東重工建設監理****

江蘇省軌道交通綜合試驗基地工程

施工專案監理部

2023年11月1日

目錄一、總則 1

二、應急救援組織體系與職責 1

三、事故分級及響應 3

四、應急救援保障 4

五、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措施 5

六、監督管理 5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突發事故的發生,控制和消除突發事故引起的危害,保證公司經營和生產管理的正常運作,對安全生產事故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結合本工程拆遷工作量大、工期緊、臨江施工及多施工單位交叉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此應急救援預案。

(二)編制依據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關於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

3.《監理規劃》;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江蘇省軌道交通綜合試驗基地工程施工專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則:領導決策,分級負責。

1、在公司領導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專案監理部按照各自崗位職責,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2、專案監理部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長效機制。

二、應急救援組織體系與職責

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公司應急領導機構、公司職能部門、各監理所(部)生產管理機構、現場專案監理部組成。

(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機構:

公司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公司職能部門:總工室、綜合部、市場發展部。

各監理所(部)生產管理機構:各正、副所(部)長、主任工程師、助理等。

現場專案監理部:專案總監、總代、安全主任、專業工程師等。

(二)應急救援組織體系機構的職責

1、公司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工作職責和應急處置:

主要經營管理者(總經理)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以總經理為首,決策工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工作。

1)全面負責工程事故應急救援的領導指揮。當工程專案發生安全事故,指揮、組織調動各方力量參與搶險,妥善處理各方工作關係,以防事故的蔓延擴大;

2)公司領導對應急救援工作作出決策,審定本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3)負責人與上級領導聯絡及情況匯報;

4)決定啟動與終止管轄範圍內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5)公司領導是工程事故的終端發言人。

2、各監理所(部)生產管理機構工作職責和應急處置:

各監理所(部)是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各監理所(部)長是其所(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轄工程專案安全生產管理負全面責任。主要負責工地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各監理所(部)長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報告,取得公司領導班子的處理意見,並盡快組織落實。

2)發生**事故,監理所(部)長必須立即到場,加強與業主溝通,積極與相關方包括但不限於業主、施工、設計方共同商討應急救援工作方式、方法。並及時向公司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事故原因、救援和處理工作情況。

3)各監理所(部)長應盡快組織事故調查組,到工地現場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處理情況、後期處置等工作。督促和指導現場專案監理部做好有關工作。

4)對重大事故,組織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書,於事故七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盡快加強與建築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和聯絡,密切注意**主管部門(如省、市建委、質安監站、安監局、交易中心等)的動態,理順與各級行政部門有關的工作關係,及時調配資源,解決事故發生的有關事項,消除工地**事故對本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使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3、現場專案監理部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和應急處置:

1)專案總監、總監代表/工地現場負責人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專案總監是監理專案的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責任人。總監代表/工地現場負責人是監理專案的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責任人。工地駐場總監或總監不駐場的總監代表/工地現場負責人是發生現場事故應急救援的指揮者和組織者。

主要工作職責為:報告、封閉、保護現場、協助處理救治、組織事故過程的記錄、事故隱患原因的排查、以及事故的內部總結。

2)專案監理部現場應急處置:

當工地發生**事故,專案總監或總監不駐場的總監代表/工地現場負責人在協助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做好有關配合工作外,重點應組織專案監理部人員做好如下工作。

(1)在接到**事故報告後,專案總監和總監代表/工地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到達現場,並立即向所屬的監理所(部)長匯報,同時取得所(部)長的處理意見。指揮、組織專案監理部開展有關現場監理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專案監理部全體人員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處置方法,對相關的各項監理資料、記錄盡快收集、整理完成。特別是關於安全方面的資料記錄,如監理通知、工地會議紀要、監理月報等。

(3)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加強溝通和聯絡,密切注意建築行業**主管部門的動態,並及時向所屬的監理所(部)長報告。以便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減低**事故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

(4)協助監理所(部)長開展工地外部郵箱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有關現場監理資料和各方資訊。

(5)根據有關規定,向有關建築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監理資料,協助有關調查取證。

4、公司職能部門的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和應急處置:

1)總工室:

(1)在公司領導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有關的應急搶險工作;

(2)參加事故現場調查工作,協助公司領導機構分析發生事故原因和性質;

(3)提供有關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援和現場工作指導;

2)綜合部:

(1)在公司領導機構的指揮下,開展有關的應急救援工作;

(2)保證應急救援工作車輛、司機隨時到位;

(3)保證公司內部通訊平台暢通;

(4)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對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

三、事故分級及響應

(一)參考建築行業有關工程管理規定,結合監理行業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按照發生事故的緊急嚴重程度、發展勢態,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本公司將工程事故劃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為最高端別。

1)一級事故

指發生3人以上死亡,或重傷10人以上的工地事故。

2)二級事故

指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的工地事故。

3)**事故

(1)指監理工地被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本企業、總監不良行為並扣分,影響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社會信譽的事故。

(2)監理工地發生基坑坍塌、自來水爆水管、煤氣洩漏等事故,給周邊建築物及居民帶來危害,被**報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大的事故。

(二)分級響應

1、發生

一、二級事故,駐場專案總監或總監不駐場的總監代表/工地現場負責人必須在1小時內上報所屬監理所(部)長。部長、所長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資訊,供公司領導決策。

2、發生**事故。專案總監或總監不駐場的總監代表/工地現場負責人必須在3小時內上報所屬的監理所(部)長。所(部)長在接到報告後,應採取有效地決策措施,並向公司領導匯報。

(三)資訊發布

對於發生死亡事故,公司領導是事故的終端發言人。

四、應急救援保障

(一)人力資源保障

公司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指揮、調動各級人員參與應急搶險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保障。

(二)技術支援與保障

本公司聘請專家技術委員會的高階技術人員作為事故應急搶險專家顧問,負責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搶險技術問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和保障。

(三)通訊與資訊保障

各級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要保證通訊暢通,並掌握相關部門的通訊****。

(四)交通運輸保障:

公司綜合部應保證應急救援工作車輛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司機隨時到位。

(五)安全生產資源投入

1、對公司的工程檢測裝置計畫購置和維護,盡可能滿足專案的使用需求。

2、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選購、發放和使用的管理,確保勞動保護用品能及時用於施工現場和合理地使用。

3、合理安排、使用投影裝置,用於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4、原則上,要求各監理所(部)、專案監理機構需配備照相機,用於調查和事故記錄與存檔或備案之用。

5、加強對公司汽車的管理及對司機的安全教育。結合公司的發展與管理的需要,按計畫及時增配和合理調動車輛,確保公司日常安全巡視檢查督導工作的落實。

6、加大資金的投入,堅持在節假日及暑假期間對生產一線員工進行慰問,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

7、及時辦理胸卡及訂製牆上安全生產告示牌或宣傳單張,督促所屬單位及專案監理部按建設行業上級部門或公司的要求做好安全生產宣貫工作。

五、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措施

(一)成立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制定應急方案。

(二)定期研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根據質量安全事故的變化和應急救援方案在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方案進行修訂和補充;

(三)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督促各監理所(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

(四)定期檢查各監理所(部)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平時注意各種安全資訊的收集,發現事故苗頭,應及時反映和處理。

六、監督管理

(一)應急救援方案演練

1、公司應督促各監理所(部)定期組織工程事故應急搶險演練,檢查自身的緊急指揮能力、緊急動員能力、應急搶險機構的快速反應能力和現場監理部人員協作配合能力。並做好有關記錄和資料的收集。

2、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各監理所(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審核和上報工作,並應嚴格遵守事故報告的真實性和時效性。

(二)宣傳教育和安全培訓

公司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督促各監理所(部)定期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上崗前安全培訓和業務培訓,提高現場管理人員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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