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第一部 ─ 引言
1. 銀行營運守則的地位 1
2. 目標 2
3. 原則 2
4. 查詢 3
第二部 - 有關銀行營運的建議
第一章 - 銀行與客戶的關係
5. 章則及條款 4
6. 費用及收費 5
7. 追討債務的費用 7
8. 客戶資料的收集、使用及儲存 7
9. 諮詢人 9
10. 平等機會 9
11. 銀行** 10
12. 年利率 11
13. 處理客戶投訴 12
第二章 - 帳戶與貸款
14. 開立帳戶 14
15. 結束帳戶 14
16. 帳戶的操作 15
17. 抵銷債務的權利 17
18. 存款帳戶 17
19. 貸款與透支 19
20. 住宅按揭貸款 21
20a. 其他有抵押貸款 23
21. 擔保與第三方抵押 23
第三章 - 卡的服務
22. 適用範圍 26
23. 卡的發行 26
24. 章則及條款、費用及收費以及利率 29
25. 抵銷債務的權利 29
26. 卡/個人密碼的儲存 30
27. 交易記錄 31
28. 未經授權交易 33
29. 遺失卡/個人密碼 34
30. 損失須負責任 35
31. 帳戶結餘的處理 36
32. 直接郵購 36
第四章 - 支付服務
33. 支票 37
34. 跨境支付 38
35. 其他支付服務 39
第五章 - 追討貸款及墊款
36. 由第三方公司追討債務 41
37. 監管與收數公司的關係 43
第六章 - 電子銀行服務
38. 電子銀行服務的資料披露 46
39. 電子銀行服務的保安問題 46
40. 對損失的責任 47
41. 匯報實際或懷疑保安事件 47
第七章 - 儲值卡(或裝置)
42. 適用範圍 49
43. 儲值卡(或裝置)的發行 49
44. 章則及條款以及費用及收費 50
45. 儲值卡的運作 51
釋義 51
1. 銀行營運守則的地位
1.1 本銀行營運守則(「守則」)由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即「業內公會」)聯合發布,並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
1.2 本守則並非法定守則,乃由業內公會自願發布。認可機構(「機構」)在提供服務予個人客戶時,應遵守本守則。
本守則涵蓋的銀行服務包括往來帳戶、儲蓄及其他存款帳戶、貸款及透支,卡的服務、電子銀行服務,以及儲值卡服務等。然而,本守則的原則亦適用於機構與其客戶之間的整體關係。
1.3 本守則列載的各項建議,僅為補充而不會取代適用於根據《銀行業條例》獲認可的機構的有關法例、守則、指引或規則。
1.4 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預期各自的會員會遵守本守則。香港金融管理局預期所有機構均會遵守本守則,並會在其日常的審查工作中監察機構遵守本守則的情況。
1.5 本守則會不時被檢討及修訂。經修訂守則由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機構應積極採取措施,以便能盡快符合經修訂守則所載的建議,並須於經修訂守則生效日期起計6個月內完全符合所有建議。然而,如機構為符合某些經修訂部分而需作出電腦系統修改,則可獲額外6個月的寬限期。
2. 目標
2.1 本守則旨在:
(a) 通過列出機構在提供服務予個人客戶時應遵循的最低標準,以促進良好的銀行經營手法;
(b) 提高銀行服務的透明度,讓客戶更能了解他們對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可以有甚麼合理期望;
(c) 促進機構與客戶之間公平和真誠的關係;及
(d) 通過以上各點,鞏固客戶對銀行體系的信賴。
3. 原則
3.1 為達到上述目標:
(a) 需考慮機構要按審慎標準經營業務,以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性;
(b) 同時在消費者權益與銀行營運效率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4. 查詢
4.1 如有任何有關本守則的查詢,應與香港銀行公會或存款公司公會聯絡。兩會現時的位址和**號碼如下:
香港銀行公會
香港中環
太子大廈525室
**:2521 1160或2521 1169
傳真:2868 5035
**:存款公司公會
香港上環
文咸東街50號
寶恆商業中心
24樓2404室
**:2526 4079
傳真:2523 0180
**:4.2 本守則可在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網頁查閱或**。所有機構應備有守則文字,以供客戶查閱,或指示客戶如何索取本守則文字。
5. 章則及條款
5.1 機構應備有有關服務的書面章則及條款,以供客戶或準客戶查閱,並應隨時預備解答客戶或準客戶對章則及條款的任何疑問。
5.2 章則及條款必須公正而中肯地說明客戶與機構之間的關係。
5.3 除非有關的銀行服務是受到香港以外地區的法律規管,或對資料備有中英兩種文字的需要性不大或根本沒有此需要,否則,章則及條款須兼備中文及英文本。在符合能明確表達有關的法律概念的原則下,章則及條款的措詞應淺白。
機構只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才運用法律和技術性用語。
5.4 在適用情況下,章則及條款應特別強調客戶使用某項銀行服務的任何費用、收費、罰則及有關的利率(或釐訂這些專案的基準),以及客戶因使用該項銀行服務而需負上的責任和義務。
5.5 在擬定銀行服務章則及條款時,機構應充分考慮香港的適用法例,尤其是《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及《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以及任何其他當時適用的保障消費者的法例。
5.6 章則及條款須符合本守則的內容。機構應對章則及條款加以檢討,以確保其符合本守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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