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勤制度範本

2022-11-16 01:09:04 字數 5062 閱讀 2231

1.目的

為加強員工考勤工作,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經營管理,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2.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在公司總廠區工作的全體員工(總經理除外)考勤管理。

2.2各分公司參照本考勤制度自行制定相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安全處審批、備案。

3.職責

3.1人力資源安全處全面負責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分公司的考勤。

3.2門崗負責收集《員工請假單》,並於每天下班前轉交人力資源安全處,並對員工進、出廠區刷卡進行控制。

3.3各部門負責人參與控制考勤管理,設立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考勤方面問題與人力資源安全處相互溝通。

4.考勤辦法

4.1本公司考勤採用智慧型化、數位化方式對全公司員工日常出勤情況進行管理——即刷卡考勤。

4.2倒班員工不參與刷卡,實行手工簽到考勤。

5.考勤要求

5.1員工考勤是公司進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礎,是支付工資、員工考核的重要依據。

5.2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規定時間到崗和離崗,自覺刷卡,接受監督,服從管理。

5.3人力資源安全處每月統計員工的出勤情況,並於次月8日以前將公司執行層人員出勤情況表報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進行考核;同時將各部門員工的出勤情況表及員工剩餘換休時間表反饋給各部門的兼職考勤員,以此作為支付員工工資的參考。

5.4各部門倒班員工考勤記錄,由兼職考勤員在《月份出勤計算表》進行統計,經所在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於次月5號前交於人力資源安全處。

5.5考勤員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堅持原則,不弄虛作假,如實統計、彙總考勤資料,為考核各車間、處室的出勤率提供可靠依據

5.6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規範本部門的考勤管理工作,人力資源安全處應監督、檢查和考核各部門考勤管理工作。

5.7考勤原始記錄儲存時間為二年。

6.考勤規定

6.1工作時間

6.1.1正常工作時間為每週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以公司辦公室下發的通知為準。

6.1.2員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刷卡(共計每日2次)。

6. 2 法定休假日作息時間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6.2考勤內容

6.2.1 遲到

6.2.1.1員工未在規定上班時間內刷卡或雖然刷卡但未到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遲到。(因通勤火車或公司通勤班車晚點的不計遲到)

6.2.1.

2 遲到10分鐘(含10分鐘)以內扣罰10元;遲到1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扣罰30元;無故遲到超過1小時(含1小時),視曠工半天處理,超過3小時(含3小時)視曠工一天處理;連續遲到三次或月累計遲到五次以上者除按遲到處理外,另累計曠工一次。

6.2.2 早退

6.2.2.1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終了前刷卡離崗視為早退。

6.2.2.2早退處罰規定比照遲到條款處理。

6.2.3 曠工

6.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a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擅自離崗的;

b特殊情況下請假事後乙個工作日內不補假的;

c假期已滿,逾期未歸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d不服從工作調動,未按調令期限內報到上崗工作的;

e無故不刷卡而事後又未提供任何證明的。

6.2.3.2曠工不足4小時(含)的按曠工半天計算,5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按礦工1天計算;曠工後出勤時間不滿5天仍曠工的,其前後曠工時間連續計算。

6.2.3.

3處罰規定:曠工一日,扣罰其曠工者當月日工資的300%;連續曠工五日(含五日)以上者,扣罰其當月工資,並將其工作關係調整到培訓中心待崗培訓;連續曠工十五日(含十五日)以上或年累計曠工三十日(含三十日)以上者,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6.2.3.4員工一年之內出現一次曠工現象則扣發其年終獎。

6.2.4 公出(即出差)

6.2.4.1員工出差應事前填寫《員工請假單》請公出假,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預計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後第乙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否則一律視為事假。

6.2.4.2公出期間按正常出勤核發全額工資。

6.2.5 事假

6.2.5.1員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應請事假。

6.2.5.

2事假應事前乙個工作日內辦妥請假手續;若遇到臨時突發事件,不能事前請假的,須**或讓他人代為請假,在獲批准後,方可休假,並應在假後的第乙個工作日內補辦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6.2.5.3事假以小時和天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不足4小時(含)按半天計算,5小時(含)以上8小時以下的按1天計算。

6.2.5.4員工在事假期間患病的,按事假處理。

6.2.5.

5請假許可權:副處級(包括副處級)以下級別的員工事假三日(包括三日)內由所在車間、處室領導批准,4—10日由所在部的主管部長批准,十日以上報人力資源安全處審批;處級幹部事假三日內由主管部長批准,三日以上由總經理批准;副部級以上員工事假均須總經理批准。

6.2.5.6事假期間停發工資

6.2.5.7員工每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21天,超過者,除不計發年終獎金,並視具體情況做如下條款之一處理:

a按曠工處理

b調整其到培訓中心待崗培訓(其間工資按培訓中心員工工資待遇發放)

6.2.6 病假

6.2.6.1員工因病而不能上班者,應請病假。

6.2.6.2病假必須提供病假證明,半天以內的由公司衛生所開具,超過半天的需提供由社群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醫療診斷書》,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6.2.6.

3員工請病假應提前乙個工作日內辦妥請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的,須四小時內**向所在部門領導請假或讓他人代為請假,在獲批准後,方可休假,並應在假後的第乙個工作日內補辦病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6.2.6.4 病假以小時和天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不足5小時按半天計算,超過5小時的按1天計算。

6.2.6.5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病需外出就診或休息的,須持本部門領導簽字的《員工請假單》和公司衛生所開具的《外出就診/休息證明》方可離開公司。

6.2.6.6員工連續病休三個月或半年累計病休三個月後要求上班的,須經公司人力資源安全處批准後方可上崗工作。

6.2.6.7醫療期限規定

6.2.6.

7.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病休復工後工作不滿半年再次病休者,其前後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6.2.6.7.2醫療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6.2.6.8 醫療期滿後做如下規定

6.2.6.8.1經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6.2.6.

8.2大部分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以下條款處理:繼續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轉到培訓中心進行待崗培訓(其間工資按培訓中心員工工資待遇支付);根據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6.2.6.9員工每年病假天數超過21天的不計發年終獎.

6.2.6.10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6.2.6.10.1病假在乙個月(含)以內的,病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60%發放。

6.2.6.10.2病假在乙個月以上三個月(含)以內的,病假期間工資按400元/月支付,工作關係仍保留在原部門。

6.2.6.10.3病休超過三個月的,工作關係轉到勞務市場,工資按勞務市場工資待遇發放。

6.2.6.11員工因打架鬥毆、酗酒等造成傷病的,五日(含)內按事假處理,五日以上按曠工處理。

6.2.7 工傷假

6.2.7.

1員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享受工傷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停工留薪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24個月。

6.2.7.2工傷醫療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6.2.7.3工傷醫療期間工資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資發放,具體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6.2.8 加班

6.2.8.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 各部門應嚴格控制節假日加班人數。如確因工作緊急需要加班的,需履行加班申請手續:由本部門提前一天申請(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部長審批後轉人力資源安全處和辦公室備案。

6.2.8.2員工如有加班可以安排換休,換休時間等同於加班時間,換休時間應安排在當月或次月完成,最遲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6.2.8.

3換休批准許可權:換休要履行換休手續,一般情況下連續換休時間不得超過3天,3天內由所在部門領導批准;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換休時間的,3至10天(含10天)需經所在部主管部長批准,換休10天以上者,需報人力資源安全處審批。

6.2.8.4主管以上級別的員工因本身工作性質的不同,同時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參與換休。但每月享受1天帶薪事假,超過1天按休假扣發工資。

6.2.9 探親假

6.2.9.1員工在本企業工作滿一年後,與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日與父母或配偶團聚6小時以上的經批准可休探親假。

6.2.9.2員工休探親,由各部門和人力資源安全處在不妨礙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情況下進行安排,如遇工作繁忙時,可考慮不給予探親假,員工應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6.2.9.

3具體時間規定: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6.2.9.4根據具體情況可給予探親路程假,探親的路程假標準以火車普快、普通客船及長途汽車的路程時間之和為依據,其具體執行標準如下:

6.2.9.5探親假不能分期使用,探親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6.2.9.6員工在探親假休滿時,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崗位,必須事前通過**向本部門領導請假,然後經人力資源安全處審批,否則按曠工處理。

6.2.9.7 探親往返車船費用報銷標準

6.2.9.7.1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和已婚員工探望配偶的由公司根據票據一律按火車硬座、輪船四等艙或長途公共汽車的標準給予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行承擔。

6.2.9.7.2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所發生費用在其月工資30%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公司根據票據按火車硬座、輪船四等艙或長途公共汽車的標準給予報銷。

6.2.9.8探親假期工資待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60%發放。

6.2.10 婚假

6.2.10.1員工達到適婚年齡結婚,由公司計畫生育辦公室開據證明可以請婚假,婚假為三天;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結婚,婚假期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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