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合同與總價方式

2022-11-04 13:57:05 字數 4605 閱讀 5950

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補償合同概念區別

【網路綜合-專案管理(pmp)指南】:國家標準gb50500-200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已於2003-07-01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加入wto後,為適應與國際接軌,對現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的一項重大改革。

在一年多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情況。在與建築業從業人員和研究人員的交流當中,筆者發現有相當一部分人對工程量清單的認識存在著誤區;尤其是關於工程量清單與建設工程合同的關係方面,在實踐領域也有不同的看法。筆者就實踐中存在的案例,分析了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量清單,及其與合同型別、與合同內容的關係,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

1、《規範》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案例1,唐山某電廠專案,施工承包合同為總價合同,有明確的工程量清單價,但承包範圍寫的是整個專案,量差隻字未提。合同談判時,業主提出,既然是總價包死的,不管工程量發生多大變化,承包商應該在合同價下完成合同專案的全部內容。業主將固定總價模式的合同稍加修改,輕易地淡化了工程量清單單價在合同價中的基礎地位,巧妙地迴避了清單編制的責任,同時也失去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意義。

案例2,某建築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中標的某項工程,雙方於2004-06底簽訂了合同,但以後鋼材**一直**,居高不下。經測算,由於****,僅鋼筋一項就虧損400多萬元。

針對以上問題,該公司找業主協商解決的方法。但業主強調,市場材料**變化的風險應由建築企業自行承擔,認為工程量清單計價中標價是不可調整的,因為在合同中未約定風險範圍。施工單位認為,由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推行,使其遭受了重大損失。

案例3,合同中霸王條款問題。目前建設市場是甲方市場,有些業主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刪去約束自身條款的同時,又增加了對承包商的種種不合理約束和懲罰條款,將大量的責任和風險推給了承包商。合同價約定為總價,但卻寫明要扣除從清單中取消的專案,而漏掉專案的價款卻不予增加。

還有些合同根據《規範》的規定,約定「單項工程變更價款若干以上者可以調集成同價款」,但故意將「單項工程變更」寫成「單張變更單」,並且將限額定得很高。

以上問題的解決除了依靠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範雙方的行為外,還依賴於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量清單的正確理解,以及對工程量清單與建設工程的合同型別和合同內容的關係的認識。

2、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量清單

加入wto意味著必須按照國際公認的遊戲規則動作。工程量清單計價在國際建築施工領域已有上百年歷史,已為各國投資商及世界銀行、亞洲銀行等金融機構普遍認可,成為國際性的工程承包合同文字。為了更好地解決我國《規範》實施過程**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深入理解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量清單的特點和功用,對於解決上述問題將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國際上通行的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量清單的特點在於,業主僱傭的諮詢工程師在對圖紙和技術規範做出分析後,將整個專案分解成若干細目,經過計算再標明每個施工工序的估算工程量,並寫在招標檔案的表中(該錶即為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在投標時只需填上對應的單價,這樣就可以計算出乙個總價,也就是簽約時的合同金額。填上了**的工程量清

單,在fidic合同條件中通常具有三種不同的功用:一是作為計量驗工付款的基礎。二是作為評估工程變更的基礎。

三是作為得出最終的實際費用或核算最終合同**的基礎。fidic合同條件下主張「量價分離」和「量變價不變」,其中,「量」指諮詢工程師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寫的估算工程量,「價」指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入的單價。fidic合同條件下投標人只對自己所報單價負責,而工程量變更的風險由業主承擔,這種格局符合風險合理分擔與責權利關係對等的一般原則,這也正是fidic合同條件在國際上廣泛採用的原因之一。

可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行量價分離,風險分擔原則。採用工程量清單的最大優勢在於:一是為所有的投標人創造了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的機會。

二是極大地降低了業主和承包商招投標過程中的費用。三是為比較標價、驗工付款和評估工程變更提供了乙個較為詳細和準確的基礎。

3、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合同型別的關係

建設工程合同按計價方式,一般分為總價合同(lumpsumcontracts)、單價合同(unitspricecontracts)和成本補償合同(costreimbursementcontracts)。3.1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合同應為單價合同

《規範》的規定,「由於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價」指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入的單價。fidic合同條件下投標人只對自己所報單價負責,而工程量變更的風險由業主承擔,這種格局符合風險合理分擔與責權利關係對等的一般原則,這也正是fidic合同條件在國際上廣泛採用的原因之一。

可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行量價分離,風險分擔原則。採用工程量清單的最大優勢在於:一是為所有的投標人創造了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的機會。

二是極大地降低了業主和承包商招投標過程中的費用。三是為比較標價、驗工付款和評估工程變更提供了乙個較為詳細和準確的基礎。

3、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合同型別的關係

建設工程合同按計價方式,一般分為總價合同(lumpsumcontracts)、單價合同(unitspricecontracts)和成本補償合同(costreimbursementcontracts)。3.1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合同應為單價合同

《規範》的規定,「由於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可見,工程量清單的**特點是「量變價不變」,無論事實上工程量增大或減少(超出約定範圍除外),單位工程量的單價都不發生變化。因此,工程量清單**本質上是單價合同的計價模式,國際慣例也是如此。

工程量清單**模式「量價分離」、「量變價不變」、「單價優先」,在為所有的投標人提供公平競爭機會以及降低雙方的招投標成本的同時,較為合理地處理了風險分擔問題。提供了保障。如果風險分擔極為不均,在某單個專案上承包商承擔了不合理的風險,導致其嚴重虧損。

很明顯,承包商在投標中將所有可能發生的風險均考慮在**中,這樣的**必將很高。結果,不管該風險實際發生與否,業主都要支付這些風險(包括實際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成本。這樣,業主無形中就支付了本不應支付的費用。

從而可以看出,風險的合理分擔對業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注:這裡的承包商和業主具有一般性,不是特指某個特定物件)這也是單價合同得以廣泛採用的原因之一。當前我國許多地方實行總價合同條件下的清單計價招標,這是對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的混淆。

總價合同條件下的清單計價招標,不是本文所論的工程量清單**,也不是政策意義和國際慣例所談及的工程量清單**。

3.2工程量清單與總價合同

經查閱文獻,筆者發現存在這樣一種合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lumpsumonfirmbillofquantitiescontracts)。業主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按單價合同辦法分別填報分項工程單價,從而計算出工程總價,據之簽訂合同。原定工程專案全部完成後,根據合同總價付款給承包商。

如果改變設計或增加新專案,則用合同中已確定的單價來結算新的工程量的調整總價。這種合同型別適用於工程量變化不大的專案。這種合同下,承包商不須測算工程量,只須計算在實際施工中工程量的變更即可。

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的意義不同於《規範》中的工程量清單。《規範》規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其招標標底、投標**的編制、合同價款確定與調整、工程結算應按本規範執行。」由此可以看出,《規範》中的工程量清單用於招標標底、投標**的編制、合同價款確定與調整、工程結算等。

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單價僅用於工程變更和新增專案的計價,

原有部分的結算就是簽約時的總價,無須考慮單價。總之,筆者認為按照《規範》計價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為單價合同。

4、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合同內容的關係

眾所周知,對招標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檔案的一部分,二者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係。合同檔案除了工程量清單外,主要的部分還有合同協議書、中標函、標書、合同條款、技術規範和圖紙等。合同檔案各部分之間出現矛盾時,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優先次序來解釋。

非招標的建設專案,其計價活動也必須遵守《規範》,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方式和施工履行的標準之一,其合同內容也必須涵蓋工程量清單。因此,無論招標抑或非招標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都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工程量清單不是孤立存在的,應結合合同的其他部分來考慮問題,不能把《規範》實施遇到的所有問題僅歸結於工程量清單。作為承包商,還應將合同條款與工程量清單結合起來考慮。有的合同條款,如調價條款、變更條款、風險分擔條款等,將直接影響清單中單價的計算。

同樣,技術規範和圖紙等也不能忽視,計算單價時都應予以考慮。

5、解決問題的建議

在案例1中混淆了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承包商應向業主解釋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初衷應為單價合同,量價分離,業主應承擔量差的風險。若業主執意要求總價合同,那只有適當提高**,把可能的風險考慮進去。

在案例2中材料漲價的風險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在合同中加上調價條款。二是在**時就納入材料的漲價。

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當熟悉國際國內主要建築材料和裝置的**。本案中,如果合同約定材料漲價的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則該承包商只有自食其果,業主可不予補償。

在案例3中霸王條款在國際國內市場都廣泛存在,這是由於業主作為賣方的優勢地位所決定的。除了求助於建設行政部門大力規範業主行為外,作為弱勢的承包商也不能坐以待斃,應主動出擊,要拿起法律**,並利用自己熟悉合同檔案和豐富經驗的優勢,有理有利有節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結束語

《規範》的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問題的解決要靠合同各方對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正確理解,並結合具體的合同加以解決,而不能把一切問題都推到工程量清單本身上。嚴格來講,只有「雙贏」的工程專案才能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成功專案。

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的區別

總價承包就是將乙個單位工程按照定額以及各種費用一次性包死,中間不在增加費用的承包方式。單價承包就是按照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或其他單位進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單價承包的一種承包方式。當然,建築面積或其他單位的計算辦法應該事先說明或按照國家規範規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或其他建築法規進行。相應合同就是總價合同 單價合...

單價和總價合同的區別

總價承包就是將乙個單位工程按照定額以及各種費用一次性包死,中間不在增加費用的承包方式。單價承包就是按照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或其他單位進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單價承包的一種承包方式。當然,建築面積或其他單位的計算辦法應該事先說明或按照國家規範規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或其他建築法規進行。相應合同就是總價合同 單價合...

固定總價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

一 概念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的 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 規範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 的風險。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的 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 規範為基礎,工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