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披露制度

2022-11-03 23:48:04 字數 3814 閱讀 9464

(2023年1月6日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公司資訊披露,促進公司依法規範運作,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簡稱《**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披露實施細則》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資訊披露制度。

第二章公司資訊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資訊披露是指將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資訊,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規定的**,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並送達**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資訊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該以誠信為本,忠實履行持續資訊披露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資訊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及披露資訊。

第五條公司資訊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

第三章資訊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公司應當披露的資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第七條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召開股東大會或變更召開股東大會日期的通知;4、股東大會決議;

5、獨立董事的宣告、意見及報告;6、收購或**資產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7、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8、重要合同(借貸、委託經營、受託經營、委託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9、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訴訟、仲裁案件;10、可能依法承擔的重大賠償責任;

11、公司章程、註冊資本、註冊位址、名稱發生變更;12、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13、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

14、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5%以上;15、持有公司達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達5%以上;16、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17、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18、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包括全部或主要業務停頓、生產資料採購、產品銷售方式或渠道發生重大變化;

19、公司作出增資、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的決定;20、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變化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顯著影響;21、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2、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23、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的股份;2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25、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狀態;26、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

27、公司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28、公司因涉嫌違反**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正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29、依照《公司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披露實施細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要求,應予披露的其他重大資訊。

第八條資訊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按**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之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訊披露的程式

第九條公司董事會承擔公司的資訊披露義務,具體事務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董事會秘書在公司的資訊披露方面應履行如下職責:

1、作為公司與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交易所要求的檔案,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

2、準備和遞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報告和檔案;

3、協調和組織公司資訊披露事宜,包括健全資訊披露的制度、接待來訪、負責與新聞**及投資者的聯絡、回答社會公眾的諮詢、聯絡股東,向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及時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4、列席涉及資訊披露的有關會議。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向董事會秘書提供資訊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資訊。公司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應當從資訊披露角度徵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

5、負責資訊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資訊洩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並報告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6、幫助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了解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7、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條資訊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式:1、提供資訊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資訊資料;2、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3、填寫公司對外資訊披露審批程式表。

第十一條公司下列人員有權以公司的名義披露資訊:1、董事長;

2、總經理經董事長授權時;3、董事經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時;4、董事會秘書;5、**事務代表。

第十二條公司有關部門對於是否涉及資訊、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通過董事會秘書向**交易所諮詢。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資訊披露。第十四條公司發現已披露的資訊(包括公司發布的公告和**上**的有關公司的資訊)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或者在公共傳播媒介**現與公司情況不符的訊息,公司在知悉後,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說明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資訊披露的**

第十五條公司資訊披露指定刊載報紙為:《中國**報》、《**時報》和《上海**報》全部或之一。

第十六條公司資訊披露除載於上述報紙之外,還載於指定的巨潮資訊網

第十七條公司應披露的資訊也可以載於其他公共**和本公司**,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

第六章公司資訊披露的責任劃分

第十八條董事會秘書的責任:

1、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交易所要求的檔案,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

2、負責資訊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資訊洩露時,及時採取補救

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並報告**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3、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資訊披露事項,包括建立資訊披露制度、負責與新聞**及投資者的聯絡、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絡股東、董事,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保證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董事會及經理層要積極支援董事會秘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其他機構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資訊。

4、董事會**事務代表同樣履行董事會秘書和**交易所賦予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經理班子的責任:

1、經理班子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及對外投資情況、重大合同的簽訂及執**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或指定負責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必須保證這些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2、經理班子有責任和義務答覆董事會關於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公司其他情況的詢問,以及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並承擔相應責任。

3、子公司總經理應當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公司總經理報告子公司經營、管理、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執**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子公司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並在該書面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子公司總經理對所提供的資訊在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責任。第二十條董事的責任:

1、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未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授權,董事個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會向股東和**發布、披露公司未經公開披露過的資訊。第二十一條監事的責任:

1、監事會需要通過**對外披露資訊時,須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說明

披露事項的相關附件交與董事會秘書,並由董事會秘***具體的披露事務。2、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檔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3、監事會以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東和**發布和披露(非監事會職權範圍內)公司未經公開披露的資訊。

4、監事會對涉及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對外披露時,應提前15 天以書面檔案形式通知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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