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亞太 外部資訊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2-11-03 23:48:02 字數 1000 閱讀 1308

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在編制、審議和披露期間的外部資訊使用人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本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資訊披露制度的要求,對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履行必要的傳遞、審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涉密人員在定期報告編制、公司重大事項籌畫期間負有保密義務。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徑向外界或特定人員洩漏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績座談會、分析師會議、接受投資者調研座談等方式。

第四條對於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外部單位年度統計報表等報送要求,公司應拒絕報送。

第五條公司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應當報送的,需要將報送的外部單位相關人員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在案備查。

第六條公司應將報送的相關資訊作為內幕資訊,並書面提醒報送的外部單位相關人員履行保密義務。

第七條外部單位或個人不得洩漏依據法律法規報送的本公司未公開重大資訊,不得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資訊買賣本公司**或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

第八條外部單位或個人及其工作人員因保密不當致使前述重大資訊被洩露,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向海南證監局和深圳**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第九條外部單位或個人在相關檔案中不得使用公司報送的未公開重大資訊,除非與公司同時披露該資訊。

第十條外部單位或個人應該嚴守上述條款,如違反本制度及相關規定使用

本公司報送資訊,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資訊買賣公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的,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公司法》、《**法》、《**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之日起實施。

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

董事會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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