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弘控股 外部資訊報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2-11-03 23:48:05 字數 1564 閱讀 9260

廣東廣弘控股股份****外部資訊報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在編制、審議和披露期間,公

司外部資訊報送和使用管理,依據《公司法》、《**法》、《公司章程》、《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深圳**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廣東廣弘控股股份****及下屬控股子公司。第三條本制度所指資訊指的是所有對公司**交易**可能產生影

響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報告、臨時公告、財務資料、需報批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外部資訊報送和使用

第四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資訊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對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履行必要的傳遞、審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涉密人員在定期

報告編制、公司重大事項籌畫期間,負有保密義務。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徑向外界或特定人員洩漏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績座談會、分析師會議、接受投資者調研座談等方式。

第六條對於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外部單位年度統計報表等提出的報送

要求,公司應拒絕報送。

第七條公司需向外部單位報送年報相關資訊時,提供時間不得早於公

司業績快報的披露時間,業績快報的披露內容不得少於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資訊內容。

第八條公司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應當報送的,需要將報送的外部單位

及相關人員作為內幕知情人登記在案備查。

公司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外報送資訊前,應由經辦人員填寫

對外資訊報送說明,經部門領導、分管領導審查,報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對外報送。在對外報送資訊的同時,應將報送材料同時報送董事會秘書,登記備查。

第九條公司應將報送的相關資訊作為內幕資訊,並同外部單位簽訂保

密協議或同外部單位相關人員簽署保密承諾,督促外部單位或相關人員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條外部單位或個人不得洩漏依據法律法規報送的本公司未公開

重大資訊,不得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資訊買賣本公司**或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

第十一條外部單位或個人及其工作人員因保密不當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洩露,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向深圳**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第十二條外部單位或個人在相關檔案中不得使用公司報送的未公開

重大資訊,公司已披露該資訊時除外。

第十三條外部單位或個人應該嚴守上述條款,如違反本制度及相關規

定使用本公司報送資訊,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資訊買賣本公司**或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的,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未做規定的,適用《公司章程》和《公司資訊披露管

理制度》、《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報備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公司章程》如規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董事會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公司實際情況,對

本制度進行解釋和修改。

第十六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東廣弘控股股份****董事會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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