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人員定位管理制度

2021-06-12 00:55:17 字數 2884 閱讀 4516

煤礦井下人員管理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公司礦井安全防護水平,實現礦井本質安全生產,安裝了煤礦井下人員管理系統,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煤礦井下人員管理系統,充分發揮其在我公司礦井安全生產動態管理過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建立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範》等行業標準,特制定煤礦井下人員管理系統管理制度。

第二條必須加強人員定位系統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科室,充分保證系統執行使用、維護。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執行。

第二章使用與維護

第三條煤礦人員定位管理系統的使用

(一)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嚴禁一人攜帶多卡入井。

(二)攜帶識別卡入井人員通過井口排程室前專用檢卡裝置時要檢查識別卡是否正常,如發現電量不足,卡號錯誤,資訊不全時應及時與排程室值班人員聯絡,更換識別卡或更換識別卡電池,並能在換卡的同時進行資訊聯絡。

(三)井下作業人員嚴禁更換、隨意拆卸識別卡,若有問題,應及時與排程室值班人員聯絡更換識別卡。

(四)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對下井人員是否攜帶識別卡進行檢查。

(五)排程員負責監視系統裝置的運轉和監測資料變化情況,核實和彙總人員跟蹤監測資訊,對資訊出現異常或裝置報警時,應立即通知維護人員,並做好中心站執行日誌,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後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六) 識別卡雙向呼叫說明:

井上呼叫井下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單人呼叫,一種是集體呼叫。單人呼叫時,被呼叫的卡會緩慢響三聲,同時紅色指示燈閃爍三次,表示排程室在呼叫持卡人;集體呼叫時,井下在分站接收範圍內的所有識別卡會緊促響十五聲,同時紅色指示燈閃爍十五次,表示立即停止作業,無條件公升井撤離(由本隊跟班隊長及安檢員迅速組織本隊人員撤離公升井);識別卡側面有白色按鍵,此鍵為緊急呼叫鍵,當在井下遇到危險時,可在所在分站接收區域內按下此鍵,分站收到呼叫訊號會發出確認訊號,此時卡會快速鳴叫兩聲,並且紅色指示燈閃爍兩下,排程室值班人員就會通過排程室監控主機監測到呼叫,並迅速聯絡附近作業人員進行救援。

第四條煤礦人員定位管理系統的維護

(一)專業人員定期對人員定位管理系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二)各區隊或監測人員發現監測分站或子站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排程室匯報,排程室要及時派人檢查並核實情況。

(三)各區隊、各部門人員的工作崗位如有變動,所在區隊或部門應及時通知排程室,將識別卡資訊調整,並將相關人員的資訊重新錄入管理。

(四)各區隊要加強管轄區域內所安設的跟蹤監測分站或子站裝置的看護管理,每班要派專人對裝置線路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有丟失損毀由責任單位負責找出責任人或照價賠償。

(五)維護人員要及時維修或更換有問題的識別卡,不得因識別卡問題影響監測資料的準確性。

(六)維護人員要確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不間斷執行,出現故障及時排查,確保系統安全可靠。

(七)各分站電源由轄區供電區隊負責,嚴禁長時間停電,如有開關跳閘,應及時恢復供電。要是更換電源開關,必須將分站電源連線,嚴禁私自甩掉分站電源供電電纜。

(八)分站和讀卡器嚴禁隨意移動、搬遷、影響巷道施工時,必須經機電部門及維護人員同意,並得到排程室同意後方可作業。

第三章執行管理

第五條配備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工作人員操作和維護人員管理系統正常執行,操作和維護人員應了解系統的基本原理並能熟練地操作使用系統,並對系統出現的簡單故障能夠及時排除。

第六條機電裝置管理部和生產技術部負責我公司人員定位管理系統的運**況,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公司將人員定位系統運**況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範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並編制人員定位系統發現問題應急處理預案,每年按應急處置預案進行一次預演。

第七條人員定位管理系統執行管理程式如下:

(一)礦排程室負責系統日常使用維護管理。實行每天24小時值班,值班員應認真檢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資訊,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執行狀態,填寫執行日誌,列印監測日(班)報表,報公司經理和有關負責人審閱。

(二)接到系統報警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生產排程及值班領導,生產排程及值班領導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將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三)根據礦或區隊工作需要值班員按照規定時間要求彙總列印上報相關入井人員次數、時間等相關考勤資訊。

(四)礦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通過人員到年定位管理系統終端了解礦井生產人員組織等相關情況,分析、研究系統的各類資料,掌握裝置運**況及入井人員活動規律,以提高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能力。

(五)礦建立人員定位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技術資料要定期儲存。

(六)要按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

1) 裝置、儀表台賬;

2) 裝置故障登記表;

3) 檢修記錄;

4) 巡檢記錄;

5) 排程中心站執行日誌;

6) 監測日(班)報表;

7) 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七)礦人員定位管理系統應具備繪製的人員定位裝置布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裝置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八)排程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資料進行備份,各份資料應儲存1年以上。

(九) 圖紙、技術資料應儲存1年以上。

第四章罰則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部依據煤礦安全管理標準礦井生產(機電)績效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處罰:

(一)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分站、電源等入井裝置無「兩證一標誌」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入井使用。

(二)未按規定配足人員定位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三)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四)下井人員攜帶他人目標識別卡入井的。

(五)私自拆卸識別卡或故意損壞識別卡的,處罰200元。

(六)故障排查不及時,凡故障8小時之內未及時處理影響安全生產的

第十條對故意破壞、盜竊人員定位系統裝置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1000-3000元,並照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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