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責任管理辦法

2022-11-02 02:36:08 字數 2661 閱讀 8800

李市小學小學安全責任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工作,提高全體教職員工的安全防範意識,確保校園財產安全,設施安全,人身安全及活動安全,特制訂該細則共五章20條,希望全體教職員工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校園安全防範人人有責。

第2條:校園安全防範的重點是防火,防盜,防意外人身事故發生。

第3條:校園安全責任管理,實行崗位安全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

第二章安全責任劃分

第4條:校園安全責任依照工作崗位劃分,實行崗位安全責任包乾。

第5條:校園安全責任劃分為校園公共責任、領導責任,門衛與值班責任、總務責任、少隊與班主任責任、教研(行政)組責任、部室管理責任。

第6條:各教研(行政)組、部室及各崗位工作人員是相應崗位工作範圍內的第一安全責任人,須認真履行工作範圍內的一切安全責任。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7條:校園公共責任

(1) 校園安全,防範第一,全體教職員工務必提高警惕,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並報告。

(2) 凡校園內一切用電設施,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動,不得隨意連線任何電器。

(3) 各部室、辦公室必須保證室內整齊,易燃物品的擱置必須遠離電源、電器裝置,避免引**災。

(4) 各部室、辦公室人、教師的負責人,應負責門、窗和電器裝置的管理,在沒人的情況下,要及時切斷電器電源。

(5) 所有教師在課堂上或課間不得隨意指派學生離開校園。

(6) 各部室、辦公室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隨身貴重物品應妥善儲存,不得隨意放置在窗台、辦公桌上等。

(7) 教師攜帶物品出校門需主動向門衛說明。

第8條:領導責任

(1)學校領導須定期組織全體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防範方面的檔案精神。

(2)學校領導須對校園安全的責任劃分、責任安排負責。

(3)學校領導須定期監督檢查各項校園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4)校長是校園安全防範工作的總負責人,教導處、大隊部、總務處是校園安全防範工作的管理部門。

第9條:門衛與值班責任

(1)門衛人員應按照崗位職責,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及門禁制度。

(2)門衛人員要嚴格履行進出人員的詢問、登記、攜帶物品檢查等手續。

(3)未經許可,門衛人員不得允許校外各類車輛入內,謝絕校外人員進入學校。

(4)值班人員(含白班,夜班,節假日值班教師)要堅持按時到崗,堅持巡視校園,堅持值班記錄填寫,發現異常或不安全隱患,須及時處理或報告。

(5)值班人員在工作時間裡,要做好各部室、教室的門窗檢查;及時關閉校園與樓梯大門;及時開關校園路燈和走廊照明燈。

(6)值班人員應拒絕校外閒雜人員進入校園。

(7)值班人員不得找人代班頂班。

第10條:總務責任

(1)總務人員應及時檢查校園設施或器械方面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2)總務人員須負責門衛、白班夜班值班、節假日值班等校園安全防護工作的安排,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3)總務人員須定期檢查各部室、辦公室、教室的電源、開關、電熱器具方面的安全使用情況。

(4)搞好庫房與物品櫃的安全管理。

第11條:少隊與班主任責任

(1)少隊應負責布置或督促各班,落實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少隊應在日常工作中監督檢查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情況。

(3)少隊開展活動過程中須對學生的人身安全負責。

(4)班主任要在班級內定期進行各類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玩火不隨意到危險地方活動,不觸控電器插頭、電源等危險物,不在樓道樓梯追逐打鬧,上學放學走人行橫等。

(5)班主任在組織學生進行各種校內外活動和義務勞動過程中須負責學生的安全防護與監督工作。

(6)班主任應及時檢查教室的門窗關閉情況,及時發現室內電源、電路、門窗、用電裝置方面存在的隱患。

第12條:教研組(行政)組責任

(1)組長應對辦公室的門窗、電燈、用電電器具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負責要及時提醒教師關閉門窗,及時切斷電器電源。

(2)組長應經常檢查室內物品的安全存放情況,在電源電器周圍不得擱置易燃物品。

(3)組長須負責及時傳達學校有關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組織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第13條:部室管理責任

(1)各部室管理人員應對崗位工作範圍內的一切管理工作負責。

部室管理人員應對管理工作範圍內的各類教學裝置、教學器材的安全負責未經許可不得將裝置或器外借。

(2)部室管理人員要熟悉所負責裝置和器材的安全使用情況,不得違規操作。

(3)儀器室要根據小學生特點對實驗器具和藥品的存放位置、儲存情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4)電教管理人員,在接觸電教器材時,要檢查其安全情況,對學生操作使用的用電裝置,必須定期檢查,消除觸電隱患。

(5)財務室工作人員要隨手關門關窗,對存放的帳冊、報表、票據憑證和現金的保險櫃、辦公抽屜等要隨手上鎖,備用現金不得超過規定數量。

第四章安全裝置監督與處理

第14條:安全責任的監督由校長總負責,各分管人員必須負責安排監督落實。

第15條:安全責任在實行崗位安全責任制的基礎上,須同學期考核相結合。

第16條: 安全責任追究分第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區別對待。

第17條:安全責任追究分批評教育、行政檢討、經濟處理三類。執行標準須視其發生不安全責任的具體情節及其影響,由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18條: 安全責任處理須通過學校黨政工聯席會。

第五章附則

第19條:該細則為上級一切有關實施安全管理檔案的附屬檔案。

第20條:該細則自2023年2月24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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