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 版

2022-10-22 20:42:07 字數 3491 閱讀 6209

隨著校園的共享單車的出現,使我們走向了低碳環保的生活,那麼當前校園共享單車的現狀是怎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短短幾個月,共享單車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說,共享單車的出現為「低碳生活,綠色消費」提供了有力支援,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統「最後一公里」有了解決良策,並以其低價、便捷、簡單的使用優勢,迅速贏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給城市交通出行帶來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單車給消費者帶來全新消費體驗的同時,也逐步暴露出其由於共享意識缺乏而導致的管理、停放、服務、配套等方面的問題,出現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給城市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不少難題。

為促進共享單車行業良性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合法權益,經充分準備及周密策劃,廣東省消委會於201x年1-3月期間,聯合廣州市消委會,以廣州市為核心,輻射周邊地帶,對常見的摩拜單車、小鳴單車、ofo單車及小藍單車等品牌進行深入調查。為突出調查的點面結合,活動採用線上問卷調查和線下志願者體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最終,活動**有效線上調查樣本數量2238份,有效線**察樣本數量104份。

線上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普遍認為共享單車利大於弊,73.9%受訪者支援發展共享單車,93.

8%受訪者認為**要支援共享單車的發展,近七成受訪者對使用共享單車表示滿意。在對共享單車的使用及管理評價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訪者對共享單車經營者的管理不滿意,其中「車輛損壞」是受訪者反映最經常遇到的問題,「亂停亂放」是受訪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受訪者普遍認為,共享單車消費者與經營者都須承擔多種責任與義務,**應加強規範引導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進共享單車配套設施。

志願者體察結果顯示:在騎行、服務環節,大多數志願者對用車說明、註冊、押金、收費、操控、費用結算、押金退還步驟及速度等方面給予正面評價,綜合評價得分7.3分(滿分10分)。

但有22.1%志願者表示尋車有困難,有個別志願者稱「花了超過30分鐘才找到單車」;只有52.9%的志願者能馬上找到沒有任何問題的共享單車,其中「***或編號被塗抹或脫落」、「座椅損壞或丟失」、「車輛太髒」及「輪胎損壞或丟失等,是共享單車存在的較常見問題;約七成志願者對共享單車客服服務不滿意。

志願者體察還發現,適宜騎行的自行車專用道少,只有24.0%的志願者表示在體察時有自行車專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騎行;但即便有自行車專用道,也存在車道「斷頭」、過窄、被霸佔及損壞等各種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沒有自行車專用道,仍有8.7%的志願者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此外,單車專用停放區不足問題突出,有36.5%的志願者則反映沒有停車專區,有43.3%的志願者受停放場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單車停放在行人路上。

同時,與問卷調查結果一致,志願者通過觀察,大多認為「亂停亂放」在其他消費者不良行為中佔比最高,達到64%。

綜合此次調查結果,廣東消委會認為,雖然共享單車的出現解決了居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同時也因綠色環保、高效便捷、低價健康受到了消費者的歡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規規制不足、經營者應盡責任履行不到位、消費者自律不夠、市政配套缺失、社會各界共享意識不強等「五大癥結問題」,形成行業發展的阻力。特別在經營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資訊保安權等情況和隱患,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為進一步規範共享單車行業,推動其長遠健康發展,構築和諧廣東消費環境,省消委會在綜合法律專家、經濟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經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觀點及建議:

一是社會要營造有利於共享單車發展的環境。共享單車服務是網際網路充分應用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創新經營模式,順應了金融資本、**鏈各方和消費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經濟是法制經濟、資訊經濟、信用經濟、合作經濟。共享單車的發展需要從法律完善、**支援、行政監管、社會氛圍等多方面提供條件,優化發展環境、夯實發展基礎。

此外,市場各參與方要自覺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約束,遵守共同的行為準則底線。國家要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共享經濟發展要求。

二是經營者要充分履行應盡責任和義務。任何市場創新,都必須以實現和增加消費者福祉為根本落腳點。消費者的權利實現,要靠經營者履行責任和義務來保障。

共享單車各相關市場主體必須遵守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主動承擔市場規範發展、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一責任。根據調查發現的問題,共享單車企業當務之急,要對照法律規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資訊保安權的各種規定和行為,確保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到位;要根據調查中消費者反映的意見,不斷優化經營模式,為消費者提供滿意的消費體驗;同時要主動承擔規範引導消費行為的責任,要制定明確可行的消費者行為規則,加強對消費者規範用車的引導,營造文明的消費氛圍。

三是消費者要增強規則和自律意識。在共享經濟活動中,被共享產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真正分離,實現了消費者在沒有取得對產品和服務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得到對產品和服務的分時使用權,擴充了消費者的消費權。但共享經濟「分享」的性質,同時又對消費者的意識和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費者必須有規則意識、契約精神、誠信理念和自律行為。

為此,廣大消費者要適應共享經濟發展不斷轉變消費理念,要更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約定、社會公道。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共享單車時,要做到:學法守法,嚴守法律邊界;謹慎掃碼,保護資訊保安;合法用車,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合理停車,維護公共秩序;文明用車,維護良好形象;誠信用車,珍惜個人信譽。

廣東消委會共享單車消費服務調查相關法律問題律師點評

為規範共享單車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調查發現情況,就共享單車消費服務涉及的法律問題,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林昭潤律師進行了解讀和點評。

一、調查中發現不少違規停放共享單車的現象,包括停在機動車道、封閉小區/住宅、車庫、綠化帶、有禁停標誌的地方、明顯阻礙行人或機動車出入的位置等。

問題1.**對非機動車的停放地點是否有明確規定?

法律僅對停放地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範要求,未對具體停放地點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即對於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停放於規定地點內,對於沒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以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為前提進行停放。

3月21日,廣州市交委聯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委正式發布《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自行車停放區設定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這是廣州市規範共享單車停放管理的第乙個規範性檔案。《導則》適用於廣州中心城區(包括荔灣、越秀、天河、海珠四區全部區域和白雲、黃埔部分區域)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定自行車停放區。《導則》要求,自行車停放區應當能夠合理利用道路空間,避免影響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響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車停放區的設定應當保障使用者訪問車輛安全,同時有利於引導規範自行車停放秩序。

停放區不應設定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自行車停放區應當以需求為導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夠方便市民快速便捷訪問車輛,保證車輛進出停放區暢通無障礙,促進自行車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車停放區應當重點圍繞城市公共運輸網路節點周邊進行設定,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車短距離接駁公共運輸;充分利用綠化帶、設施帶、軌道交通站出入口後側、人行天橋引橋底、高架橋下等空間靈活設定;停放區規模應當結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間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地合理確定,並方便維護管理。《導則》明確規定了17種路段或位置不應設定停放區。目前,天河、海珠區**已經先行在轄區內組織自行車停放區的率先試點工作,其它區域將陸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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