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案管理辦法

2022-10-21 16:00:31 字數 4597 閱讀 793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雲南省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規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案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雲南省人民**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和《雲南省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3-2023年)》(以下簡稱《綜合體系建設方案》)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財政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支援並經雲南省人民**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案(以下簡稱「治理專案」)的管理。

第三條治理專案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突出重點;

(二)急重優先、逐步實施;

(三)分級負責、屬地為主。

第四條治理專案管理包括專案核查篩選、勘查可研、投資評審、立項審批、施工設計、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後期管護、監督檢查等各工作階段的管理。

各工作階段的管理實施細則或規定,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第五條治理專案技術工作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治理專案技術質量管理實行專家諮詢和評審論證制度,治理專案組織實施實行專案法人、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資訊公開、竣工驗收和決算評審、審計、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與其承攬的治理專案級別、型別相對應的甲級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監理單位,不得承擔同一治理專案的施工和監理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省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職責

1、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和完善治理專案管理辦法及配套的核查篩選、招投標、勘查可研、施工設計、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後期管護等實施細則或規定;

(2)會同省財政廳編制省級年度治理專案與資金預算計畫,報省人民**批准同意後,及時下達治理專案任務;

(3)組織審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圖設計等前期工作技術報告,組織治理專案前期工作招標,制定施工、監理招標工作實施方案;

(4)組織、協調、指導治理專案實施;

(5)組織開展治理專案監督檢查,上報督查報告;

(6)協調解決治理專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7)組織特大型治理專案的竣工驗收。

省國土資源廳成立省級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指揮部,對治理專案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和協調指揮。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2、省地質調查局主要職責

省地質調查局是治理專案技術總負責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起草治理專案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或規定,擬定相關技術要求;

(2)彙總整理治理專案核查篩選資訊,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省級年度治理專案計畫建議;

(3)組織勘查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資金概算、施工圖設計與資金預算的專家論證評審;

(4)編制治理專案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圖設計等前期工作招標方案,具體負責前期工作招標的組織實施,編制施工、監理招投標工作實施方案;

(5)組織開展治理專案相關技術總結與研究,針對專案實施中發現的重大技術問題,組織專家會商諮詢;

(6)參與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工程移交、效益評估等環節的技術工作;

(7)承擔省國土資源廳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1、參與治理專案可行性論證;

2、參與開展治理專案管理、監督檢查、專項核查等。

第七條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本州(市)擬上報治理專案的核實、預選,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上報州(市)級年度專案資金計畫;

(二)組織編制治理專案建議書,並審查、上報;

(三)組織相關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省地質調查局完成治理專案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圖設計的招標工作,組織完成治理專案施工、監理招標工作,確定第三方技術質量監督單位;

(四)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治理專案督促檢查;

(五)組織特大型治理專案初驗並參與竣工驗收,負責大型治理專案竣工驗收;

(六)督促指導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治理專案組織實施工作;

(七)按照有關要求彙總上報相關資訊。

第八條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治理專案建設單位(以下稱「建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本縣(市、區)擬治理專案的初查、初選,向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治理專案建議書和縣級年度專案計畫;

(二)作為具體治理專案的招標人,負責與中標單位簽訂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協助、指導中標技術單位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圖設計等前期工作;

(三)負責治理專案實施的日常管理。協調組建治理工程指揮機構,編制治理專案實施管理方案,報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

(四)組織治理專案自查自驗,負責治理專案檔案資料歸檔管理,按照有關要求整理、審查上報相關資訊;

(五)組織、協調、監督竣工治理專案後期管護,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開展治理專案效益評價、績效評價。

第九條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工作,按照投標檔案的承諾和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條省地質調查局根據州(市)上報的年度治理專案計畫或建議書,依照專案核查篩選規定,逐個進行核查篩選並向相關州(市)國土資源局反饋核查意見。根據核查篩選情況及《綜合體系建設方案》年度計畫,編制省級治理專案年度計畫建議,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十一條治理專案前期工作包括勘查、可行性研究(達初步設計程度)與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與預算編製。主要管理環節是前期工作招標、可行性研究報告與概算評審、投資評審、立項審批、施工圖設計與預算評審。

第十二條治理專案前期工作招標,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省地質調查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省地質調查局根據經審定的年度治理專案計畫和前期工作招標方案,在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相關工作原則上應在60天內完成。

第十三條省地質調查局具體負責組織勘查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的技術評審。

第十四條技術評審可行的治理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批次送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組織概(預)算投資評審。評審不可行的,專案前期工作終止。

第十五條經評審認可的治理專案,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聯文上報省人民**審批,經省人民**審批後,列為年度實施任務。

第十六條經省人民**批准同意的治理專案開展施工圖設計工作,省地質調查局組織施工圖設計與預算技術評審,評審通過後由省國土資源廳批覆實施,專案前期技術工作結束。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施工圖設計批覆後,各相關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治理專案實施任務下達各相關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治理專案所在地州(市)國土資源局必須按照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施工、監理招標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建設單位在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完成施工、監理招標工作;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監理合同。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監理、設計代表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協調地方群眾與施工單位的關係;組織分項工程驗收,為初驗和竣工驗收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理專案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等管理過程檔案,按要求上報相關資訊。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評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實施工程質量檢測,出具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第五章工程驗收

第二十二條實體工程,經批准的施工圖設計及設計變更,預算及預算調整,施工合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以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審計報告等是工程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工程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驗合格後經過至少乙個汛期的試執行檢驗並形成治理工程試執行效果評估報告的,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特大型治理專案進行初驗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完成各項治理內容,經自查自驗合格並形成總結報告後,向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初驗申請,由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並符合其他竣工驗收條件,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廳組織竣工驗收。

大型治理專案,按照本條第一款要求完成有關工作後,由專案所在地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完成竣工驗收,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驗收的主要內容是專案完成及預算執**況、實體工程建設質量及監測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等。提交驗收的資料報括:驗收申請、竣工報告、監理報告、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審計報告、竣工圖紙等。

竣工驗收還應提交工程試執行效果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驗收合格的,主持驗收部門出具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按照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規定問責,並限期整改至合格。

第六章後期管護

第二十六條初驗合格後的治理工程試執行期內,施工單位負責治理工程的管理維護。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缺陷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修復。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根據治理工程所在區域、保護物件、受益主體等情況,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指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辦理資產和後期管護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辦理工程管護移交手續後,由管護單位負責治理工程的日常巡視和維護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置,超出管護單位處置能力的,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監督各參建方建立健全專案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專案申報到工程驗收各環節的文獻資料;在竣工驗收後及時辦理技術檔案歸檔和移交手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配合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獨立開展或參與治理專案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治理專案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和群眾滿意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建專案進行績效跟蹤和完工專案進行專項核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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