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岩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二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專案,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岩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專案,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岩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五人。
第六條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七條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第八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章審批和管理
第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並公告。
第十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檔案;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專案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六)單位主要監理裝置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
(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件乙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上**。
第十一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二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後擬批准的資質單位,應當在**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審批,並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複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准後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
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等級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兩年後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公升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重新審批,並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資質單位遺失資質證書的,在**上宣告後,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資質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資質單位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登出手續後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應當建立監理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監理技術檔案上註明。
第二十四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對承擔的監理專案,應當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監理專案跨行政區域的,向專案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登出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審批及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於本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逾期不申領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條本辦法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及其分級標準,依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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