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2023-01-10 15:33:04 字數 5522 閱讀 407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採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案。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務範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三十名且具備高階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專案,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專案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裝置。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五名且具備高階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專案,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專案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裝置。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名且具備高階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專案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裝置。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 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五名且具有高階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件整理裝置。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

少於十名且具有高階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件整理裝置。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五名且具有高階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件整理裝置。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案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專案,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裝置。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案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專案,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裝置。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案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裝置。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型別。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專案,專案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專案,專案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於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並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檔案和設立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註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檔案;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案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裝置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件乙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上**。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後擬批准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複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准後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後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公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上宣告後,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登出手續後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檔案上註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並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案的資質單位,應當在專案合同簽訂後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案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專案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登出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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