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大雜燴

2022-10-17 00:18:15 字數 5320 閱讀 5287

2023年期末考試民事訴訟法重點內容(據徐昕同志)

1.糾紛解決機制的型別和原理:

私力adr

公力2.程式正義:在對一種至少會使一部分人的權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響和活動或決定作出評價時,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正當性,而且要看這種結果的形成過程或者結果據以形成的程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觀的正當性、合理性標準。

3.民訴法基本原則

論處分原則

論辯論原則

論平等原則

論誠實信用原則

4.民訴法基本制度

簡述公開審判制度及例外

合議制迴避制度

審判委員會

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內容

5.基本理論

訴權標的

既判力民訴法律關係

證明責任

6.主管和管轄

案例是否具有可訴性/是否歸民庭管/歸哪方管轄

管轄的具體規則

簡述協議管轄

7.當事人

簡述無獨立請求權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簡述訴訟代表人制度

8.證據

無須證明的事實有哪些

證明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9.期間、送達

10.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的條件和適用範圍

11.強制措施(特別是罰款與拘留的適用)

12.普通程式的運作流程,特別是**審理的啟動

13.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14.二審程式的審理範圍

15.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

16.檢察制度概述

17.督促程式概述

18.執行程式的基本概念,啟動條件

名詞解釋:

1.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基本程式。

2.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3.舉證責任——是指證明主體為了使自己的訴訟主張得到法院裁判的確認,所承擔的提供和運用證據支援自己的主張以避免於已方不利的訴訟後果的責任。

4.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滿後,沒有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做出對社會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

5.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進行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6.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7.海事訴訟——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爭議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海事爭議案件的程式和制度。

8.選民資格案件——是指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後,不服選舉委員會所作的處理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9.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10.執行程式——是指國家機關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執行依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民事權利的手續、步驟和活動的總稱。

11.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後,或者訴訟開始前,為保證日後給付判決的順利執行,而對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所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

12.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13.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活動。

14.主管——是指國家機關的職權範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許可權範圍。

15.執行競合——是指在民事實行程式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同時或先後以不同的執行名義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各債權人的請求之間相互排斥,各個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同時獲得完全滿足的一種競爭狀態。

1.簡述民事訴訟證據的構成要件。

答:證據材料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民事訴訟證據。這些條件是:

(1)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2)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聯絡,即具有關聯性;(3)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2.簡述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

答: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包括三種案件: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用的;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第三,因情況緊依法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如: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反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貸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包括:第一,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第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第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3.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範圍。

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範圍包括三類;第一類,重大的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通過司法解釋將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第二類,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即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第三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著作權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等等。

4.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

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可以分為憲法規定的共有原則和民事訴訟法本身的特有原則,共有原則是三大訴訟法和憲法、法院組織法所共有的,而特有原則則是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反映民事訴訟規律的基本原則。特有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六個:

第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同等與對等原則。即,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三,法院調解自願與合法原則。即,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四,辯論原則。

即,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第五,處分原則。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六,檢察監督原則。即,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5.簡述反訴的概念和提起反訴的條件。

答: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所提出的旨在抵銷、吞併或排斥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當事人條件。反訴必須是本訴的被告對原告提起;第二,訴訟請求條件。

要求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旨在抵銷、吞併或排斥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理由條件。反訴必須與本訴具有牽連性;第四,管轄條件。反訴必須屬於法院主管,並且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第五,時間條件。

反訴原則上應當在法院受理本訴後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提出;第六,適用程式條件。反訴必須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式。

6.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一些?

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共有七種:第一,書證。

即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第二,物證。即以其形狀、質量、規格、受損壞的程度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第三,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第四,證人證言。

即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做的陳述;第五,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做的陳述;第六,鑑定結論。即鑑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判斷後作出的結論;第七,勘驗筆錄。

即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後製作的筆錄。

7.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有什麼區別?

答:第一,提出申請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起訴前申請,後者在起訴後、執行前申請;第二,申請保全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後者是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第三,提起保全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後者以當事人申請為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做出裁定;第四,裁定做出的時限不同。

前者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後者只是在情況緊急時,才必須載8小時內做出裁定;第五,擔保的要求不同。前者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後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決定,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第六,訴訟後果不同。

前者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了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後者則不存在此問題。

8.簡述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二者之間的區別。

答: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性質不同。前者是案件的管轄權發生了移位,後者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非管轄權;(2)作用不同。

前者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微調,後者則是糾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錯誤,尤其是地域管轄上的錯誤;(3)程式不同。。後者則僅表現為單方行為,無須經過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9.簡述我國的兩審終審制。

答:我國的兩審終審制,是指乙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制度。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兩個審級有不同的程式,並發揮著不同的審判作用;第二,兩個審級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兩個審級有機地銜接。具體表現在裁判的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的方式,一、二審法院之間訴訟文書的移交和訴訟案卷的移送,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審判上的監督,等等。

10.簡述執行的原則。

答:民事執行的原則,一般是指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在整個民事執行程式中起指導作用的行為準則。一般包括以下五個基本原則:

第一,執行合法原則。即,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並且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進行;第二,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即,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地位不平等,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差別;第三,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即,要求民事執行不僅要全部實現債權人的權利,同時也應照顧執行義務人的實際需要;第四,執行及時原則。即,及時審查、及時執行和及時申請;第五,執行窮盡原則。即,只有在窮盡了各種執行方法、措施和途徑後仍不能滿足債權人權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式。

11. 簡述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生效裁定、判決申請再審的條件包括:(1)必須符合法定的時間,即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的兩年內提出;(2)必須符合法定的事由,具體包括:第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第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第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案件範圍有一定的限制,如,解除婚姻關係的生效裁判不得申請再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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