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複習題參考

2023-02-09 10:36:03 字數 3843 閱讀 6562

一. 簡述協議管轄及其有效條件

答: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5.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

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和的規定。

二. 專屬管轄及其適用範圍

答: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簡述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聯絡與區別

答: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並擁有共同的訴訟標的。

其構成條件如下: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因為共同訴訟人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時權利或義務;或因為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3、在訴訟中共同訴訟人都參見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普通共同訴訟:就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經當事人同意而進行的共同訴訟。

構成條件: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2、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主要是指同一型別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是相同的。

3、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4、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區別:必要共同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必須合併審理,判決結果同一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可以合併審理而且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沒有什麼聯絡,判決結果獨立共同點是一方雙方當事人為2人以上。

四. 簡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區別

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是參加到原、被告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都不是本訴的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2.訴訟地位不同。3.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同。4 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五. 簡述民事訴訟證據及其構成要件

答: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

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事實,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推測、猜測的,必須是當時作用於人的感官、被人感知,留在人的記憶中,或作用於周圍的環境、物品,留下某些痕跡等。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事實,必須與審判的具體民事案件的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絡。最後,必須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必須具有法定的形式,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形式,超過這七種以外的形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二是取得證據的方式、方法和程式必須合法。

六. 簡述書證及其書證的適用

答: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本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適用範圍:

(一)有些書證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性質、作案動機和目的

(二)可以鑑別其他證據的真偽

(三)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辯和虛偽的陳述

(四)在**等經濟犯罪案件中,書證是不可缺少的證據

七.評述民事起訴制度

答:首先,民事起訴制度是民事訴訟法中涉及範圍較廣的乙個課題。就民事訴訟而言,民事起訴權的行使,是人們接近司法、尋求司法保護的起點。

合理、有效保障民事起訴權,對於人們正當民事權益的保護、訴訟的正常進行、制定法的完善,乃至推動我國的法治程序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各種民事糾紛大幅增加。然而,許多糾紛卻因現行民事起訴制度的缺陷常被擋在司法大門之外。

這不僅不利於民事起訴權重要功能的發揮,而且導致人們對司法的不信任,甚至由於人們的正當訴求得不到司法救濟轉而尋求非理性解決方式。「民事起訴權的行使,直觀上就表現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它通過人民法院接受其訴訟而實現。從法律性質上看,這種行為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能引起民事訴訟程式的發生。

其次民事起訴權是當事人的一種重要訴訟權利。作為一種訴訟權利,民事起訴權所對應的義務主體是國家。因而,當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作為訴訟權利所對應的義務主體的國家,應該提供救濟和幫助。

而現代國家,在分權原則的基礎上,一般都通過建立民事訴訟制度,由司法機關來行使民事審判權以具體履行這一義務。

八.評述民事訴訟中公開審判制度

答:首先,公開審判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一般認為,公開審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一切審判活動除了依法不公開的以外,都要公開進行,並最大限度地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從而實現訴訟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的一項原則。

其次, 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 1、公開審判是社會主義民主在訴訟中的體現。2、公開審判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3、公開審判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

4、公開審判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結果。5、公開審判有利於在社會上普及法律知識。

九. 簡述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

答:**審理和逕行裁判。具體來說,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十.評述檢察院監督民事訴訟

答:修改後民訴法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地位和作用,從立法上使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擴大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豐富了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強化了檢察監督手段。

針對新民訴法施行後,檢察機關如何開展監督怎樣落實法律規定,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民事檢察監督在性質上是對公權力的監督,而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同時,民事檢察監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式,或者提出相應的檢察建議,促使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式、糾正違法情形。與刑事訴訟相比,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大,適用法律更為細緻複雜,從而決定了其更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監督。

因此在法治構建的功能上,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保證依法行使審判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是,由於缺乏必要而細緻的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一直難以行使有效的法律監督,使得中國的法律監督權多處於不平衡狀態。其實,就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權而言,檢察院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並不缺乏立法上的肯定性設定,從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到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都有相關的巨集觀規定。

問題是,這些近乎對憲法原則條款進行複述性的立法,並沒有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南,尤其是對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式、許可權、法律責任等,都缺乏具體的制度規範。而這些內容,由於涉及到公檢法等多個部門的協調關係,是很難交給檢察機關自己去設定的。因此,要徹底改變檢察監督不全面的現狀,就必須從國家層面立法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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