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壩填築監理實施細則

2022-10-14 11:42:02 字數 4538 閱讀 3003

阿勒泰市汙水再生利用工程汙水庫工程土方開挖實施細則

監理實施細則

新疆華瑞工程管理諮詢公司

二零一零年六月

審核人:寧勇

校核人:李磊

編寫人:李陽

阿勒泰市汙水再生利用工程汙水庫工程土壩填築監理實施細則

一、 總則

1.1 本細則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檔案(以下簡稱「合同」或「合同檔案」),sdj213-83《碾壓式土石技術規範》,sl52—9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範》和有關工程驗收規範編制。

1.2 本細則適用於土石壩填築工程專案。

二、 開工許可證申請程式

2.1 承建單位應在大壩填築工程現場施工放樣前10天,將放樣放測計畫報告報送監理部批准。內容應包括:

1)施測專案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點,壩軸線及主要物軸線,業主單位提供的有關基準資料)。

2)施工放樣技術說明書(包括平面和高程測量控制網的設定與技測、施測方案與技術要求,計算方法和操作規程等)。

3)測量儀器裝置的配置、檢驗和校正資料。

4)測量專業人員的配置與組合。

5)施測進度計畫。

6)測點保護措施。

7)資料記錄及整理制度。

在施測前依據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預先算出壩體各部位,各高程控制點的座標引數,以便放樣施測時控制和校正。

2.2大壩填築開工以前,承建單位應將大壩測量控制網及放樣測量控制及放樣測量成果以及相關計算資料報送監理部審核,必要時,測量監理工程師將對報送成果進行校測和認證。

2.3 大壩填築施工之前,承建單位應按合同檔案、技術規範和設計檔案要求完成現場生產性碾壓試驗。在滿足設計要求的條件下,模擬實際施工條件,通過碾壓試驗調整,優化和初步確定壩體主要填築的碾壓引數和坡面碾壓施工工藝。

試驗結束後,承建單位應將碾壓試驗成果及碾壓裝置的詳細資料報送監理部批准。

2.4 承建單位應在大壩填築工程開工前28天,向監理部報送詳細的施工措施計畫。內容應包括:

1)工程專案概況(包括申請開工分部工程專案,設計或合同工程量,填築部位平面,剖面圖等)。

2)施工布置,運輸方式及場內道路規劃。

3)分割槽填築料及其堆存與供料平衡計畫。

4)墊層料的加工生產工藝與生產規劃。

5)施工程式(包括壩體填築的區、段劃分、 護坡工程等施工作業程式)。

6)通過碾壓試驗擬定的分割槽碾壓引數(包括壓實機具、振動頻率、行走速度、鋪築厚度、灑水量、碾壓方式與遍數等)

7)施工進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業迴圈時間、分期填築形象、填築強度與分割槽累積填築工程量等)。

8)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鋪料及碾壓方式、岸坡和分割槽接頭,接縫與結合麵等特殊部位處理,邊角部位的鋪填,壓實方法與機械裝置,壓實層間結合處理措施,墊層料上游坡面保護等施工方法, 必要時還應報送特殊條件下的填築方法)。

9)超徑塊體和不合格填料的處理。

10)施工機械的配置與勞動力組合。

11)質量控制措施。

12)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措施。

13)監理部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5 上述報送檔案連同審簽意見均一式4份,經承建單位專案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監理部審閱後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乙份或另行發文批覆,原檔案不返回。

批覆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後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後重新報送」四種。

2.6 除非收到的批覆意見為「修改後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於接到承建單位申請後的24小時內開出相應工程專案的開工許可證。

2.7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開工申請所必要的檔案和資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若承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監理部審簽意見或批復檔案,可視為已報經審閱。

三、 施工過程監理

3.1 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做好施工測量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壩體填築前,必須校測和放出大壩軸線,各重要建築物的邊界位置和填築範圍,壩體填築過程中,應對各分割槽的邊界範圍進行測量控制或監測。

2)隨施工進展定期進行壩體填築縱、橫斷面的測量,對各類填築料加以區分,將成果繪成圖表並按設計控線計算出填築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3)每一分部工完工,應及進測繪施工區域平面圖和縱、橫斷面圖,其比例尺不應小於施工詳圖所採用的比例。

3.2 施工期所有測量記錄,計算成果和測繪圖幅,特別隱藏工程的資料,均應及時整理、校核、分類、整編成冊,工程竣工後,同由承建單位將上述資料和地面控制網點全部移交業主單位。

3.3 壩體填築必須在壩基清理和處理,岸坡處理以及隱藏工程完成,經質量檢驗合格並報監理工程師認證後,方能進行。

填築第一層時,對區域性的低窪處要按檔案,技術規範和碾壓試驗的要求進行處理和補平。

3.4 每層填築施工應在下層驗收合格並經監理工程師認證後方可進行。

3.5 承建單位應加強對壩面施工的管理,按設計分割槽劃分單元工程,保證工序銜接、流水作業、層次清楚、層面齊整、搭接密實、均衡上公升。

3.6 承建單位應選派有經驗的施工監督人員在料場和填築施工現場進行施工監督和指導,並與監理工程師密切合作,及時通報檢查發現的問題提供必要的資料。

3.7 承建單位應按技術規範要求的數量和方法對填築壩體進行取樣檢查,這種檢查應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當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指示承建單位應按監理工程師指示進行返工或補工處理。

3.8 不應在壩體填築斷面之內的岸坡上卸料,特殊情況下必須卸料時,應報經監理部批准,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作好岸坡和卸料場地的清理與處理。

3.9 由於施工等原因而停止的壩面應和加以保護,壩體遭受暴雨後,應對壩面進行認真處理,並經檢驗合格後,始准繼續填築,同時,應做好損害與修復記錄備查。

3.10 壩體填築期間,承建單位應在下月10日以前向監理部報送當時施工進展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1)施工概況(包括開工部位、施工時段、壩體填築斷面控制情況)。

2)施工程式與方法(包括各部位填料**、品質、灑水量、碾壓方式和碾壓引數、結合面、接縫、接頭處理以施工作業中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3)施工作業進度(包括分部、分項完成工程量、施工強度 、機械裝置投入與配置、勞動力組合和投入,以及主要材料耗用情況)。

4)當月施工質量及質檢情況。

5)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和處理措施。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3.11 承建單位應按照施工技術規範和報經批准的施工措施計畫,按章作業、文明施工,如因施工條件變化需變更施工措施計畫,需事先報監理部批准後才允許實施。

3.12 對於施工**現不符合設計要求違反施工規範的現象監理工程師有權採用口頭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由承建單位承擔。

四、 施工質量控制

4.1 壩體填築質量控制以工序控制為主要手段,在施工過程中,重點檢查以下專案是符合要求。

1)各填築部位的填料質量。

2)鋪料厚度、碾壓遍數、灑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碾壓機具規格、重量、振動頻率和壓力等。

4)有無漏碾,欠碾或過碾。

5)壩體各部位接頭及縱橫向接縫的處理與結合部位質量。

6)壩體填築斷面控制情況。

7)壩體及坡面平整度。

4.2 壩體填築施工各工序應按技術規範,碾壓試驗的要求和報經批准的作業措施計畫進行。

鋪料應分層平行攤鋪,層面如出現明顯的凹凸不平整現象時,必須進行整平,才允許進行碾壓。

4.3 當氣候乾燥,土層表面水分蒸發較快時,鋪料與壓實表面均應適當灑水潤濕,以保持施工含水量。

4.4 粘性土的碾壓應沿平行壩軸線方向進行,不得垂直壩軸線方向碾壓,如特殊條件必須垂直壩軸線方向碾壓時,需經施工負責人批准,但應對碾壓操作人員進行專門訓練,在碾壓過程中施工與質檢人員應嚴格控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當壩軸線呈弧形,並用重型機械壓實,應特別注意防止欠壓、漏壓。

壓實機械及其他重型機械在已壓實土層土行駛時,不宜來往同走一轍,汽車上壩時應經常更換進入防滲體的路口,減少重複碾壓遍數。

4.5 分段碾壓時,相鄰兩段交接帶碾跡應彼此搭接,順碾方向,搭接長度應不小於0.3-0.5公尺,垂直碾壓方向搭接寬度應為1-1.5公尺。

4.6 施工中應嚴格控制填築層厚、卸料處前應有層厚標尺,以控制鋪料,每一填築層碾壓後,應按20×20公尺方格布網進行高程測量,據此檢查填築層厚。(也可按壩軸和兩邊坡每20公尺一斷面布網,每層厚不大於50厘公尺)。

4.7 如填土出現「彈簧」,層間光面,層間中空,松土層,剪力破壞等現象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認真處理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後,始准鋪填築新土。

4.8 為保證均質壩在設計斷面內的壓實幹容重達到設計要求,鋪土埋上下游壩坡應留有餘量,並在鋪築護坡墊層前按設計斷面削坡。削坡後,臨近坡面約30厘公尺(水平)範圍內的壓實幹容重,允許低於設計標準,但不合格幹容重不得低於設計幹容重的98%。

五、 其他

5.1 每一填築單元工程施工完成後,承建單位應及時填報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並報監理工程師確認,以作為以後評定相應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基礎資料、

5.2 本細則未列之其他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按合同檔案技術規範,有關施工技術規程規範和質量評定進行。

5.3 工程質量檢驗及單元工程開工簽證,按《土建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工作規程》及其他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5.4 工程支付計量與量測及價款結算早日申報,按《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監理工作規程》和業主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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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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