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法律行為

2022-10-10 18:51:05 字數 1534 閱讀 1833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行為從而達到自己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後果。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是,在本質上最系統、最充分地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法律行為的自由,一方面是排除國家等權利對法律的干涉,另一方面是對當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賴。法律行為不具體規定行為人應做的事,而是對行為是否合法進行一般判斷,確定行為有效、無效、可變更可撤銷還是效力待定的法律效果,用以維護社會秩序。

民事法律行為是由意思表示要素和其他事實要素構成的。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行為人需要有效果意思、行為人決定發表效果意思、表示行為以及表示效果意思通過明示或默示形式方可完成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了構成要素的事實狀態即可視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而當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時發揮法律效力即可看作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前,會有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附負擔的民事法律行為等,我們統稱為附款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完成額外附加的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方可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根據民事行為是否引起行為人意思表示內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狀況,分為有效、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四種狀態。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實施的民事行為稱為「無效民事行為」;(2)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針對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稱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3)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有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作出追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無效的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稱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有效即可成為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確定有效。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過程中,約定某種客觀情況作為所附條件或所附期限而影響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約定條件的叫做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而約定期限的即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確定無效,是指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根本不能發生當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為因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但純獲利的行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包括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行為。

意思表示自由受限也會使民事行為無效,如收到脅迫損害國家利益。

民事行為效力可變更可撤銷,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欠缺非根本性的生效要件。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於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示公平幾種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基於撤銷權與可變更的權利對民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若不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表示,則視為行為有效。

民事行為效力待定即效力並未確定,需要第三人表示輔助。無權處分、無權**、債務承擔超越民事行為能力實施行為均屬於效力待定,需要第三人在催告期間內行使追認權或撤銷權,否則視為無效。

儘管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與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都欠缺生效要件,但是可以通過生效要件的根據、生效要件的實質、效力狀態、主張權利的當事人和時間限制等特點加以區分,更加便於理解!

結語:民法,作為平民之法,其理應被給予給多的關注,而民事行為作為民法中乙個尤為重要的環節,研究民事行為的生效顯得十分重要。當然,目前我國民法體系仍不完善,需要繼續完善和進一步去從實踐中總結和汲取經驗教訓,不斷做到體系和內容上的完備!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 民法之民事法律行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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