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法律行為演練 8K

2023-02-09 08:18:03 字數 1296 閱讀 7407

演練專案:300萬借款資金如何追回?

基本案情:陸x雷、陳x輝分別為寧波xx****業務員及法人代表。2023年12月22日經陸某萍、沈某娟等人介紹,陸x雷、陳x輝與林某某認識。

當日,陸、陳二人向林某某出示乙份由山西某煤焦****與寧波xx****於2023年12月9日訂立的「煤炭購銷合同」,並稱「該筆生意數量巨大、利潤可觀」, 「山西方面已落實四隻專列並已經支付鐵路押金40萬元,如籌集不到錢,40萬元要被吃沒,若借款資金到位則保證貨物發到江西南方集團(國有企業),貨款由借款人自己結算」。林某遂向投資公司以高息借入本金300萬元,並於2023年12月23日將上述300萬元借給寧波xx****。因陳x輝、陸x雷提出當時公司賬戶被法院查封,遂借款協議上以陳x輝為借款人、以公司、陸某萍及沈某娟為擔保人而訂立。

同時陳x輝以公司涉訴、賬號查封為由,要求林某某將300萬元資金劃入沈某娟個人賬戶。

借款合同簽訂後,陳x輝告知沈某娟與林某某稱「經去山西考察,公司已派業務員陸x雷到山西經營煤炭業務,陸x雷已經按《煤炭購銷合同》約定將煤落實了,質量很好,5300-5400大卡,鐵路計畫也已定好了,**很便宜,只有260元左右一噸,有200多元1噸可賺」,並**通知沈某娟盡快將籌集來的資金匯給陸x雷。於是,在2023年12月28日沈某娟將林某某的300萬借款轉入陸x雷個人賬戶。

300萬借款資金轉入陸x雷後,過了乙個月遲遲不見煤發來。林某某多次追問陸x雷,陸x雷謊稱「煤已經買好了,堆放在山西嵐縣,很快會發運過來」,並以各種理由推脫。為核實煤炭業務真相及追回300萬元本金下落,林某某派人與沈某娟先後兩次前往山西追查,陸x雷每次均避而不見,且手機關機,300萬元本金也不知去向。

期間,林某得知陳x輝涉嫌公司抽逃出資罪而被網上通緝、寧波寧波xx****瀕臨破產。於是,林某某遂於2023年8月向公安局報案,但公安機關一直以「陸x雷買過煤炭,不構成犯罪為由」,不予立案受理。

經工商部門調查得知,寧波xx****成立於2023年12月28日,註冊資本2000萬元,成立時股東為陳x輝、李某英(分別佔55%、45%股份)。2023年8月15日寧波xx****股東李某英將其所佔的20%股份分別以25萬元與20萬元轉讓給沈一(25%)、沈二(20%)。2023年3月28日,沈

一、沈二又將其占有的45%的股權以900萬元轉讓給陳某君。另獲悉,沈一、。

現寧波xx****欠外債2000餘萬元,已被他人查封財產價值約為200萬元,陸x雷、陳x輝名下其餘資產無。

素材:1、借款合同

2、煤炭購銷合同

3、筆錄乙份

4、工商登記資料2份

(2)結合案件事實,分析公司為法人代表擔保及公司其他股東的責任的法律問題。

要求結合公司法相關知識與法理進行分析,字數在左右。論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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