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2021-06-28 10:24:25 字數 1487 閱讀 7388

2023年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內部資料

經濟法(注會)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 詳細描述:

1.行為能力的欠缺:

(1)追認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2)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3)撤銷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注意】追認權、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催告權不屬於形成權。

2.**能力的欠缺(下一節介紹)

3.處分能力的欠缺:

(1)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

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分析】債權行為不要求一定有處分權,只有物權行為才要求一定有處分權,所以此處的物權行為是效力待定的,而合同是有效的。

(2)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分析】若最終物權行為沒有得到追認、沒有事後取得處分權、不符合善意取得,那麼買受人沒有得到所有權。買受人有兩個選擇:①基於有效的合同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②解除合同,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無權處分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無權處分的物權行為是效力待定的。

【無效vs可撤銷vs效力待定】

例題:1.小明今年3歲,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殘疾。下列關於小明的權利能力和

行為能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小明有權利能力,但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b.小明無權利能力,且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c.小明有權利能力,但無行為能力

d.小明既無權利能力,也無行為能力

正確答案:c

解析:(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小明肯定享有民事權利能力;(2)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智力是否正常、腿部是否殘疾與此無關;(3)如果小明83歲,則要看其精神健康狀況,與腿部是否殘疾無關。

2.公民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乙於2023年1月1日知道甲的權

利受到侵害,但由於工作繁忙一直未對侵權人丙提起訴訟。2023年5月20日,乙因車禍死亡,直到2023年9月1日才由有關機關為甲指定新的**人丁。

已知該項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丁應當在()之前對丙提起訴訟。

a.2023年1月1日

b.2023年5月20日

c.2023年9月1日

d.2023年3月1曰

正確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後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於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由原來的2023年1月1曰向後順延2個月,至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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