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2023-01-22 02:51:08 字數 1526 閱讀 3650

作者:段竹君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3年第04期(999078 澳門科技大學澳門)

摘要:當所有其他義務在市民社會中瓦解的時候,民法取得了中心位置並且必然成為完全發達的體系。此種瓦解在19世紀並非明顯,家庭仍舊被視為超實證的、超歷史的、自然倫理的單元和特殊關係及一種束縛。

人們仍舊爭論關於國家的功能、本質和有束縛力的強權的問題。國家仍舊被視為人類倫理和自由的實質,自由並非是毫無條件的。自由為一種狀態、一種現實自然的人作為法律抽象的人所在的狀態。

關鍵詞:民法法;典私法

意志自由、私人自治不僅否定了舊的制度的關係,而且創造了新的民法法律關係和義務並使之合法化。黑格爾嚴格區分了主觀意志、感性專斷、思想、任何時間都會發生變化的觀點與外在表述的、為他人意志所了解、並且因此而受到拘束的意志。在指向他人的意志表述中,在行為、表示中,意志變得客觀化,外在的能夠為法律所了解從而是真實,通過他人的承諾形成合同,並且從而權利本身作為被設定的東西,其內在的普通性作為當事人雙方的任性和特殊意志的共同的東西而出現。

履行義務顯然源自合意,而不再源自單方允諾。曾經存在的給付義務是積極的履行義務而不僅是損害賠償義務。實證的法律制度並未思考產生效力的基礎,實證的法律制度將效力與事實相連。

法律行為的要約與承諾被視為事實,法律將法律後果繫於該事實的出現。相互競爭的法律主體的私人所有權的保護,也就是說,無質量的、無實質的貨幣的價值穩定,除了參加者意志變化以外、合同和其他債之關係的拘束力、可執行性,無利可圖的、但是對於維護社會必要的任務—收入和支出的制度等,沒有強制保障的、國家的、實證的制定法是無法想象的。

私法的任務被定義為:是否以及在何時、以何種方式、並在何種範圍內從事實的各種關係、聯絡、契約、義務、情況或立場出發而使人與人以懲罰來加以保護的拘束力、義務和權利形成或消失,該拘束力、義務與權利如何被履行及如何懲罰不履行。以前的民法典尤為強調:

民法典必須包含全部的責任、義務和權利。自2023年以來,除了填補特定漏洞和單個修正之外,將私法發展的必然性和現實性加以系統化的嘗試,在家庭法之外,一致指出在債法中存在乙個趨勢性的變化,這裡的債法是從廣義上理解的,既包括德國民法典總則的各個部分,同樣也包括大量的特別私法。家庭法和債法很少被加以共同分析,但是,在過去較為引人注目的是,在該兩個毫無疑問屬於私法的部分中,巨大的變化線條幾乎互不相涉,並且兩者不帶有共同的立法者的意圖,該兩個領域中的絕大部分內容是被對立地建構並對立地引導的。

對於債法領域,首先確定的是,巨大的趨勢變化並沒有完全針對特殊的債之關係,合同之債中法典所作的風險劃分卻遭受了巨大變化。然而2023年的德國一般交易條款規制法規定,一般交易條款對另一方合同當事人所造成的不利被視為不當,這證明了特殊債之關係和合同之債中的法定風險劃分的適當性和現代性。從家庭法出發分析現代私法的人,其確定,目前現代私法傾向於私人自治和意志自由的方向。

夫妻通過約定確定他們的關係,通過約定實現他們的主觀意志並受該主觀意志並受該主觀意志的拘束,當然也可以改變該主觀意志。子女具有要求將自己教育成為現實優秀的成年人的請求權,即通過教育培養其自治,子女通過其與父母的關係中不斷增加的塑造可以使得該自治生效。如果人身的長期關係不再符合一方當事人的意志傾向,原則上無須陳述理由即可結束該人身的長期關係。

取而代之的是純粹的金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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