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概念

2022-10-08 03:54:05 字數 1363 閱讀 9202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義突出了共同故意對於構成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國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徵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一)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種共同行為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死,共同不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兒子、兒媳共同遺棄年邁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為行為,有人系不作為行為,例如:

鐵道養護工甲與乙事先合謀破壞鐵路設施,在乙實施破壞作為時,甲佯裝熟睡,不履行其職責。

2.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為。具體表現為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中,各人的行為形成有機的整體。

(三)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徵是:

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乙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於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基於上述理解,下列幾種情況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謂同時犯,是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

(2)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此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做「實行犯過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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