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釋義第5條

2022-10-05 11:09:03 字數 1190 閱讀 6739

第五條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准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免予檢驗。

【釋義】 本條是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主體、檢驗管理要求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這條規定,一般稱為「法定檢驗」,它是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重心。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體現了國家的強制管理權。

商檢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不同於其他檢驗鑑定活動。第一,它是國家管理權的體現;第二,它表現為合格評定的方式,但其實質是一種管理活動;第三,它是強制實施的;第四,體現強制管理權的檢驗行為,由商檢機構專門行使(專署權力),其他部門和機構均不得為之,排除了其他部門、機構行使法定檢驗職權的可能性。本條規定與第二條相呼應,同時也是對第三條規定的細化。

二、商檢機構的法定檢驗行為體現了國家對特定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強制管理權,因此,本條對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和責任以及檢驗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進口商品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的,不准銷售、使用。不准銷售,是指不得轉售他人,不得進行商品交易,限制進口商品收貨人的售賣權。不准使用,是指在進口商品收貨人為使用人的情形下,收貨人不准安裝使用。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經檢驗,其中涉及安全、衛生、健康、環保等專案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責令退貨或銷毀,其他專案不合格的,可以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或者使用。商檢機構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成套裝置及其材料,簽發不准安裝使用通知書。經技術處理,並經商檢機構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安裝使用。

對進口可利用再生原料、舊機電等特種貨物,經檢驗不合格的,國家制定有專門處理規定。

(二)出口商品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准出口。不准出口,是指出口商品發貨人不得發運未經檢驗合格的商品,不得報關或以其他手段輸出國境。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或者口岸查驗不合格的,可以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准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對外**關係順利發展的基本前提。但並不是所有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均需接受檢驗,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進出口商品,經過法定程式,可以免予檢驗。本條對此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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