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讀後感

2022-10-03 22:51:03 字數 4569 閱讀 5976

正義論讀後感【一】  大一第一學期的時候,學院舉辦了乙個讀書沙龍的活動,就是那時,我讀了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關於這本書,本人覺得很有深度,其實我多少有點看不明白的,或者我根本駕馭不了這本書。

《正義論》這本書顧名思義就是研究正義的,我在讀這本書之前一直認為正義兩字只能跟道德聯絡起來,正義是一種道德行為,但是羅爾斯所認識的正義確遠比我所認識的要複雜,它涉及了政治、經濟、道德等領域。作者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羅爾斯在《正義論》當中提出了關於正義的兩條原則:第一條是所謂平等的自由原則,即每個人應該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第二條原則包括差別原則與機會平等原則。

前者要求在進行分配的時候,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於境遇最差的人們的最大利益,就是說,利益分配應該像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們傾斜;後者要求將機會平等的原則應用於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術與動機的人們享有平等的獲得職位的機會。我覺得這兩條原則既反映了人類社會的基本現狀和廣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現實中每個人都存在著各種差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獲得公平的機會,而人們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權和公平的機會。

羅爾斯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為兩大類: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但是羅爾斯對功利主義和直覺主義都是不贊成的,而且尤其反對功利主義。

認為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始終佔據上風。道德哲學是社會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礎之一,不改變乙個社會佔主導地位的道德哲學,使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體制。從這點出發,羅爾斯便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當作了批判物件。

根據《正義論》的內容,羅爾斯確信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存在著幾個弊端:它沒有揭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福利的增長慾望之間的原則區別,它沒有肯定正義的優先原則,正義否認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能成為妨礙基本權利的理由;它假定乙個人類社團的調節原則只是個人選擇原則的擴大是不足取的,這裡沒有把人們將一致贊同的原則視為正義的基礎,其原則內容無法成為調節全體人的巨集觀標準;它是一種目的論的理論,用最大量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當的理論,而真正的正義原則是事先設定的,不能從結果來看正義與否;它認為任何慾望的滿足本身都具有價值,而沒有區別這些慾望的性質,不問這些滿足的**和性質以及它們對幸福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怎樣看待人們在相互歧視或者損害別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嚴中得到快樂的行為。這裡直接表現為對功利主義的批評,也間接地批評了西方社會存在的各種不公正現象,如分配不平等,慾望至上,種族歧視,貧困問題等。

雖然我並沒有了解到西方的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但是。從這點中我的確認為羅爾斯是個正義之人,而且極具挑戰精神。所以我非常敬佩羅爾斯先生。

《正義論》作為經典,博大而精深,基於它的難度,我也不能做太多的評價,並且我覺得自己有機會應該多看幾次。另外,關於正義,在現代中國社會中,正義變得越來越貧乏了,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堅持正義……

正義論讀後感【二】  本書被譽為是二戰後「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本書涉及法學、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諸領域,對正義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剖析,以「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理論預設為前提,提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並論述了正義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公平與差別原則。也是自由主義的重要著作。

什麼是公平?羅爾斯的回答絕了:「無知才能公平」。

沒有偏見就是無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麼人。當乙個人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屬於哪個階層,不知道自己的天賦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追求什麼的時候,他的決策就是毫無偏見的。當所有的人都在這樣一重「無知之幕」背後作決策時,他們所一致公認的社會契約,就是正義的。

這就是我讀完《正義論》後的最深的感受!

羅爾斯的正義論提出的人們會選擇的對制度的設計的兩個原則——第乙個是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與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個原則的機會公平原則優於差別原則。

第乙個原則是有關公民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部分。

在《正義論》的閱讀中,我感觸很深,想知道什麼是正義,就要知道為什麼需要正義。羅爾斯借鑑了啟蒙者盧梭的「確信每個人都應該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維方式,提出了「正義的理想國」。羅爾斯提出,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那就是:

理性的人、原始狀態和無知之幕。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必須的狀態。

那麼,反省我們中國的現狀,又有什麼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我們中國現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

例如,範跑跑事件中,中國人的道德表現,指責范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責任義務,權利自由,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

指責起來頭頭是道,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和理論根據。沒有一定清晰的邏輯,如果叫他解釋,不可能解釋清楚的。那麼他只有通過二條途徑來反擊。

1,就是通過中國民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別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區別中進行認識,所以我覺得讀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於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意義。

正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正當的乙個子範疇,或者說,正義即是應用於社會制度時的正當。按羅爾斯的說法,倫理學必須包括正義論,而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這等於是說,設計一種正義的社會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平等。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確實透露出這樣一種平等乃至平均主義的傾向;他認為他的差別原則達到補償原則的某種目的,即給那些出身和天賦較低的人以某種補償,縮小以至拉平他們與出身和天賦較高的人們的出發點方面的差距。

在他看來,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雖然自然資質的分布只是乙個中性的事實,但社會制度怎樣對待和處理它們卻表現出正義與否的性質。他反覆申明這兩原則決不會導致乙個英才統治的社會,不會導致乙個差別懸殊的社會,甚至不無天真地表現出這樣一種預期:倘若始終遵循這兩個原則的話,未來社會的人不僅將在制度形式上保證平等,而且能夠接近事實上的平等。

在讀完這本書後,雖然對於它的內容還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還是看到了正義的一種力量,一種反省,一種啟示,還是很有意義的!

正義論讀後感【三】  在寫讀書筆記之前,我想談談讀了這本書幾節之後給我的感受。拜讀羅爾斯的《正義論》,個人認為理論性太強,又太深奧,大多沒有讀懂,只是了解了許多新的概念,雖然有的是過去知道的詞語,但羅爾斯都有賦予了它們新的內涵,諸如,正義,正義觀,公平的原始狀態,契約論等等,很簡略地將書翻了一下,涉及的範圍很廣包括了哲學,經濟學,倫理學,法學等多門學科。初次接觸這本書的第一章的前幾節,雖然就像之前說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興趣並且有耐心去研讀,也希望自己在讀書的過程中獲取豐富的知識,懂得很多道理。

羅爾斯在開篇論述正義的作用時就直接認為,人類社會的第一美德有兩個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義,並且二者是不可調和、決不妥協的。其中,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主題,人們在達成其他協議之前,首先要就社會制度的原則達成協議。然而這種締約不是一種實際的歷史行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狀態中的選擇的結果,它是互相冷淡的個人在無知之幕背後的選擇。

下面,我想就「公平正義原則的原始狀態和證明」進行簡要分析。

羅爾斯說過:公平的正義並不是一種完整的契約論。因為契約論的思想顯然可以擴大應用於選擇一種或多或少完整的倫理體系,就是說,擴大應用於一種把不但對正義而且對所有美德也同樣適用的原則包括進去的體系。

也就是說,正義即公平觀以及它所體現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類觀點所涉及的範圍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會提出類似的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更加吸引和新穎。然而要像羅爾斯一樣,要證明這些具有相當普遍性的道德常識,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說服力,卻是異常艱難的。

因此,我們只是在意羅爾斯的結論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要知道羅爾斯是如何證明的,即這些結論是怎樣得出的。只有這樣做,我覺得我們才能夠真正理解羅爾斯的思想;亦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一些錯誤與批評,因為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論證體系是非常嚴密的,邏輯性非常強。

首先必須對原初狀態要有正確的刻畫。原初狀態相當於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它在歷史上並不真實存在,它只是在思維中的一種狀態,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結論卻對現實有巨大的作用和參考價值,我想這就是羅爾斯要提出原初狀態的重要原因。羅爾斯是這樣定義原初狀態的:

「它是一種期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當然,原初狀態必須具有一定的背景環境,而且也會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們排除受到偏見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狀態目的在於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式,從而使達到的每乙個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也就是試圖通過程式上的正義,達到實質上的正義。「我們必須以某種方法排除使人們陷入爭論的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引導人們利用社會和自然環境以適應他們自己的利益。」基於此,羅爾斯假定各方都在無知之幕之中。

無知之幕中的各方並非一無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們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體力、智力等方面的運氣;甚至不知道他們的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特殊的心理傾向,但是他們知道自己正在經受環境的制約,他們也具有選擇正義原則所必須的一般知識。

因此,無知之幕的假設,使原初狀態擺脫了歷史和現實的性質而成為純粹理性的虛擬,也最終排除了訂約各方的特異性,使他們成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會影響到原則選擇的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會妨礙人們達到意見一致的衝突因素。這就使契約已完全不是現實的契約,訂立契約的行為變成了對原則的選擇,這種選擇實際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間進行,而是在乙個人的腦子裡進行。也就是說,乙個知道自己的人會明確的選擇對自己公平的原則。

但是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此一無所知,那麼他必須代表全部人選擇最有利於自己利益的原則。

《正義論》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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