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內的正義》讀後感

2021-07-11 08:58:38 字數 3230 閱讀 2190

讀鄭成良老師《法律之內的正義》有感

《法律之內的正義》是一部關於司法公正的法律實證主**讀。在以正義、自由、平等、秩序和安全等價值追求框建的法律基本價值之下,正義價值位於最高的位階。上論闡釋公正與正義的關係,同時為中論和下論**司法公正的性質和結構做了乙個基礎行的講解。

一、語義分析的語境前提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作者闡述的法律之內的正義是在司法過程這種特定語境中,公正或司法公正意味著什麼?拉丁諺語中:de gustibus non disputandum est (個人興趣是不值得爭論的),在這種場合,理性和邏輯排不上任何用場,討論也就沒有任何意義。

假設大家在理性和邏輯能力方面具有同質性,但是,幾乎在任何社會的所有理智正常的人們中間,都難以指望他們彼此間在信念、態度、目的、興趣和偏好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不僅程度上的差別廣泛存在,實質上的對立也隨處可見。所以讓我們離開價值判斷領域,把它轉換為乙個與價值判斷無關的語言問題來討論。這種討論的目的不是為了澄清思想,在於消除思想交流過程中的自我矛盾從而保證理論自身的邏輯連貫性。

為了保證討論的有效性,作者確立了乙個思想前提,這個前提也可以稱之為理論預設----我們假定有某項事實存在,並以此作為思想作業的阿基公尺德點,它即限定著理性思維的方向和範圍,也為理性思維提供某種支撐,使思想的表達和交流能夠具有必要的邏輯連貫性。作者進行的工作是描述性的研究而不是規定性和評價性的研究。作者排除了兩種不能有效討論問題的語境,然後假定對於那些重大的價值是非問題大家都能夠採用相同的標準來判斷,且這些一致的標準已經很好地體現在某個現實的法律制度之中,我們都做出並能夠履行這樣乙個承諾——以合作的態度對待這個我們生活中的並構成我們話語背景組成之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

只有以這些假定的事實作為思想的前提,我們才能夠構建乙個可以有效討論司法公正問題的語境。

司法公正是制度倫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理解制度倫理的特點,對於準確描述和刻畫司法公正的品質和結構來說是非常之關鍵的。

二、司法公正的品質

司法公正的品質----1、法律之內的正義;正義是而且僅僅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善,必須被按照法律中制度倫理的邏輯來理解,這樣一來,正義問題就被轉化為合法性的問題,關於正義有否的價值判斷也隨之轉換為關於合法預購的事實和邏輯判斷。司法公正按照法律的既定標準來判斷的特定的正義,它只能是法律之內的正義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義。2、有限的正義;司法公正作為制度倫理的一部分,必然是有限的正義,而所謂的有限的正義是指我們不能完美地滿足正義的要求。

所以必然會有對較小正義的犧牲,也就是在制度倫理的立場上,如果選擇較小的不正義是避免較大的不正義的唯一手段,那就是制度性正義。同時其他倫理價值對正義也有一定的限制。3、普遍的正義;按照制度倫理的正義尺度和作為合法性的正義尺度來判斷,作為普遍正義的司法公正立足於對分散的和衝突的個人目的的整合,換言之,普遍的正義的立場是各種善的整合。

三、司法公正的結構

文章中最重要的是下論的論述,重視個人權利,強調程式對實體的制約,司法公正的結構:形式側面不一樣,本質其實是一樣的,都闡述了程式對公權力的約束,對私權利的保護----1、法律之善優先於事實之真;司法過程是乙個制度化的爭議解決過程,它通過對利益關係的確認和調整來維護必要的社會秩序,通過對利益和不利的分配來實現法律之內的正義。「真」是案件事實之真,是事實判斷,實然性判斷。

「善」是法律之善,是價值判斷,應然性判斷,即合法性。司法活動的實質並不是認知而是合法性評價,儘管這種司法公正是不完美的,有時是要以犧牲個案正義為代價的,但它卻是人類的理性能力和制度倫理最相匹配的司法公正,也是與現代法律制度的德行最相適應,並具有制度上可操作性的司法公正。2、形式合理性優於實質合理性;合理性一詞被用以指稱「個人或集體在其思想、行為或制度中展示的特質」,在韋伯那裡,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準確計算的合理性,實質合理性是指由「倫理的、政治的、功利主義的、享樂主義的、等級主義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來衡量的合理性,不可能達到精確計算的程度。

乙個實現了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就是奉行法治原則的法律制度,盡可能地把實質合理性轉化為可計量的形式合理性,類似案件類似處理。惟有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才能夠提供合理化的確定性;而唯有合理化的確定性才能夠支撐起法治的大廈。3、程式正義優於實體正義;實體正義指的是結果的正義,即個案處理結論所具有的一種屬性,程式正義指的是過程正義,即無論處理個案的過程所得出的具體結論是什麼,這一過程都應當受到某些實體正義之外的其他正義原則的指引和限制。

程式正義是實施實體正義的前提,而不是單純的工具性手段,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不得不借助於一套程式合法性規則來實施實體合法性規則,沒有程式正義優先就沒有現代法治意義上的制度正義。

4、缺陷及解決思路

作者解讀司法公正的視角是獨特的,把實證分析的價值無涉的方法引入到司法公正的**中是一種理論創新,但是在現實社會中的個人都是有各種價值判斷和情感的呼喚,難免會對這種價值觀念形成一致的價值觀,且作者在**司法工會曾的語境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和理想化,可能對於司法活動的實踐應用性不是太強。但是,理論研究和**需要乙個理想預設的前提,這樣才能夠有乙個討論的前提進行研習,正是以這樣一種靜態的理論去詮釋司法公正的性質和結構,以這樣的靜態去應對司法程式中司法公正的動態面貌,我們看待這本書不能以一種價值判斷為導向,而是以一種法律人的理性思維去分析,所以這也是法律人應當訓練的一種邏輯性思維。

五、分析總結

理性化的法律制度即難以完全排除司法的自由裁量,又足以把自由裁量限定在乙個非常有限的範圍之內。即司法公正中的程式,在保障人權的時候也需要對公權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在賦予權力的同時也要給予制約。法治為人類社會提供的法律之內的正義,營造了理性化的秩序,這也是給予自由和公平最好的禮物,保護人民的利益,保護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利,在制度的構建中逐步實現司法公職體系的構建和實現。

近現代以來科學化的思維理性判斷,把邊界劃定出來,拋開自己的邏輯,理解作者的切入點(法律人理性的思維),在本書的範圍內的批判,反對範圍外的批判,法律之內的正義就是司法公正最為重要的特殊品質,在作者預設的思想前提下,司法公正就不再僅僅是乙個價值判斷的問題,同時也是乙個邏輯意義上的問題,司法公正已經轉化為乙個來自於價值判斷領域的事實判斷和邏輯判斷的問題。我們尋求在制度和程式內尋求改進的措施而不是在制度和程式外採取行動。

作者以一種嚴謹的邏輯思維去論證司法共司法公正,我們應當以一種法律人的思維在法律之內的司法過程中的語境去討論它的特殊品質和結構。

法律實證主義,「思想的試驗田」的價值無涉,其實是價值預設,也就是這是一部保障權利的法,正如韋伯為理論設定了一種理想,理論是對現實的更高的抽象。作者在書中多次強調權利本位的正義觀,其實正如爭論存在的那樣,是個人權利本位還是社會本位?是程式公正優先還是實體公正優先?

在這本書中鄭成良老師為司法公正的結構的構建——在事實之真與法律之善、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之間的理性選擇,推論出了法律之善優先於事實之真,形式合理性優先於實質合理性,程式正義優先於實體正義。理論的完整性和邏輯嚴謹性對我們的啟發和指引很大,為我們未來更深入課題的討論提供了理論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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