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讀後感

2021-12-30 16:48:47 字數 2651 閱讀 2378

讀《正義論》後雜感

羅爾斯的這本《正義論》,一方面因為中外文化思考方式的不同,一方面由於翻譯的語言差異,的確讓人讀起來顯得生澀。要理解這本著作的影響力,便需要了解其出版的背景,當時美國社會的現狀以及社會的激烈矛盾,以功利主義佔主控地位的社會價值觀引發了美國社會的動盪。對於羅爾斯思想的深度,其思辨能力以及能對身處的社會敏感地反思,本人是深深佩服的。

也深知就我個人的知識結構體系,對於這樣乙個巨集大的命題是很難掌握的。

觀其文章,我對於正義之思反而混沌,便想念小時僅憑直覺主義的對錯之分,又一想,那便應是我們最初擁有的正義觀吧,何其簡單。所以當我們長大經歷了更多的事物,欲求更多之時,何為正義,在各種利益權衡面前,為了社會能繼續維持穩定發展,我們不得不對其進行深思。按照一般的理論研究,大家都習慣將某種社會意識形態推至最初,希望能從已有的人類起源,群居的形成,社會契約的成立然後一直向後推理,希望從這個過程中得出正義的基本原則,並作為普遍指導,從而可以作為判斷一種既定行為是否正義的最簡單標準,就像1=1一樣。

然後再以這樣的標準構建規則,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我是非常贊同的,最後正義通過一種分配制度來體現,但是,僅僅只是分配制度,我想於人類對於正義的需求已是不足夠。

對於其運用無知之幕下的原始狀態,首先抽象得出社會所共同能於接受的正義原則,而後將其與社會基本物質現實生活相結合得出基本的正義感和善的觀念,以此為基礎構建各種社會規則,並逐漸擴充套件搭建社會框架。利用這樣的演繹方式,是並無多大問題的。但在與這些原則得以選取的過程,並沒有乙個合理的論證,羅爾斯基本上是以一種直觀上的感受選取了作為正義的兩個原則。

其後,羅爾斯基於兩個正義原則構建的社會分配體系等等,這樣的邏輯順序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演繹過程。

但是正義的原則就如建造房屋的地基,每個奠基處的距離是有所最優幾何分布的,從而決定了上層建造的穩定,但我們所知道的常識是,任何最優的地基分布都只能負擔一定的上層建造。在今天的科技時代,萬層大廈也許也並非不可能,但必定存在乙個限度。正義的原則亦如此,而我們的社會形態之所以一直延續,表明正義的某些準則也是在一直得到修正或是改變的,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說並不存在一種既定的正義原則?

當然,我們有些人可以認為後天的正義準則,在於那些根本的、既定的、不變的、在原始狀態必定為大多數人經過深思熟慮後所認同接受的正義原則基礎上擴大及演變而來的,所以那些稱之為正義原則的東西是必定存在的,譬如一些觀念,生命是不可以被剝奪的,譬如應當滿足他人因自我的付出而產生的合理期許等等。但,我並不認為這些已經可以說是被我們現代社會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正義觀,從一開始便是所有的個體所讚嘆或是意識到的。換言之,我認為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已經是在一定的社會基礎上得出的,與他的原始狀態前提,其實是不符的或是自我矛盾的。

羅爾斯提出的「原始狀態」中的某種「善」以及「正義感」,其實應是在趨利避害的原始環境中不斷條件反射形成的,從而形成了真正處於原始狀態中個人的某種直觀感受,而這些感受也正是排除了一切偶然,排除一切政治、文化意識形態的。也正是各種需求之間的衝突以及人與自然、環境的內在衝突所必然產生的。那麼在這樣的資訊反饋中,主體必然知曉個體的行為所帶來的外界反應。

如果這樣的話,其實這種意義上的對外界的感知才是個體締結契約的目的或說是內在動因,其在選擇某種「正義原則」前就已存在。

我便認為羅爾斯對於原始狀態的假設是處在偏差的。其認定無知之幕下的不互知,是原始狀態,而事實是正因為互知才決定了個體願意締結契約,選擇某種正義感,這才是選擇的基礎。個人選擇接受或說要求存在一種正義原則,正是因為存在著個人融入社會希望得到發展的意願,也就是同意締結社會契約的動機,若其選擇遠離人類社會,便無所謂正義之所訴求。

當然,以不互知為前提是極其簡便地進行研究的,但前提的偏差是否在論述中得以修正?

我認為正義原則是基於一定時期的社會物質條件的,也就是說它只是得到了暫時的穩定,存在乙個動態發展的規程,可以說是螺旋向上的,當然,已經在歷史中存在過的各種正義觀達到了那個時刻的標準,所以得以承認,而在歷史的發展中,其中的某些正義觀已經逐漸低於後一時期所訴求的標準,便被擯棄,若是以此推論,是否對於時間盡頭的那端所能剩下的正義觀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正義的原則呢?其實如果進行這樣的推論,基於歷史是各種偶然與必然的集合,我們得出的潛在結論就是:實質的正義原則其實是並不確定的,存在著一定的偶然性。

這樣的想法是不是錯的呢?又錯在何處呢?

麥金太爾有句話:「道德本身是乙個戰場,因為每乙個道德行為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結論,而並非認同人們進行推理時的前提。」

對於什麼是真正的正義,其實我給不出乙個確實的答案。我對於生活中的正義之思也僅憑個人人生經歷中逐漸形成的人生觀,社會觀,而且我也感知到這些感念是在逐漸改變的,並且是向乙個更包容的姿態演變,但每個人的演變的姿態應該都是不一樣的吧。如果我們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即使我們之間的觀念存在一些不同,但一些基本的東西總是不變的,那些就是我們的正義原則,那麼它應該就是我們共同的訴求點,我認為就是生存二字,最原始的衝動,最理性或是感性的追求。

而後所討論的種種,包括正義,都是為了生存,或者更進一步,是在生存的基礎上有所發展,這個時候才需要為了限制他人對自我的不利行為,以限制自身的一定行為為讓渡,也就是這樣的一種考慮,才有了稱之為正義的尺度,我個人可以認為最初的正義原則也許僅僅就是只要你不侵害我,我就不侵害你的,你若侵害我,我便也可以侵害你的同態復仇規則。既然正義的出現是基於生存的需要,在我們對於生存的含義不斷變化的歷史社會中,正義的要求便也如此隨之變動。

而這樣的推論也許僅僅才是對於各種社會形態中正義訴求的第一步思考,而後的擴充套件是極其龐大的工程,更不用說跨越到社會制度、分配規則這一層面,對於我來說,也許是能力所不能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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